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42-12 指引:新上市个案中《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豁免情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2-12 说明《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目的及可考虑豁免新申请人遵守该条的各种情况。该条禁止核心关连人士在上市委员会聆讯日期足4个营业日前起至获批上市期间买卖发行人股份,上市申请失效后即不再适用。指引列出海外上市、公司重组、遵守《上市规则》等可获豁免情形,并要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申请豁免的原因及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2-12 说明《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目的及可考虑豁免新申请人遵守该条的各种情况。该条禁止核心关连人士在上市委员会聆讯日期足4个营业日前起至获批上市期间买卖发行人股份,上市申请失效后即不再适用。指引列出海外上市、公司重组、遵守《上市规则》等可获豁免情形,并要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申请豁免的原因及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37-12,就新申请人披露财务资料及前景给出指引,要求业绩纪录期后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资料相距不超过十个历日,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一个实际可行日期与文件日期相距不多于两个月。指引同时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应涵盖的备用信贷额度、流动资产净额、现金来源用途、已知趋势及大型向外融资计划等事项,并要求保荐人在呈交申请版本时提供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确认函的接近定稿。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与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的具体口径,编备上市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指引信 HKEX-GL110-21 中鼓励拟向关连客户配售上市申请人证券的分销商,在上市申请人刊发聆讯后资料集后尽快提交预先审阅申请。申请须提供各关连客户身份及与分销商的关系、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背景资料、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以及按 GL85-16 原则寻求同意的理据和预期最高配售数目;向关连客户分配证券须待公开发售结束并取得联交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2-19(2022 年 1 月最后更新)就新申请人改变会计政策、采用《主板规则》第 4.11 条以外会计准则及申报会计师盘存程序给出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申报会计师受聘前存货结余可用后转程序确定,并列出采用其他会计准则时的账目调整表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HKEX-GL101-19 指引信,就上市申请人涉及制裁风险时的处理给出指引,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 2.13(2) 及 8.0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11.06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制裁风险拆成一級、次級与被制裁目标三类情景,并列出不适合上市的具体情形,可作为港股项目制裁尽调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HKEX-GL100-19 指引信,就新申请人与控股股东群体之间的业务竞争说明评估方式。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新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业务竞争时的披露数据与利益冲突管理措施,可对照处理独立性论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8-20 就《主板规则》第 3.28 条(《GEM 规则》第 5.14 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提供指引,该函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指引列明联交所审批豁免时考虑的因素及附带条件,豁免期无论长短均不超过三年,并须由合资格人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协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118-23,规定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招股章程、相关申请表格及随附文件,以申请批准将招股章程登记。
推荐理由:指引信明确了招股章程电子提交的数码签署要求与过渡期安排,港股 IPO 项目准备登记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2008 年 7 月,2014 年 4 月更新,2023 年 11 月撤回)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在刊发招股章程后、公开发售截止申请日期前下调指示性发售价下限超过 25%,构成个案实况的重大变动,须先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接受认购申请期限,并给予已递交申请者撤回申请的权利。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认购期并给予撤回权,可作为发行方案调整的对照口径。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内地公开发售新A股、部分关连人士可认购一事,豁免其遵守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关连交易规定。因H股持有人无按比例认购权,第14A.92(1)条豁免不适用;该上市决策已于2023年8月因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3 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上市前股东根据股份报酬计划给予的发股授权能否约束日后股东作出议决,准许甲公司推行该计划并授权董事发行新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2(2004 年 10 月,已于 2023 年 1 月撤回)处理主板申请人甲公司上市前股份报酬计划的发股授权能否约束日后股东的问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9-2020,裁定甲公司拟根据新股份期权计划向全权信托授出期权的建议不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决策指出,授出期权时尚未指明为谁的利益而授出,该信托安排可能规避第 17.03(9) 条关于行使价的规定,并违反第 17.03(17) 条禁止期权转让的规定。该决策于 2023 年 1 月撤回,由新的第 091-2022 号常问问题取代。
联交所基于 X 公司实际情况,接纳其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申请第二上市,并明确该接纳仅属个别情况。X 公司股份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逾 10 年,其提交的对照表显示马里兰州法律在《联合政策声明》第 1(c)、2(a)、2(d)、2(f)、3(a)、4(c) 及 4(d) 项上与香港法例水平相若或更严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3(2010 年 7 月刊发,2014 年 7 月及 2022 年 1 月更新),认定仅向拟认购可换股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若干特别权利违反《主板规则》第 2.03(4) 条公平及平等对待股东的一般原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只给可转债投资人的提前赎回权如何实际限制股东罢免董事与否决关联交易的权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发行人甲公司的供股上市文件授予豁免,无须遵守《主板规则》第 9.20(1)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30 段的营运资金声明规定。甲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其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受中国保监会审慎监督,联交所认为营运资金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该上市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1 明确,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若不具备《上市规则》第 8.17(2) 条的专业资格,须由一名具备该资格的人士提供三年协助,发行人并须取得第 8.17 条豁免。三年期届满后联交所会重新检讨,预期届时无须再豁免,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再度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 列出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申请豁免遵守第8.05条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该函于2013年8月更新并取代 HKEx-GL5-08。