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
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新增第四十六条作出解读,该条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率和水平。
推荐理由:财政部会计司逐条说明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信息化监管要求,并列出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赋码等已落地做法。
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新增第四十六条作出解读,该条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率和水平。
推荐理由:财政部会计司逐条说明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信息化监管要求,并列出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赋码等已落地做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围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备案程序、发行对象、备案范围、境内资产交易、控制权认定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适用口径。
推荐理由:指引逐条细化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的适用口径,涉及刑事犯罪起算、备案中止终止与财务性投资认定,可直接对照项目判断。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按板块定位、合规性、财务、行业及特定类型企业四部分列示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核查要求和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自查表把主板与科创板首发常见问题逐项对应到披露章节和核查报告,其中信息系统核查、资金流水、收入确认等条目可直接对照准备申报材料。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拆成46项,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与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可作为重组项目核查清单对照使用。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首发审核关注要点做成逐项落实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分别填报并说明差异,填报质量还纳入执业质量评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77-14,就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或 VIE)间接持有及控制业务给出指引,并说明其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 4.1 章的衔接。指引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限制的必要范围,发行人须就合规性取得法律意见并作出正面确认,同时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安排细节、注册所有人资料与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合约安排的采用条件、法律意见与年报披露要求逐项列明,处理VIE架构项目时可逐条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9.16(6)(b) 条(即现时第 9.11(35)(b) 条)及附录六第 11 段作出决定,批准其不呈交日本非上市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境外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豁免的四项条件,可作为判断同类豁免申请能否成立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反收购后股份视同新上市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在考虑是否原则上批准上市申请时,由保荐人提供估计股东人数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属可接受做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保荐人可用估计股东人数支持原则上批准,但上市时须以事实证明符合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7-18(2018年7月,2019年3月及2023年1月更新),针对互联网科技行业或采用互联网主导业务模式的新申请人,说明其对关联方平台倚赖、持续关联交易全年上限、股份奖励计划上限及尚待确立监管环境的处理方式。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对互联网行业新申请人在关联交易上限、股份奖励豁免与未落地法规披露上的处理口径,可作为申报方案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3-13 就上市文件如何分类及披露不合规事件作出规定,将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重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违规原因、性质与范畴、受罚情况及经加强的内部监控措施细节,联交所一般要求上市前完全修正;系统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第3.4段资料但无需修正;非重要不合规事件不要求披露或修正。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并逐类给出披露与修正要求,可作为上市文件披露章节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5-12(2012 年 11 月发布,2018 年 2 月及 2019 年 4 月更新)就营业纪录规定、财务资格规定及上市文件披露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哪些收入、溢利与现金流项目不计入财务资格测试,并给出未经审核中期资料的披露与审阅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6-12(2012 年 5 月,2020 年 2 月更新),就涉及重大分销情况下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主板规则》第 2.13(2)及 11.07 条与《GEM 规则》第 14.08(7)及 17.56(2)条。
推荐理由:指引把分销模式的渠道囤塞、退货与应收账款风险落到保荐人尽调和上市文件披露的具体条目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7-20,就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该函于2021年2月更新,并注明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指引逐项列出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在概要、业务模式、产品与风险因素上的披露落点,可对照检查招股书章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中的目标业务,豁免其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四章有关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收购通函须载有甲公司在豁免申请中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目标业务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卖方集中经营,其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由卖方核数师按 PCAOB 准则审计,通函另载与 HKFRS 会计政策的差异阐释及逐项对账调整,并由甲公司核数师审阅汇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联交所豁免会计师报告规定的具体条件,涉及海外目标业务时对账调整与额外披露是审核落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现金要约收购一家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豁免《主板规则》第 14.67(6)(a)(i) 条要求通函载列目标公司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通函须载列甲公司申请豁免时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豁免会计师报告的条件,海外收购通函的替代披露安排可以据此对照设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2-12,就新上市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及末段财务期间内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及披露规定作出指引。指引明确《主板规则》第 4.04(2)及(4)条不设重要性门槛,第 4.05A 条适用于规模达 25%或以上的重大收购,第 4.28 条则按合计后任何百分比率达 5%或以上即视为收购主要附属公司处理,并列出可获豁免的个别情况及条件。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营业纪录期后收购的会计师报告披露范围与5%规模测试口径写清楚,设计收购类核查程序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6-1(2009年10月刊发,2014年7月、2019年10月更新),议决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发行人在关联银行存放款项仍属关联交易,第14A.87(1)条豁免不适用于非银行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