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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周六
  1. 交易所问询函62

    皖仪科技可转债审核问询回复:容诚就募投效益测算、融资规模及前次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就上交所2026年6月11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15号)出具专项核查意见,逐项回应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建筑工程与设备单价、融资规模合理性及前次募集资金非资本性支出占比等问题。

    推荐理由:申报会计师逐条回应募投效益测算、融资规模与前募非资本性支出占比,并披露收入、应收与存货核查口径。

  2. 交易所问询函22

    皖仪科技(688600)回复上交所可转债审核问询函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皖仪科技于2026年6月1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可转债发行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15号),已会同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回复。公司7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转债预案(修订稿)调整发行方案,并于7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该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

6月22日周一
  1. 交易所问询函58

    申菱环境回复深交所可转债审核问询函:说明收入增长、应收账款与财务性投资认定

    申菱环境会同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深交所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3号),逐项说明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龄与坏账计提、存货及发出商品、财务性投资认定和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等问题。回复列示2023年至2025年设备销售毛利率由25.21%降至21.46%,并称应收账款1年以上占比逐年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平均,嘉兴沐桐5,000万元出资按产业投资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推荐理由:问询逐项追问收入增长、应收账款、存货与财务性投资认定,回复给出分产品毛利率与账龄对比口径,可作为可转债审核的核查参照。

  2. 交易所问询函62

    申菱环境回复深交所可转债审核问询函,说明收入增长、应收账款与财务性投资认定

    申菱环境就深交所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审核函〔2026〕020033号问询函作出回复,逐项说明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龄与坏账计提、存货及发出商品、财务性投资认定等问题。公司称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由251,119.44万元增至420,919.88万元,设备销售毛利率由25.21%降至21.46%,并说明嘉兴沐桐5,000万元产业基金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

    推荐理由:问询逐项追问收入增长、应收账款、存货与财务性投资认定,回复给出了分产品毛利率与订单覆盖率的量化口径。

6月19日周五
  1. 交易所问询函62

    弘信电子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函:说明算力业务商业实质、客户供应商重叠与应收账款回款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深交所2025年10月24日下发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4号)作出回复,逐项说明报告期业绩亏损与毛利率波动、算力及相关业务商业实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应收账款坏账及供应链依赖等问题。

    推荐理由:问询逐项追问算力业务商业实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及应收账款回款,回复给出分业务毛利率与期后回款口径。

5月26日周二
  1. 交易所问询函62

    安路科技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函,说明12.62亿元募投FPGA及FPSoC项目的必要性与融资规模合理性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中金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回复上交所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61号审核问询函,逐项说明募投项目。本次拟融资不超过126,237.88万元,投向先进工艺平台超大规模FPGA芯片研发项目和平面工艺平台FPGA & FPSoC芯片升级和产业化项目,回复披露了研发进展、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构成(非资本性支出98,301.88万元,占77.87%)及效益测算依据。

    推荐理由:问询聚焦募投项目必要性与融资规模合理性,回复逐项披露研发进展、资本性支出认定与效益测算口径。

  2. 交易所问询函62

    安路科技(688107)再融资审核问询回复:立信就募投项目与经营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上交所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61号审核问询函出具回复,对安路科技本次拟融资不超过126,237.88万元的募投项目投资构成、非资本性支出占比及效益测算进行核查。

    推荐理由:回复完整展示了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认定、资金缺口测算与存货单项计提的核查口径,可对照再融资问询的答复思路。

5月25日周一
  1. 交易所问询函49

    新强联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函(修订稿):说明多次募资合理性、6MW 以上风电轴承募投产能与效益测算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就深交所审核函〔2026〕020021 号问询函出具修订稿回复,逐项说明自 2020 年 IPO 以来多次融资的背景与效益实现情况。

    推荐理由:问询逐项追问前次募资效益、产能消化与效益测算参数,回复给出了单价、毛利率与折旧摊销的对比口径。

4月27日周一
  1. 交易所问询函62

    迈普医学(30103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问询回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深交所就迈普医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下发审核函〔2025〕030018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中会计师核查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推荐理由:会计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召回会计处理、经销买断式销售与终端去化逐项核查,可对照收入真实性核查口径。

  2. 交易所问询函62

    迈普医学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函:说明标的资产盈亏平衡测算、抽检不合格召回及差异化定价合理性

    华泰联合证券就深交所审核函〔2025〕030018 号问询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回复迈普医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八个问题。回复测算标的资产在不考虑股份支付下于 2026 年第四季度达到盈亏平衡,并说明血栓抽吸导管抽检不合格的召回与整改情况,以及不同交易对方 9.33 元/注册资本至 10.36 元/注册资本的差异化定价依据。

    推荐理由:问询聚焦标的资产盈亏平衡测算、抽检不合格召回与差异化定价,回复逐项给出测算依据和整改口径。

  3. 交易所问询函58

    迈普医学(301033)重组问询回复:评估机构就收益法作价与集采影响逐项说明

    深交所就迈普医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出具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18号),评估机构广东联信在修订稿中逐项回复。

