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23-12-26精选AI 评分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2017:甲公司完成主要出售事项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LD112-2017 甲公司若完成建議中的主要出售事項,是否擁有《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指的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 (簡化並納入指引信GL106-19(業務充足水平的指引))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出售包装业务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出售完成后集团仅余顾问业务,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联交所指出,该顾问业务营运不足六个月,20x6年7月至20x7年4月约2.3亿港元收入中98%来自非经常性新服务,七成来自单一客户,且高度依赖丙先生介绍客户,甲公司亦未提供实质业务发展计划。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推荐理由
上市决策以顾问业务收入集中、依赖单一人士为由认定出售后不符合第13.24条,可作为业务充足性评估的对照口径。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