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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71

    中国证监会对佳缘科技及王进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涉招股说明书与年报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对佳缘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2019年至2022年通过提前确认客户A收入及介入不具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招股说明书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责令佳缘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王进、朱伟华、柳絮、尹明君分别处以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罚款。

    推荐理由:处罚决定书完整披露了提前确认收入与不具商业实质交易的认定路径,以及各签字人的责任划分。

10月22日周四
10月20日周二
  1. US SEC News22

    美国 SEC 宣布举办“超级智能时代的机器可理解数据”圆桌会议

    美国 SEC 宣布将于 2026 年 11 月 9 日举办圆桌会议,讨论机器可理解数据与超级智能(SI)的使用及其相关风险与成本。会议将在华盛顿特区 SEC 总部举行,美东时间 9 时至 15 时 30 分,并通过 SEC.gov 直播。SEC 首席经济学家 Joshua White 表示,市场参与者反馈将帮助 SEC 员工了解市场与投资公众如何将机器可理解数据用于 SI 解决方案。

10月19日周一
  1. 中国证监会62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让《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更规范、透明、可预期。指导意见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主要实施程序,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与相关单位协同机制。证监会表示可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并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后发布实施。

    推荐理由:征求意见稿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实施程序与协同机制,并把它列为行政许可与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

  2. 中国证监会34

    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演讲:统筹发展和安全,谱写资本市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将坚持稳字当头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同意首批18只主动ETF注册,并推出筹建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发布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业安全合规应用意见等4项监管举措。上半年上市公司实现营收37.7万亿元、净利润3.6万亿元,同比增长19.5%,年内分红回购2.1万亿元,是同期IPO融资和再融资的2.7倍。

10月14日周三
10月10日周六
  1. 中国证监会85

    中国证监会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6〕57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清越科技在科创板IPO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通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374,031.73元、7,645,323.73元、23,581,569.24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56%、15.58%、131.74%。

    推荐理由:处罚决定书完整披露了欺诈发行与年报虚假记载的认定路径,以及监管对申辩意见的逐条回应口径。

9月24日周四
  1. 中国证监会80

    中国证监会对和信所及签字会计师马春明、左伟作出行政处罚(〔2026〕55号)

    中国证监会就和信所为青岛中程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858,490.57元并罚款14,575,471.71元。决定书认定其收入确认职业判断不审慎、未执行收入与无形资产控制测试、未对第三方保管存货和矿权到期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签字会计师马春明、左伟分别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40万元。

    推荐理由:处罚决定书逐项列明收入确认、控制测试、存货监盘与矿权核查的程序缺陷,可作为审计执业缺陷认定的对照样本。

  2. 中国证监会78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李静静、徐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就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京城股份收购北洋天青提供评估服务未勤勉尽责作出处罚,认定其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分别有16,513.41万元、9,687.61万元、22,183万元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占首个完整年度收入预测值的56.46%、32.65%、69.54%。

    推荐理由:处罚决定书逐项列明评估机构在收入预测依据上的核查缺失,可作为收益法评估核查程序的对照清单。

9月21日周一
  1. 中国证监会30

    中国证监会对周依蓉、舒磊内幕交易及建议他人交易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周依蓉、舒磊共同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获利460,056.3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证监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各230,028.16元,对共同内幕交易罚款1,000,000元由两人各承担500,000元,另对周依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罚款1,800,000元。周依蓉合计被罚没2,530,028.16元,舒磊合计被罚没730,028.16元。

8月22日周六
  1. 中国证监会67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细化境外上市备案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围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备案程序、发行对象、备案范围、境内资产交易、控制权认定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适用口径。

    推荐理由:指引逐条细化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的适用口径,涉及刑事犯罪起算、备案中止终止与财务性投资认定,可直接对照项目判断。

7月18日周六
  1. 交易所问询函22

    皖仪科技(688600)回复上交所可转债审核问询函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皖仪科技于2026年6月1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可转债发行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15号),已会同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回复。公司7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转债预案(修订稿)调整发行方案,并于7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该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

2025年12月29日周一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1-1:配售新股致公众持股量不足时是否批准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1-1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配售新股并供股包销、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上市规则》第 8.08(1)(a) 及 13.32(1) 条规定 25% 水平的情况。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仅承诺尽力维持公众持股量不足以免除关注,须有不可撤回的配售安排。

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5-2016: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构成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5-2016 认定,甲公司拟向乙先生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6)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目标公司无盈利纪录、依赖持牌中国公司生产销售,资产比率及代价比率分别约300%及200%,收购后甲公司主要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即使收购规模缩减至略低于100%仍属极端个案。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就甲公司发行新A股购股权计划豁免行使价规定的上市决策 LD9-2011(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涉及发行新A股的购股权计划,豁免《主板规则》第17.03E条(原第17.03(9)条附注1)的购股权行使价规定。甲公司按公告前最后交易日A股收市价与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A股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定价,以符合内地法例并须经内地监管当局及股东批准。联交所据此认为该定价反映当时A股市价,与附注理念相符,遂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3-3: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是否导致申请人不宜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采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经营中国境内受外资限制业务作出议决,确定合约安排不会导致其不宜上市。联交所按《上市规则》第 1.01 条及第 8.04 条审核,要求保荐人及董事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真诚符合所有相关中国法例,并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达致业务目标、尽可能取得监管确认,并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合约安排及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完整列出联交所审核合约安排(VIE)的适用标准与披露要求,可作为搭建VIE架构项目的对照口径。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2022:涉贿赂事件的 A 先生、B 先生是否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LD132-2022 作出上市决策,依据《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认定 A 先生与 B 先生均不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A 先生直接参与涉及 A 公司的贿赂事件,B 先生对另一名董事计划行贿事先知情却未阻止;联交所同时认为 A 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对 A 公司有重大影响力,故 A 公司不适合上市。该决策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董事品格与诚信的评估落到具体事实,并说明控股股东重大影响力如何传导至上市 suitability。

2023年12月25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7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55-13,列明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提交文件规定及行政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2019年3月21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2:集团与母公司集团业务划分及竞争披露是否充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2,裁定集团与母公司集团各自业务已划分清楚,两者构成或很可能构成的业务竞争已按《上市规则》第 8.10 条充分披露。该决策 2006 年 3 月刊发,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0-19 取代;个案中乙业务在业务纪录期间三个财政年度分别约占集团营业总额 60%、50% 及 5%,重组后由母公司接手。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项列出业务划分的核查维度,处理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与独立性披露时可对照。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0-2012:甲公司因财政及营运依赖母公司被质疑不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HKEx-LD30-2012 中质疑甲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4 条的适合上市要求,原因是甲公司未能证明可在营运及财政上独立于母公司,且严重依赖母公司令人忧虑业务可持续性。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母公司依赖为核心,说明营运与财政独立性的判断落点,可对照处理同类客户集中与垫款问题。

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接纳德国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司法权区:HKEx-LD71-1 上市决策

    联交所决定接纳德国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 X 公司须修改其组织文件。日后在德国注册成立的申请人无须就《联合政策声明》所载股东保障事项逐一比较,只需在提交申请前确认已作出与 X 公司相若的安排。联交所不会要求德国发行人定期覆阅德国法律,但德国法律若有重大变动令股东保障标准大幅下降,期望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向市场报告。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1-1)

    联交所决定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加州有意申请人须对其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日后加州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 HKEx-LD111-1 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美国加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