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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50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第4号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与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再融资审核关注要点做成可填报的落实情况表,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核查分工与简化问询的挂钩方式可直接对照。

  2. 中国证监会45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明确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22项审核关注事项,逐项对应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和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2项审核关注要点做成落实情况表,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3. 中国证监会6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首发审核关注要点做成逐项落实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分别填报并说明差异,填报质量还纳入执业质量评价。

  4. 中国证监会38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深交所发布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列出21项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要求保荐人内核部门与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须各自填报,与保荐人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由保荐人说明原因;已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可相应简化问询,填报质量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参考。

2025年5月6日周二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2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77-14,明确上市发行人业务使用合约安排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77-14,就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或 VIE)间接持有及控制业务给出指引,并说明其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 4.1 章的衔接。指引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限制的必要范围,发行人须就合规性取得法律意见并作出正面确认,同时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安排细节、注册所有人资料与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合约安排的采用条件、法律意见与年报披露要求逐项列明,处理VIE架构项目时可逐条对照。

2024年8月30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明确SPAC发起人适合性、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与托管账户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就《主板规则》第十八B章下SPAC上市及SPAC并购交易给出指引,涵盖SPAC发起人适合性、上市申请、证券标记、托管账户现金等价物、财务资料、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SPAC并购公告、发起人参与首次发售、远期购入协议、发起人贷款、关连交易附加规定及受托人/保管人资格与责任。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SPAC发起人资格、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门槛与托管账户责任,做港股SPAC项目可直接对照。

2024年6月6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1:赎回可换股债券后30日内配售新股获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1 载明,主板发行人 X 公司提早赎回三年前发行的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后,拟在赎回之日起30日内与独立第三者签订配售新股协议,以偿还一年内到期贷款及作一般营运资金,并按《上市规则》第10.06(3)条寻求联交所批准。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股东批准非常重大收购后更改条款是否须重新取得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5 明确,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股东已批准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后,董事因金融危机影响与卖方大幅削减代价及溢利保证并延长期限,联交所认定该修订属协议重大变更、实质为新交易,甲公司须重新征求股东批准。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5:豁免甲公司披露技术发牌协议代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收购半导体技术牌照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豁免其按《上市规则》第 14.58(4) 条披露代价总值。联交所认为商业敏感性不凌驾披露责任,但考虑该交易并不重大、甲公司年度购入无形资产未经审核总值占最近期刊发综合资产总值不足 5%,且公告将以购入无形资产总值及资产比率、代价比率显示代价价值范围,故不披露代价金额不会误导投资者。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3

    联交所会否批准上市发行人修改其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条款的建议(HKEX-LD54-2013)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013 明确,主板发行人调低可换股债券初步换股价或延长换股期及到期日,均构成对债券条款的重大修改,应视为向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新安排,不得沿用原有一般性授权。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6 条,除非现有一般性授权有效且额度足以涵盖换股股份,否则须取得特定授权,否则联交所不会批准修订建议。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GEM 发行人不可就股份认购安排寻求一次性事先授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指出 GEM 发行人 X 公司拟依据《GEM 规则》第 17.39 条就三年期股份认购安排取得一次性事先股东授权,但该授权不符合第 17.41(2) 条及第 17.42B 条的规模与价格限制,故不可行。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5-2020:分拆后余下集团能否达到《上市规则》第 8.09(2) 条最低市值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5-2020 认为,甲公司分拆软件业务后,余下集团以约 6 亿港元估值主张符合《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但其中约 3.2 亿港元属非营运资产,不用于支持业务运作,计算市值时不应计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非营运资产不计入余下集团市值,分拆方案测算最低市值时可直接对照这一口径。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4-2020:分拆后余下集团能否满足《上市规则》第 8.09(2) 条最低市值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住宅物业业务后,余下集团能否独立满足《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作出裁定。联交所认为《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c) 段要求余下集团独立符合第八章全部规定,包括最低市值;甲公司提交的资产基础估值报告未计及其股价相对资产净值的折让,联交所不信纳余下集团可达 5 亿港元。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分拆后余下集团须独立满足第8.09(2)条最低市值,且资产估值不能替代市值判断。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4-2017:发行人未解决审计事项及法证调查结果,联交所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3-1:不批准上市发行人修订 IPO 前购股权计划转让条款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3-1 载明,不批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修订首次公开招股前购股权计划,该修订拟允许获授人在购股权可行使前将购股权转让予独立于公司及/或其关连人士的人士。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 IPO 前购股权计划不得在上市后放开转让,否则原上市批准所依据的情况即告改变。

