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17-08-13精选AI 评分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4:上市前授予可换股工具投资者否决权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4) 条

在上市前授予可換股工具的投資者若干否決權,讓投資者於公司在聯交所上市後可對重大公司事宜保留否決權,是否違反《上市規則》第2.03(4)條項下平等對待股東的規定。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上市前向可换股工具投资者授予清盘、修改章程、经营新业务及合并等重大事宜否决权作出议决,认为该等权利为少数股东不获享的额外权利,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4) 条平等对待股东的规定,故批准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该否决权在上市后不再存在。该决策于 2007 年 8 月发布,2012 年 10 月撤回并由 GL43-12 取代。

推荐理由

上市决策明确上市前投资者否决权构成少数股东不获享的额外权利,须于上市后终止。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