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指引信归档·· 2017-08-13AI 评分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1-06:新上市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海外交易所规定的财务资料
GL1-06 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中披露財務資料事宜 - 新上市申請人已於海外交易所上市,而該海外交易所的適用規則及規例也規定申請人須刊載該等財務資料 (GL1-06)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5 年 8 月撤回并由 GL82-15 取代)明确: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新上市申请人,若按该交易所规则须刊发比《上市规则》规定更近期的中期财务资料,其招股章程必须载有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8.06 条,申报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最后经审核会计期间结算日与上市文件刊发日相距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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