    推荐理由:问询聚焦收益法评估作价,逐项追问销量单价预测、集采影响与期间费用匹配,可作为收益法核查的对照样本。

2025年7月31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因配售新股予策略投资者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24%的豁免申请(已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因向策略投资者配售新股、公众持股量降至24%减一股股份而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08(1)(a)条作出分析,考虑其股东基础庞大、市值逾100亿港元及流通量高,最终批出豁免。该上市决策HKEX-LD101-2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5:甲公司向控股股东 X 先生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权益属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5 认定,甲公司于控股股东 X 先生取得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向其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且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2:甲公司建议收购构成《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2(2010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认定,甲公司向卖方收购成立不足一年、尚无收益的薄膜太阳能模组设备制造业务,同时向前主席兼控股股东 X 先生出售原有玩具业务,属于《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5-2017:甲公司被裁定不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股份须暂停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05-2017,裁定 GEM 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在终止占上一财政年度九成收入(约1,200万港元)的金属买卖业务后,余下饮品买卖及多项互不相关的新业务收入微乎其微,负债净额达4亿港元,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故其股份须按第9.04条暂停交易并启动除牌程序。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0-1:授予甲公司《第18项应用指引》豁免,调整最低公开认购份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授予《第18项应用指引》豁免,允许其将首次公开招股股份的15%初步分配至香港公开认购组别,并在超额认购10倍、20倍、40倍时分别触发17.5%、20%、介乎不低于20%至不超过40%的回补。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5:GEM 申请人股东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是否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GEM 上市申请人)裁定,可将控股集团五名股东于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的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以证明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有关业务须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经营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合并计算的判断因素,可用于梳理活跃业务纪录期的拥有权论证。

2021年12月30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5-1:豁免 X 公司招股章程载列会计师报告及第 4.05A 条收购前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寻求在主板第二上市)的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豁免《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规定,使其毋须在招股章程内载列会计师报告及第 4.05A 条规定的重大附属公司收购前财务资料。联交所认为不宜采用收益比率测试厘定该收购规模,并接受 X 公司遵循其主要监管机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规定;该决策已被新指引信 GL111-22 取代。

2020年9月26日周六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是否会忽略收购交易代价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其他规模测试提议(HKEX-LD83-1)

    联交所就X公司(H股在联交所、A股在内地交易所上市)以发行A股收购主要股东业务一案,决定忽略代价比率计算结果并接受其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该代价比率按全部已发行股本(含A股及H股)市值计算,但市值仅按H股价格计算,结果高于100%,其余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X公司提议以交易前五个交易日A股及H股平均市价计算市值,代价测试结果低于40%。

2019年9月28日周六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6-1:甲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属《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联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6-1(2009年10月刊发,2014年7月、2019年10月更新),议决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发行人在关联银行存放款项仍属关联交易,第14A.87(1)条豁免不适用于非银行发行人。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拒绝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及14A.80条不理会甲公司交易收益比率

    联交所裁定不宜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及14A.80条不理会甲公司拟向控股公司转让目标公司Y 95%股权的收益比率。该交易资产比率及盈利比率均低于1%,代价比率约2.1%,收益比率约10%;联交所认为收益比率结果并异常,且甲公司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未能作具意义比较。

2018年7月13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否决 X 公司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2.07C(4)(c) 条的申请

    联交所否决 X 公司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2.07C(4)(c) 条的申请,该公司寻求在主板第二上市、股份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拟延至英文版登载后才发表中文版。联交所认为香港散户多选阅中文,延迟发表中文公告将令投资者无法及时取得资料,且所要求时间远长于过往曾授出的豁免,X 公司亦未证明已采取合理行动缩短中英文版本刊发时间差。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7-2014:甲公司对冲活动内部监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应有水平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对冲活动的内部监控作出上市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2) 及 11.07 条。联交所认为甲公司对冲内控欠缺惯常应有的动态风险管理水平,对手方信贷风险披露亦不足,要求其考虑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远期采购持仓限额及超额批准程序、制定对手方限额设立与变更程序并监察风险值,并在招股章程披露采纳情况。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联交所对申请人对冲活动内部监控的具体要求,可作为评估衍生品与商品风险内控的对照口径。

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是否豁免甲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1)条

    联交所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1)条,条件是招股章程须额外披露第4年最后两季的业绩表现及管理层讨论。甲公司原须在财政年度完结后不久收载截至第4年12月31日止全年的会计师报告,其第4年估计营业额及纯利较第3年大幅减少,但董事确认自第4年9月30日以来无重大不利转变。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未及时刊发财务资料须停牌多久

    联交所就甲公司未能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刊发财务资料作出裁决,裁定其股份须予停牌,直至刊发所须财务资料为止。甲公司原须在2005年3月31日或之前发出2004年度全年业绩及年报,延误构成违反第18.03、18.48A及18.49条。联交所指出,发行人若事前已知无法准时刊发,须在最后限期当日自行要求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