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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17-08-13AI 评分34

联交所 LD41-2:按规则第8.05A条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后,招股章程仍须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财务资料

如聯交所根據規則第8.05A條接納甲公司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一個較短的營業紀錄期,甲公司是否須要在招股章程內呈列被收購集團在被收購前的財務資料

AI 导读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 议决:即使按《主板规则》第 8.05A 条在管理层大致相若条件下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甲公司仍须在招股章程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收购在上市申请日按第 14.04(9) 条百分比率将归类为主要交易,被收购集团为主要附属公司。联交所并要求以独立附录取列被收购集团自三年营业纪录起至收购日止的独立会计师报告。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