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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19-04-26精选AI 评分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42-3: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存货倒转与前转程序的接纳标准

申報會計師在編製有關創業板首次上市所需的會計師報告時,聯交所是否接納申報會計師採納「倒轉」及「前轉」程序以確定有關年結日/期終結算日的存貨水平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系列 42-3 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申报会计师采用倒转及前转程序确定年结日存货水平作出议决,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2-19 取代。联交所认为倒转程序可接受,但前转程序须由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证明其必要;个案中前转期约五个月,存货金额约占末段财务期间结束时的资产净值 7%。

推荐理由

上市决策明确了倒转与前转程序在存货核查中的接受边界,前转需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