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 · 再融资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6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明确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1-18:IPO 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1-18(2018 年 2 月,2022 年 8 月更新),规定首次公开招股中把配售部分股份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或向公开认购部分超额分配时,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不得超过原先分配股数的两倍或总发售股份的 30% 两者中的较低者。
联交所指引信 GL51-13 更新:基础投资者除保证按首次公开招股价分配股份外不得获直接或间接利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1-13,重申除保证按首次公开招股价分配股份外,不得以附函或其他方式向基础投资者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指引列出准予配售的五项原则,包括按首次公开招股价配售并在股份开始买卖前悉数支付、一般至少六个月禁售期、投资者独立于申请人及其关连人士、配售详情在上市文件披露。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5-16:向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配售证券的同意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5-16,就分销商向关连客户、上市申请人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配售证券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给出指引,并取代指引信 HKEX-GL75-14 及上市决策 HKEX-LD90-1。
联交所指引信 GL89-16 更新:控股股东认定及相关上市规则影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9-16(2016 年 11 月,2017 年 10 月、2018 年 2 月及 2020 年 2 月更新),就《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下「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诠释提供指引。
联交所指引信 GL75-14 更新:向代独立第三方持股的关连客户配售股份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六第5(1)及13(7)段发出指引信 HKEx-GL75-14(2014年4月,2014年10月更新),取代上市决策 HKEx-LD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