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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港交所指引信与联合声明62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处理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5-18,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并适用于主板及 GEM 发行人。指引信列明《上市规则》第 6.01、6.10 及 6.01A(1) 条的除牌架构,停牌发行人一般须在停牌日起计 18 个月内补救问题并复牌,上市委员会只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补救期。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长时间停牌与除牌的处理口径,明确了复牌条件、补救期延长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的具体要求。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程序与复牌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发行人的除牌架构、复牌责任及联交所监管行动提供指引,并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长时间停牌的补救期、复牌条件与内部监控检讨要求集中写明,可对照判断复牌路径与时间安排。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明确海外发行人股东保障与中央结算系统准入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就海外发行人(包括寻求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如何符合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及证券纳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准入规定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海外发行人的股东保障、中央结算系统准入与财务报告准则适用条件集中列出,可对照核查上市申请文件。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明确SPAC发起人适合性、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与托管账户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就《主板规则》第十八B章下SPAC上市及SPAC并购交易给出指引,涵盖SPAC发起人适合性、上市申请、证券标记、托管账户现金等价物、财务资料、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SPAC并购公告、发起人参与首次发售、远期购入协议、发起人贷款、关连交易附加规定及受托人/保管人资格与责任。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SPAC发起人资格、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门槛与托管账户责任,做港股SPAC项目可直接对照。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明确须予公布交易的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8-1:豁免甲公司持续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订立无期限商标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总收入百分比缴付专营权费一事,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豁免附有条件,包括豁免期固定并於甲公司从地方政府取得的20年经营许可证余下期限结束时届满、董事及保荐人须确认交易对甲公司及股东整体公平合理、以总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评估代理审阅。该决策於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於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给出持续关连交易超三年期限与非币值年度上限的豁免条件,可对照准备同类申请。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5:保荐人联系人以低于招股价换股价认购甲公司不超 2% 已扩大股本,保荐人可否续任及股份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5,处理保荐人联系人在上市前不久以低于招股价 20% 至 35% 的换股价转换可换股票据、认购不超过 2% 已扩大股本的两项问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保荐人独立性看事实与保证盈利条款,Pre-IPO 折让认购股份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2-2013:接纳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并给予豁免(2023年8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52-2013,认为可接纳一家在中國证券交易所上市逾10年、拟将全部B股转为H股的公司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推荐理由:联交所对B股转H股以介绍方式上市的接纳条件与豁免口径,可作为同类项目设计公众持股与流通量安排的参照。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刊发 GL99-18 指引,明确评估保荐人独立性的考虑因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GL99-18,就《主板规则》第 3A.07 条(《GEM 规则》第 6A.07 条)下评估保荐人独立性提供指引。指引列出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各方关系的性质、业务关系的起始时间、各方有否参与保荐人取得该宗保荐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关系的性质与重要性;并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应用独立性规定。

    推荐理由:指引把保荐人独立性的判断落到关系性质、业务起始时间与合伙结构处理上,可作为独立性核查的对照口径。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指引信 GL56-13 明确大致完备申请版本的披露要求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的登载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申请版本大致完备的披露要求与登载遮盖范围,可对照准备A1申请文件。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明确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明确豁免招股前股票期权计划披露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17.02(1)(b) 条及附录一 A 部第 27 段的多项条件。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披露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关连人士获授人的全部规定资料,其余获授人只披露期权总数、行使期、代价及行使价的合计资料,并向公众提供全部获授人名单;豁免披露行使价及行使年期的申请一般不获批准。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招股前期权计划披露豁免的多项条件,处理期权披露豁免申请时可直接对照。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的处理(2023 年 1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2008 年 7 月,2014 年 4 月更新,2023 年 11 月撤回)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在刊发招股章程后、公开发售截止申请日期前下调指示性发售价下限超过 25%,构成个案实况的重大变动,须先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接受认购申请期限,并给予已递交申请者撤回申请的权利。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认购期并给予撤回权,可作为发行方案调整的对照口径。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内地注册成立的银行)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公司的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对第 4.10 条银行披露规定的豁免考量因素与附加条件。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明确介绍形式上市的证券流通量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适用于拟以介绍形式上市、且拟上市证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在递交 A1 或 5A 表格时一并提交建议的流通量安排供联交所审批。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介绍形式上市的流通量安排要求,并新增海外市场交投不活跃通常不视为适合上市的判断口径。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2-1:甲公司大部分营业额及纯利源自密切关连方交易,是否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2-1(2010 年 5 月,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68-13 取代)审议甲公司大部分营业额及纯利源自与董事及雇员交易是否适合上市。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依赖密切关连方交易时,仅靠企业管治措施与披露不足以解决适合上市问题。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遵守《上市规则》第4.10条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内地注册成立的银行)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4.10条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公司的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内地银行申请人在何种条件下可获豁免第4.10条的银行披露规定,以及联交所评估豁免时考察的四类重大财务资料。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4-3:豁免甲公司就合并所收购业务编制会计师报告,并裁定第14.71及14A.70(9)条不适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4-3(2009 年 10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更新),豁免甲公司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14.69(4)(a)(i) 条,条件是通函须载入甲公司申请中提出的其他披露建议,包括目标集团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说明合并影响的额外资料及申报会计师意见。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说明豁免会计师报告的条件,并解释基建工程估值报告条款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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