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17-08-13AI 评分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3:两名曾为同一项目合伙人的股东是否构成「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主要交易 - 甲公司的兩名股東(曾經同時為某一項目的合夥人)可否被視作為「有密切聯繫的股東」,從而可以書面批准方式代替他們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 (於2015年4月刊登的標註修改版本)

AI 导读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3 裁定,甲公司两名曾同时为某一项目合伙人的股东不构成「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故不接纳以书面批准代替他们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两人除该项目外并无已建立的交易或业务关系,其中一人亦未在甲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该交易属《上市规则》第 14.06(3) 条界定的主要交易,须股东批准。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