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 · 并购重组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7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适用于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中介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表及相关专项报告。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26项会计处理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就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重大影响的判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等26个事项给出适用意见。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至8期)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细化境外上市备案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围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备案程序、发行对象、备案范围、境内资产交易、控制权认定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适用口径。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第五号,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5月修订),按交易方案、合规性、估值与作价、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其他五部分列示常见问题,并逐项给出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明确并购重组十六项监管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及奖励、VIE架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核查等16项事项明确监管口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规定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业绩补偿期限不得少于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并同时废止此前多项并购重组问题与解答。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演讲:统筹发展和安全,谱写资本市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将坚持稳字当头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同意首批18只主动ETF注册,并推出筹建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发布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业安全合规应用意见等4项监管举措。上半年上市公司实现营收37.7万亿元、净利润3.6万亿元,同比增长19.5%,年内分红回购2.1万亿元,是同期IPO融资和再融资的2.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