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28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中国证监会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6〕57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清越科技在科创板IPO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通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374,031.73元、7,645,323.73元、23,581,569.24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56%、15.58%、131.74%。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适用于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中介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表及相关专项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和信所及签字会计师马春明、左伟作出行政处罚(〔2026〕55号)
中国证监会就和信所为青岛中程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858,490.57元并罚款14,575,471.71元。决定书认定其收入确认职业判断不审慎、未执行收入与无形资产控制测试、未对第三方保管存货和矿权到期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签字会计师马春明、左伟分别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40万元。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按板块定位、合规性、财务、行业及特定类型企业四部分列示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核查要求和参考规范。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李静静、徐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就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京城股份收购北洋天青提供评估服务未勤勉尽责作出处罚,认定其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分别有16,513.41万元、9,687.61万元、22,183万元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占首个完整年度收入预测值的56.46%、32.65%、69.54%。
中国证监会对佳缘科技及王进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涉招股说明书与年报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对佳缘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2019年至2022年通过提前确认客户A收入及介入不具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招股说明书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责令佳缘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王进、朱伟华、柳絮、尹明君分别处以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26项会计处理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就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重大影响的判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等26个事项给出适用意见。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至8期)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细化境外上市备案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围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备案程序、发行对象、备案范围、境内资产交易、控制权认定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适用口径。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让《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更规范、透明、可预期。指导意见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主要实施程序,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与相关单位协同机制。证监会表示可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并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后发布实施。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第五号,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5月修订),按交易方案、合规性、估值与作价、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其他五部分列示常见问题,并逐项给出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第三号自查表(2025年4月修订),适用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三号,适用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025年4月修订。自查表按募集资金运用、发行方案、合规性、业务及经营情况四部分列示24项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并要求保荐人在首次申报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2025年5月修订版,同步更新重大资产重组自查表
上交所于2025年5月16日以“上证函〔2025〕1675号”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上证函〔2025〕1380号版本。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创业板原《指南》(深证上〔2021〕724号)。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明确并购重组十六项监管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及奖励、VIE架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核查等16项事项明确监管口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规定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业绩补偿期限不得少于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并同时废止此前多项并购重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通知,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和修订,要求各市场主体对照适用。通知称此次修订依据法律、法规、准则等的修订情况,并总结了此前一年多运行经验、听取了市场机构意见,今后将继续补充完善问题解答。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第4号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与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明确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22项审核关注事项,逐项对应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和规则依据。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深交所发布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列出21项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要求保荐人内核部门与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须各自填报,与保荐人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由保荐人说明原因;已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可相应简化问询,填报质量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参考。
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演讲:统筹发展和安全,谱写资本市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将坚持稳字当头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同意首批18只主动ETF注册,并推出筹建基金业运行监测中心、发布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业安全合规应用意见等4项监管举措。上半年上市公司实现营收37.7万亿元、净利润3.6万亿元,同比增长19.5%,年内分红回购2.1万亿元,是同期IPO融资和再融资的2.7倍。
中国证监会对周依蓉、舒磊内幕交易及建议他人交易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周依蓉、舒磊共同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获利460,056.3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证监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各230,028.16元,对共同内幕交易罚款1,000,000元由两人各承担500,000元,另对周依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罚款1,800,000元。周依蓉合计被罚没2,530,028.16元,舒磊合计被罚没730,028.16元。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该文件归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序列,属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索引号为 bm56000001/2023-00002317,发布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吴清主席与财政部副部长郭婷婷共同会见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主席洛戈泰斯
2026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财政部副部长郭婷婷在京共同会见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主席德梅特里奥斯·洛戈泰斯。双方就持续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增进资本市场审计监管交流等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
吴清主席会见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一行
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