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创业板原《指南》(深证上〔2021〕724号)。
推荐理由:深交所将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扩展至主板与创业板统一适用,并明确落实情况表提交与补报的时间边界。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创业板原《指南》(深证上〔2021〕724号)。
推荐理由:深交所将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扩展至主板与创业板统一适用,并明确落实情况表提交与补报的时间边界。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5月修订),按交易方案、合规性、估值与作价、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其他五部分列示常见问题,并逐项给出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后的自查表逐项列明重组披露与核查要求,中介机构可据此对照分工并安排申报节奏。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适用于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中介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表及相关专项报告。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自查表指南,明确未落实核查要求可终止审核,并列出五类申报业务附件与签署要求。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三号,适用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025年4月修订。自查表按募集资金运用、发行方案、合规性、业务及经营情况四部分列示24项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并要求保荐人在首次申报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再融资自查表,逐项列明募集资金、发行方案与合规事项的披露和核查落点,可直接对照底稿分工。
深交所发布第4号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与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再融资审核关注要点做成可填报的落实情况表,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核查分工与简化问询的挂钩方式可直接对照。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22项审核关注事项,逐项对应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和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2项审核关注要点做成落实情况表,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30-2021 裁定,主板发行人 A 公司向控股股东 B 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建议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C 条所指的极端交易,而非反收购行动。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规模悬殊、主业根本转变等落点认定构成极端交易,并列出适用第 14.06C 条的两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时由多组不同实体组成、业务纪录期内各组之间缺乏单一法律架构的情况作出裁定,认为各实体之间有充分融合和高度的关连,在评估《上市规则》第 8.05(2)(b)及 8.05(2)(c)条的管理层和拥有权维持不变规定时,整个业务纪录期间均可视作一个集团看待。该决策原于 2005 年 7 月发布,并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给出判断多组实体能否视为一个集团的口径,可用于对照重组类项目的管理层与拥有权论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HKEX-LD127-2020 中列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退回若干主板上市申请的原因,涉及 A 至 D 四家公司。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条列出退回申请的具体原因,可用于对照申请版本财务资料与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完备性标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裁定,因对销坏账拨备的税务影响产生的递延税项抵免与日常业务有关,可视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a) 条盈利规定的有利因素;因保留盈利及法定盈余储备拨作资本产生的退税属资本重组活动,与日常业务没有明显关系。该决策为 2005 年第一季个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区分递延税项抵免与退税是否属日常业务,为盈利测试下非经营性收益的认定提供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5-2013 的 2018 年 2 月标注修改版本,列出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4 月期间退回 10 宗主板及 6 宗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依据为《主板规则》第 9.03(3) 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 及 12.14 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招股章程披露不足而被退回的具体情形,可作为申报前自查披露完整度的对照清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48-2013(2013 年 1 月刊发,2016 年 5 月更新),依据《主板规则》第 9.03(3) 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12.14 条,逐一发回 A 至 F 公司 6 宗主板申请和 G 至 K 公司 5 宗创业板申请,原因是与 A1 表格一并提交的招股章程不属较完备版本。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申请被发回的具体披露缺口,可作为判断招股章程是否属较完备版本的对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