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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明确矿业公司新申请人上市文件披露的一般期望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章(《创业板规则》第十八A章)编制上市文件列出披露期望。指引要求以表列形式披露矿产或石油资产概览、采矿及勘探许可证主要条款、营业纪录期收入销量及平均售价,并载明边界品位、净现值折现率基准、合资格人士是否实地视察、外判安排、公用设施与运输、环境及修复拨备、成本敏感度分析等具体事项。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48-13: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8-13 就 IPO 上市文件「行業概覽」一節给出披露指引,要求该节用词精确、语言浅白,并就申请人业务提供中肯持平的整体概览。该节一般应不超过 10 页,须披露资料来源及可靠性、委托研究报告所付费用与研究机构背景,市场资料至少更新至上市文件刊发前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该函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35-12,明确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区分及预测备忘录递交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5-12,说明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分别、上市文件何时须加入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以及《主板规则》第8.21B条删除后仍须递交盈利及现金流量预测备忘录。

    推荐理由:指引信厘清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区分,并说明未刊载预测时盈利及现金流量预测备忘录的递交时点与涵盖期间。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联交所指引信 GL27-12:IPO 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7-12 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概要及摘要」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该节内容具体清晰、用词精确并采用浅白语言。指引建议该节一般不超过 10 页,并列出业务模式、主要营运及财务数据、近期发展、上市支出、未来计划及发售资料等应披露范畴。该指引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2-09 指引信:简化海外公司上市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12-09 指引信,为海外公司上市提供简化程序,已接纳澳洲、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及安大略省)、塞浦路斯、德国、卢森堡、新加坡及英国八个司法权区。后续发行人可引用首次发行人已解决的股东保障安排,无需逐一比较,并允许以认可或获接纳司法权区标准作交叉基准。该函已被 2013 年 9 月 27 日刊发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取代。

  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1-06:新上市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海外交易所规定的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5 年 8 月撤回并由 GL82-15 取代)明确: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新上市申请人,若按该交易所规则须刊发比《上市规则》规定更近期的中期财务资料,其招股章程必须载有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8.06 条,申报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最后经审核会计期间结算日与上市文件刊发日相距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