  10.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明确须予公布交易的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1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76-14 指引信: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2023年12月28日周四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6-18,列明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多类情景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6-18,就评估上市发行人及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03、2.06 及 6.01(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2.06、2.09 及 9.04(4)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举了联交所质疑发行人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多种情景,其中壳股特征与重大内部监控失当的判断标准可直接对照项目。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0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明确《主板规则》第 13.24 条业务充足水平的评估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就《主板规则》第 13.24 条及《GEM 规则》第 17.26 条的业务充足水平要求提供应用指引,并附 8 个个案说明评估结论。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评估业务是否足够的具体标准与个案,并说明发行人被质疑时的书面陈述要求与停牌安排。

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9-2016:甲公司出售占收入 90% 业务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9-2016,裁定甲公司完成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拟出售的乙附属公司占甲公司收入约 90%、资产约 75%,余下业务本财政年度仅录得微薄利润、过往数年录得亏损,且无证据显示所得现金能大幅改善营运。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8-2016:甲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权益后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7-2016:甲公司出售建筑业务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曾任控股股东的乙先生出售建筑业务作出上市决策,认定出售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该建筑业务占甲公司约70%的收入及资产,余下地产业务与交易业务均在不足一年内收购或成立,上一年度录得亏损或微薄利润,账面值约2,000万港元的物业亦无重建计划详情。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6-2016: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收购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联交所认为目标公司依赖乙公司独家供应的主要原料、无法证明业务可独立于乙公司,且收购后甲公司业务出现根本转变,乙公司还将通过受限制可换股证券取得实际控制权。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5-2016: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构成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5-2016 认定,甲公司拟向乙先生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6)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目标公司无盈利纪录、依赖持牌中国公司生产销售,资产比率及代价比率分别约300%及200%,收购后甲公司主要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即使收购规模缩减至略低于100%仍属极端个案。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就甲公司发行新A股购股权计划豁免行使价规定的上市决策 LD9-2011(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涉及发行新A股的购股权计划,豁免《主板规则》第17.03E条(原第17.03(9)条附注1)的购股权行使价规定。甲公司按公告前最后交易日A股收市价与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A股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定价,以符合内地法例并须经内地监管当局及股东批准。联交所据此认为该定价反映当时A股市价,与附注理念相符,遂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供股后公众持股量不足,股份能否继续买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一份上市决策处理甲公司供股后公众持股量跌破25%的问题:控股股东乙与主要股东丙合计持股超过75%,乙曾承诺在供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配售股份予独立第三方以恢复公众持股不低于25%。联交所考虑个案情况后裁定甲公司毋须停牌、可继续买卖,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3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2: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不构成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作出上市决策,裁定该收购不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收购后卖方将持有甲公司已扩大已发行股本超过 50%,控股公司持股被摊薄至约 20%,但市政府通过机构 X 与机构 Y 在收购前后均对甲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控制权未出现改变。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1:甲公司收购服务式住宅及安老院业务构成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1(2009 年 10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裁定,甲公司建议以现金代价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服务式住宅及安老院业务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述的反收购行动,甲公司将被当作第 14.54 条所述的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推荐理由: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仍完整保留了联交所按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行动的推理,可用于对照壳公司收购的判定落点。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先生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的资格(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出任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公司秘书作出上市决策,议决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第3.28条注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凭担任主板上市附属公司董事逾八年、任主席两年及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层约两年的经验,被认定具备注2所指有关经验。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5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先生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秘书的资格(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担任甲公司(主要业务在内地的主板上市公司)秘书作出议决,认定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有第3.28条註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曾参与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准备及申请程序,上市后与退任秘书及专业顾问合作处理秘书及行政事宜超过七年,过去三年并出席约70小时相关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