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23-12-26AI 评分18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后再提供财务资助是否需再公告(2024年1月撤回)
在先前曾根據第19項應用指引第3.3段的規定發出公告後再提供財務資助,是否需要再發出公告予以披露 (於2024年1月撤回)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2000年10月,2009年9月更新,2024年1月撤回)裁定,上市公司甲公司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披露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再额外提供资助(含首次获资助的联属公司)毋须再发公告。但若触发第3.3段披露的情况在半年度或全年财政年度终结时仍存在,须按第3.10段在中报或年报中载入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编制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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