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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4-3:豁免甲公司就合并所收购业务编制会计师报告,并裁定第14.71及14A.70(9)条不适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4-3(2009 年 10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更新),豁免甲公司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14.69(4)(a)(i) 条,条件是通函须载入甲公司申请中提出的其他披露建议,包括目标集团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说明合并影响的额外资料及申报会计师意见。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说明豁免会计师报告的条件,并解释基建工程估值报告条款的适用边界。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就 X 公司主要上市接纳塞浦路斯为认可注册成立司法地区(HKEx-LD65-3)

    联交所就 X 公司拟作的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塞浦路斯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 X 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联交所同时明确日后审批塞浦路斯注册公司主要及第二上市申请的处理方式:申请人须就股东保障已周详检讨、无不及香港法例之处、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及权益披露和收购守则一致提供充分证明,第二上市发行人仍须令联交所确信主要上市地监管水平至少相当。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就卢森堡注册公司主要及第二上市审批程序作出的上市决策(HKEx-LD65-2)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主板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卢森堡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X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联交所同时明确,日后卢森堡注册公司申请主要或第二上市,只要就股东保障全面对照、无不足之处及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等一致提供充分证明,即视为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无须逐项详细比较。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就新加坡注册公司X公司主要上市接纳新加坡为认可司法地区并明确日后审批程序

    联交所决定就X公司拟作的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新加坡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X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日后新加坡注册公司申请在联交所主要或第二上市,若就股东保障全面对照、无不符合《联合政策声明》之处、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及权益披露和收购守则一致提供充分证明,联交所原则上即视为符合规定,无须逐项详细比较。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4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日本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0-1)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10-1 裁定,若 X 公司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订,联交所可接纳日本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日后在日本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日本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2011:是否接纳格恩西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格恩西(Guernsey)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格恩西有合理关系,此类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HKEx-LD10-2011,2011 年 5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格恩西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明确矿业公司新申请人上市文件披露的一般期望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章(《创业板规则》第十八A章)编制上市文件列出披露期望。指引要求以表列形式披露矿产或石油资产概览、采矿及勘探许可证主要条款、营业纪录期收入销量及平均售价,并载明边界品位、净现值折现率基准、合资格人士是否实地视察、外判安排、公用设施与运输、环境及修复拨备、成本敏感度分析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