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19-04-26AI 评分34
联交所上市决策:营业纪录期分为前身公司期间与注册成立后期间,能否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及4.04(1)条
若該集團的三個財政年度營業紀錄期分為甲公司註冊成立前由其前身公司主理的期間以及甲公司註冊成立後由甲公司直接主理的期間,是否亦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8.05(1)及4.04(1)條的規定
AI 导读
联交所就甲公司营业纪录期分为前身公司主理期间与注册成立后期间作出议决,认为构成上市主体的业务已存在超过三个财政年度,且集团能证明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第4.04及8.05条。甲公司以两份会计师报告呈报业务纪录业绩属可接受做法,该事实本身不会引起上市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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