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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17-08-13精选AI 评分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1:Pre-IPO 投资者董事提名权须于上市后终止

投資者X所獲得的若干權利並非甲公司其他股東可普遍獲享,而在某些情況下,被獲提名董事遵守該等權利還可能會與「無論何時均須按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的董事在責任上互有衝突;那麼這些權利在甲公司上市後還可否繼續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 Pre-IPO 投资者 X 所获权利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1,依据《上市规则》第 2.03 条裁定投资协议中的董事提名权须在上市后终止。

推荐理由

上市决策明确 Pre-IPO 投资者董事提名权须于上市后终止,独有权的保留以明文写入董事诚信责任为前提。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