申请人须证明因处于生产前期、勘探及/或发展阶段而无法符合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测试,并清楚证明有路径达至商业生产;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须具备相关行业经验,所依赖个别人士须有最少五年相关经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6-1(2010 年 10 月,2013 年 1 月更新)认定,以共同控制公司架构在內地制造及销售汽车的甲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B(3)条下的上市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2013 裁定,甲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被视为拥有《上市规则》第 18.04 条所述与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理由是其多金属基本金属矿业经验可应用于铅锌矿开采,且九名核心管理人员中有五名具备相关充足经验。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有关经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31-2012,认为甲公司(主板矿业公司申请人)就投诉指控的披露不清晰及不足,且未能证明有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故不批准其按《上市规则》第18.04条豁免遵守第8.05(1)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1(2010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撤回)处理甲公司配售可换股票据及收购目标公司两项事宜。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现金资产公司与反收购行动的判断落点,以及联交所附加的披露与尽调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将非全资附属公司乙附属公司股份以实物分派给股东一事作出决定,认为无须根据《主板规则》第2.04条增订附加规定。联交所关注分派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尤其是所分派股份并非在联交所上市;本案中股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可自由转让并在流通市场变现,甲公司承担股东获转让股份的费用并提供两年托管安排,且分派须经股东批准。
联交所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甲公司将乙附属公司全部股份以实股按比例配发的建议不构成甲公司的一项交易。由于甲公司拟设特别股东大会(母公司股东及其联系人弃权)并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等保障独立股东措施,联交所未按第2.04条施加额外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4-15,说明《主板规则》第 14.82 至 14.84 条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如何应用于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注入大量现金的大规模集资。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现金资产公司规则不设量化门槛,且资金预期用途不能从现金水平中扣除,可用于判断大额集资是否触发停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78-14,说明按《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GEM 规则》第 19.06(6) 条)执行反收购行动规定的口径,该函于 2019 年 10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4-19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按《创业板规则》第11.12A(1)条计算最低现金流量时是否计入违规期间现金流量作出议决,认为该公司违反监管规定达22个月且占业务纪录期大部分时间,违规现金流量不属日常业务经营所得,不得计入,甲公司因此不符合上市资格。该决策于2015年4月刊发,2019年4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违规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得计入最低现金流量,为同类申请人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划出边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6-1 裁定,甲公司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的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按《上市规则》第8.05(1)(a)条计算溢利时应当不予计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计算第8.05(1)(a)条溢利时不予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4,裁定招股章程中关于盈利预测或会变动、并非绝对可靠的风险因素陈述并不恰当,应予删除。该决策依据《上市规则》第 2.13 及 11.17 条,认为此类意在规避董事及保荐人确保资料准确完备责任的限责或风险因素陈述有违其责任。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意在规避董事与保荐人责任的盈利预测风险因素陈述应删除,可作为招股章程风险因素披露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裁定,因对销坏账拨备的税务影响产生的递延税项抵免与日常业务有关,可视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a) 条盈利规定的有利因素;因保留盈利及法定盈余储备拨作资本产生的退税属资本重组活动,与日常业务没有明显关系。该决策为 2005 年第一季个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区分递延税项抵免与退税是否属日常业务,为盈利测试下非经营性收益的认定提供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的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3-2,认为可准许其在上市文件另一个单独附录内刊载业绩纪录期后收购的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股权变动表及现金流表),但须满足两项条件:上市文件须以风险因素形式警告该等账目未经审核,并须设定机制使其后披露的被收购集团实际经审核资料可与该等未经审核账目比较。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给出刊载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两项条件,可对照理解未经审核资料的披露边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2(2003 年 7 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裁定,上市申请人甲公司自愿在首次公开招股招股章程中作出盈利预测时,申报会计师就盈利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作出报告的同时刊载免责声明、警告投资者不要依赖该预测的做法不可接受,有关报告须剔除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38-12 就上市文件中资料披露的实际可行最近日期及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日期作出指引,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5-09 就主板新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按截至上市前一日期间的估计可分派溢利计算的特别股息作出指引,该函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指引要求发行人披露特别股息的估计金额、计算基础、派付日期及融资方法,并一般须承诺进行上市后特别审计以确定股息金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业务纪录期内违反营运地法例及规例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其不合规程度未致令其不适合上市,有关事宜可以披露方式处理。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评估不合规记录是否影响适合上市的考虑因素,并说明保荐人意见与披露安排的处理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2-1(2010 年 5 月,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68-13 取代)审议甲公司大部分营业额及纯利源自与董事及雇员交易是否适合上市。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依赖密切关连方交易时,仅靠企业管治措施与披露不足以解决适合上市问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3-2013,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因主要零售店违规事项及业务纪录期后财务表现倒退,暂不适合上市。甲公司三家零售店占业务纪录期收入约80%,甲店逾30%收入涉及五层用途不符入伙纸及违例建筑工程,其中三层属严重违规并已交还业主,预计全年收入减少10%;改建方案若获批,施工六个月期间销售预计下跌50%。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主要零售店违规与业绩倒退叠加时如何判断适合上市,并给出保荐人意见与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