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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证监会71

    中国证监会对佳缘科技及王进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涉招股说明书与年报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对佳缘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2019年至2022年通过提前确认客户A收入及介入不具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招股说明书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责令佳缘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王进、朱伟华、柳絮、尹明君分别处以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罚款。

    推荐理由:处罚决定书完整披露了提前确认收入与不具商业实质交易的认定路径,以及各签字人的责任划分。

  1. 中国证监会78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李静静、徐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就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京城股份收购北洋天青提供评估服务未勤勉尽责作出处罚,认定其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分别有16,513.41万元、9,687.61万元、22,183万元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占首个完整年度收入预测值的56.46%、32.65%、69.54%。

    推荐理由:处罚决定书逐项列明评估机构在收入预测依据上的核查缺失,可作为收益法评估核查程序的对照清单。

  1. 中国证监会80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按板块定位、合规性、财务、行业及特定类型企业四部分列示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核查要求和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自查表把主板与科创板首发常见问题逐项对应到披露章节和核查报告,其中信息系统核查、资金流水、收入确认等条目可直接对照准备申报材料。

  1. 中国证监会5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拆成46项,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与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可作为重组项目核查清单对照使用。

  2. 中国证监会6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首发审核关注要点做成逐项落实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分别填报并说明差异,填报质量还纳入执业质量评价。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9-2013:目标公司资源量组合不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39-2013,裁定甲公司拟收购的目标公司并未拥有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要求的资源量组合。该案中收购方仅能证明控制资源量价值占收购代价的 10%,余下 90% 代价存入托管,待卖方在收购完成后于指定时段内证明额外控制资源量再行支付;联交所据此认为目标公司在收购时实为早期勘探公司。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控制资源量仅占代价10%为由否定资源组合,为矿业资产收购是否构成反收购提供判断落点。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5:GEM 申请人股东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是否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GEM 上市申请人)裁定,可将控股集团五名股东于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的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以证明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有关业务须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经营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合并计算的判断因素,可用于梳理活跃业务纪录期的拥有权论证。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1:招股价与上市前股东购股成本差距巨大时的核查标准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1 针对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招股价与上市前不久股东多次购股的实际成本存在巨大差距,要求其证明股东以远低于招股价的价格购入主要附属公司股份及注资属合法交易。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若招股价与上市前股东购股成本差距巨大,须证明交易合法性并在招股章程显眼处披露。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1-18:IPO 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1-18(2018 年 2 月,2022 年 8 月更新),规定首次公开招股中把配售部分股份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或向公开认购部分超额分配时,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不得超过原先分配股数的两倍或总发售股份的 30% 两者中的较低者。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配售回拨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设计发行方案和核查回拨合规时可直接对照。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7

    联交所指引信 GL36-12 更新:分销业务模式下保荐人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6-12(2012 年 5 月,2020 年 2 月更新),就涉及重大分销情况下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主板规则》第 2.13(2)及 11.07 条与《GEM 规则》第 14.08(7)及 17.56(2)条。

    推荐理由:指引把分销模式的渠道囤塞、退货与应收账款风险落到保荐人尽调和上市文件披露的具体条目上。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26-12,明确高度倚赖预付计划没收收益业务模式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26-12,针对收入高度倚赖预付服务及产品未使用权利(没收收益)的申请人,说明其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盈利测试及第8.04条适合上市要求。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未使用权利占收入比重、投诉索偿与设施使用率列为披露与核查落点,可对照设计收入核查程序。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0

    联交所指引信 GL103-19 就上市文件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3-19,就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内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 及 11.07 条、《GEM 规则》第 14.08(7) 及 17.56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界定、对账与经常性项目判断口径,可用于对照上市文件披露。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6-2015:计算《创业板规则》第11.12A(1)条最低现金流量时不计入违规期间现金流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按《创业板规则》第11.12A(1)条计算最低现金流量时是否计入违规期间现金流量作出议决,认为该公司违反监管规定达22个月且占业务纪录期大部分时间,违规现金流量不属日常业务经营所得,不得计入,甲公司因此不符合上市资格。该决策于2015年4月刊发,2019年4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违规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得计入最低现金流量,为同类申请人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划出边界。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6-1:计算第8.05(1)(a)条溢利时,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不予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6-1 裁定,甲公司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的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按《上市规则》第8.05(1)(a)条计算溢利时应当不予计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计算第8.05(1)(a)条溢利时不予计算。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7-2:重组集团可否以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符合《上市规则》第8.05(2)(e)条最低收益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7-2,裁定由不同股东拥有的实体在业务纪录期内重组而成的集团,可根据其最近期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符合《上市规则》第8.05(2)(e)条下5亿港元的最低收益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重组集团可用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资料计算最低收益,为同类重组的收益测试口径提供依据。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7-1:高度依赖主要客户是否令甲公司不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高度依赖主要客户 X 是否适合上市作出决策,甲公司向客户 X 的销售占过去四个会计年度收益的 98%、93%、99% 和 79%。联交所认为依赖主要客户的问题可通过披露方式处理,并列出评估是否过度依赖单一供应商或客户时考虑的因素,包括能否改变业务模式、依赖程度会否下降、行业是否由少数公司操控、依赖是否双向及能否保持收益。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评估单一客户依赖的五项因素,并说明依赖可通过招股章程披露处理。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7-2014:甲公司对冲活动内部监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应有水平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对冲活动的内部监控作出上市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2) 及 11.07 条。联交所认为甲公司对冲内控欠缺惯常应有的动态风险管理水平,对手方信贷风险披露亦不足,要求其考虑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远期采购持仓限额及超额批准程序、制定对手方限额设立与变更程序并监察风险值,并在招股章程披露采纳情况。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联交所对申请人对冲活动内部监控的具体要求,可作为评估衍生品与商品风险内控的对照口径。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2:附条件公开发售及可换股债券发行是否须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2(2010 年 7 月刊发,2015 年 4 月更新,2018 年 7 月撤回),涉及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在无股东批准下由乙公司全数包销、折让 40% 的公开发售,条件是乙公司可购入不少于现有股本 6% 的股份,同时向乙公司发行可转换为现有股本 13% 股份的可换股债券。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包销条件与可换股债券合并计算后仍须股东批准,判断发行是否需授权时可对照这一口径。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2011:甲公司外判与回判协议须按《主板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签订的两份三年期框架协议作出决定,认为协议 1(母公司集团外判系统工程予甲公司)与协议 2(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回判予母公司集团)互相关连,应按《主板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联交所不同意甲公司以收益性质与支出性质不同为由分开处理,合并后按金额较大者分类,两份协议均属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外判与回判协议互相关连须合并计算,收益与支出性质不同不构成分开处理的理由。

已经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