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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指引信归档·· 2017-08-13AI 评分40

联交所指引信 GL7-09 明确重新递交上市申请的文件规定

GL7-09 (a) 在遞交原上市申請日期起計超過六個月後;或(b)在保薦人有變的情況下重新遞交上市申請的文件規定 (GL7-09)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7-09 明确,上市申请在原递交日期起计超过六个月后重新递交,或保荐人出现变动时,须提交新的 A1 表格并重新缴付不可退回的首次上市费。

来源:港交所指引信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