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 · 上市后合规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263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指引信 GL78-14 明确《上市规则》14.06(6) 条反收购行动的认定准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78-14,说明按《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GEM 规则》第 19.06(6) 条)执行反收购行动规定的口径,该函于 2019 年 10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4-19 取代。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2:招股章程盈利预测中申报会计师不得作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2(2003 年 7 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裁定,上市申请人甲公司自愿在首次公开招股招股章程中作出盈利预测时,申报会计师就盈利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作出报告的同时刊载免责声明、警告投资者不要依赖该预测的做法不可接受,有关报告须剔除免责声明。
曾有被證監會處分紀錄的人是否適合擔任甲公司的董事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7-2015:依据《上市规则》第 6.07 条指令甲公司股份复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87-2015,裁定甲公司以董事兼控股股东正协助中国监管机构调查、正与银行磋商还款时间表为由继续停牌不成立,依《主板规则》第 6.07 条指令其股份复牌。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7-2:指令 X 公司 H 股复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 H 股停牌事宜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该公司刊发股改方案公告后,当初申请停牌的理由已不再适用,遂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6.07 条指令其 H 股复牌。联交所同时认为,为便于磋商或厘定方案最终条款而继续停牌并不恰当,X 公司须先刊发复牌公告,否则联交所将自行刊发公告后指令复牌。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06 就保荐人独立性评估作出指引(已由 HKEX-GL99-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4-06,回应某主板保荐人关于《主板上市规则》第 3A.07(9)(c)条的查询,即保荐人一名参与项目的雇员,其兄弟是申请人集团一家主要银行的执行董事,该关系是否影响保荐人独立性。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6:甲公司须放弃就出售目标公司表决的权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3-6(2010 年 6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撤回),裁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须放弃在股东大会就建议出售目标公司表决的权利。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3:豁免甲公司刊载目标公司估值报告时遵守盈利预测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买方出售目标公司的主要及关连交易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3-3,豁免其在公告及通函刊载目标公司估值报告时遵守《主板规则》第 14.62、14.66(2)、14A.68(7)56(8)、14A.70(13) 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29(2)段的盈利预测规定。
联交所上市决策LD9-3:矿业公司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未获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LD9-3(已由2008年7月的GL5-08取代)裁定,拟上市硅石砂勘探及生产公司甲公司未能证明管理层在开矿及勘探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故《上市规则》第18.03条所赋予的豁免不适用。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6-5:甲公司收购、购置及贷款交易均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拟与董事亲属相关方进行的收购、购置及贷款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议决三笔交易全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决策援引《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06 条及第 14A.11(4)(c) 条,说明联交所可按个别交易行使权力将任何人士视作关连人士,并会顾及交易内容而非形式;该决策于 2010 年 7 月更新、2014 年 7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6-2:与管理公司签订会所管理合约构成甲公司的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6-2(2009 年 10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更新),议决甲公司就综合楼房部分场地与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合约构成其关连交易。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3-2:私有化建议中相关股东是否须放弃表决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拟以协议安排方式将创业板上市附属公司私有化的建议作出裁定,认为甲公司(甲集团持有附属公司 9.9% 股份且不纳入协议股份)与戊人士(附属公司行政总裁兼持未行使购股权)在建议中各占重大利益,须于 X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放弃表决权。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3-3:就交易 A 将买方视作 A 公司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公司 A 公司出售楼宇 Z 权益的交易 A 作出裁决,认为买方与 A 公司主席兼控股股东 X 先生就同一楼宇订立以相互完成为条件的协议,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11(4)(a) 条所述安排,故将买方视作 A 公司的关连人士,交易 A 构成关连交易。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7:上市前认购可换股债券转为约10%股权的投资者是否属公众人士及禁售限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7,裁定乙公司行使上市前认购的可换股债券换股权、转为持有甲公司超过10%股权后,不会被视为公众人士,其在甲公司上市时不得出售所持股份,直至《创业板上市规则》适用的股份禁售期结束。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9-6: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特别权利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2.03(2)及(4)条原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所享特别权利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9-6,认定该等权利违反《上市规则》第 2.03(2)及(4)条原则,有关权利其后取消。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5-3:上市前配售在原则上批准后修改条款违反《上市规则》第2.03及9.09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5-3(2006年6月,2010年9月更新,2012年10月撤回并由 GL43-12 取代)裁定,甲公司上市前以较拟订发售价范围中位数折让约40%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配售约20%权益。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5:附属公司 A 已按另一交易所规定公布的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应否纳入甲公司招股章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5(2006 年 6 月,2009 年 9 月更新会计原则及核数准则编号,2015 年 8 月撤回并由 GL82-15 取代)规定。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1:IPO前配售股份的出售限制及公众持股量认定(主板)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1(2003 年 10 月,已于 2012 年 10 月撤回并由 GL43-12 取代)就主板申请人上市前不久的股份配售作出议决,涉及《上市规则》第 1.01、8.24 及 10.07(1) 条。
