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2023-12-26精选AI 评分6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3-3: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是否导致申请人不宜上市
甲公司、其中國附屬公司、OPCO公司及註冊所有人之間有多項以合約為本的結構安排(「合約安排」或「結構性合約」)。由於甲公司在中國營業時是有關安排的其中一方,那究竟甲公司會否因為合約安排的相關法律問題而被視作不適宜上市? (於2022年1月刊登的標註修改版本)
AI 导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采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经营中国境内受外资限制业务作出议决,确定合约安排不会导致其不宜上市。联交所按《上市规则》第 1.01 条及第 8.04 条审核,要求保荐人及董事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真诚符合所有相关中国法例,并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达致业务目标、尽可能取得监管确认,并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合约安排及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
上市决策完整列出联交所审核合约安排(VIE)的适用标准与披露要求,可作为搭建VIE架构项目的对照口径。
来源: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 · hkex.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