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指引信归档·· 2018-07-13AI 评分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06 指引信: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的独立性评估程序(已撤回,由 HKEX-GL99-18 取代)
GL2-06 在保薦人控股股東乃合夥公司的情況下評估保薦人獨立性的程序 (GL2-06)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9-18 取代。该指引信针对《主板上市规则》第 3A.08 条,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评估保荐人独立性:合伙公司一般按一群人士处理,涉及有限责任合伙人等较复杂安排时则可能视作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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