中化国际回复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问询函(三次修订稿),说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中化国际就上交所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57 号审核问询函作出三次修订回复,报告期为 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问询共 15 个问题,涉及交易目的与协同效应、标的公司南通星辰关联交易、业务与技术、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评估、营业收入、客户与销售模式、应收款项、采购与供应商、存货、成本与毛利率、期间费用、偿债能力及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6-1:以共同控制公司架构营运的主板申请人上市资格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6-1(2010 年 10 月,2013 年 1 月更新)认定,以共同控制公司架构在內地制造及销售汽车的甲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B(3)条下的上市条件。
联交所取消爱帝宫母婴健康(股份代号:286)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由2026年10月13日上午9时起,爱帝宫母婴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6)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予以取消。该公司股份自2025年2月21日起已暂停买卖,因未能于2026年8月20日或之前履行复牌指引而复牌,上市委员会于2026年9月25日决定取消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对汇森股份(2127)六名董事作出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对汇森股份集团(股份代号:2127)六名董事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包括执行董事曾明兰、主席兼执行董事吴润陆等四名现任董事及两名前任董事。
联交所对中国21世纪教育集团(股份代号:1598)七名董事采取纪律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对中国21世纪教育集团(股份代号:1598)七名董事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包括前执行董事兼主席李雨浓、前执行董事杨莉及五名现任董事。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若任彩银、李华、武欢、郭立田或南振兴在纪律行动声明刊发日起十四日后仍任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或高管,公司证券将按《上市规则》第2A.10A(2)(b)条被除牌。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2014:股份购回要约或致公众持股不足及要约后30日内发行新股的同意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港交所与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发出上市决策 LD82-2014:容许其提出可能导致股份欠缺公开市场的股份购回要约,以撤销海外上市地位,并同意其于要约完成后30日内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以符合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8.08条、第13.32条及第10.06(3)条作出上述决定。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供股上市文件营运资金声明的上市决策 LD81-2014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发行人甲公司的供股上市文件授予豁免,无须遵守《主板规则》第 9.20(1)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30 段的营运资金声明规定。甲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其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受中国保监会审慎监督,联交所认为营运资金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该上市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交易中乙公司是否占有重大利益(2014年7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X公司拟向甲公司及少数股东收购目标公司60%及40%权益的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议决乙公司在该建议收购事项中占有重大利益。乙公司为X公司控股股东兼甲公司附属公司,第一项收购构成关连交易,第二项收购因甲公司为目标公司主要股东亦构成关连交易,乙公司均须放弃表决权。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关连交易豁免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的上市决策 LD63-2013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授予豁免,无须遵守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该交易仅因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X 先生间接持有乙公司 30% 权益而构成关连交易,最高百分比比率仅略高于 0.1%,且 X 先生并未控制乙公司、其权益亦非主要业务权益。联交所认为其不大可能施加不当影响,甲公司须以公告披露该交易及豁免。
联交所会否批准上市发行人修改其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条款的建议(HKEX-LD54-2013)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013 明确,主板发行人调低可换股债券初步换股价或延长换股期及到期日,均构成对债券条款的重大修改,应视为向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新安排,不得沿用原有一般性授权。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6 条,除非现有一般性授权有效且额度足以涵盖换股股份,否则须取得特定授权,否则联交所不会批准修订建议。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9-09 指引信: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8.12及19A.15条管理层在香港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GL9-09 指引信,列明申请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8.12 及 19A.15 条须具备的多项条件。第 8.12 条一般要求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 19A.15 条则允许联交所考虑申请人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安排后给予豁免。指引信要求授权代表担任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担任另一沟通渠道,且每名董事须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电邮及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