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指引信 GL92-18: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2-18 列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适合性考量:申请人须至少一项核心产品通过概念阶段、上市前最少12个月从事核心产品研发、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并在建议上市日期至少6个月前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指引同时说明现有股东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收益及盈利比率计算、会计师报告与回拨机制的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2-18 列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适合性考量:申请人须至少一项核心产品通过概念阶段、上市前最少12个月从事核心产品研发、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并在建议上市日期至少6个月前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指引同时说明现有股东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收益及盈利比率计算、会计师报告与回拨机制的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申请以 H 股在主板上市时依赖母公司提供广告业务所需刊物编采内容一事作出裁决,认为该依赖本身不令甲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4 条及附录一 A 部第 27A 段的独立性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集团订立的多项持续关连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裁定须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联交所认为母公司集团成员属第 14A.82(1) 条所指互相有关连人士,且各项交易合共导致集团大量参与以往不属主要业务的新业务,故按集团向母公司集团提供服务及产品、集团向母公司集团采购、母公司集团向集团提供外判服务三大类别合并计算,合并后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