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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343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关连交易豁免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的上市决策 LD63-2013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授予豁免,无须遵守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该交易仅因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X 先生间接持有乙公司 30% 权益而构成关连交易,最高百分比比率仅略高于 0.1%,且 X 先生并未控制乙公司、其权益亦非主要业务权益。联交所认为其不大可能施加不当影响,甲公司须以公告披露该交易及豁免。
联交所 LD41-2:按规则第8.05A条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后,招股章程仍须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财务资料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 议决:即使按《主板规则》第 8.05A 条在管理层大致相若条件下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甲公司仍须在招股章程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收购在上市申请日按第 14.04(9) 条百分比率将归类为主要交易,被收购集团为主要附属公司。联交所并要求以独立附录取列被收购集团自三年营业纪录起至收购日止的独立会计师报告。
联交所会否批准上市发行人修改其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条款的建议(HKEX-LD54-2013)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013 明确,主板发行人调低可换股债券初步换股价或延长换股期及到期日,均构成对债券条款的重大修改,应视为向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新安排,不得沿用原有一般性授权。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6 条,除非现有一般性授权有效且额度足以涵盖换股股份,否则须取得特定授权,否则联交所不会批准修订建议。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8-2016:甲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权益后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目标公司是否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 认定,目标公司能证明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尽管其煤矿已停产数年且尚未取得商业生产所需的全部许可证及执照。该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14.06B、18.04 及 18.07 条的反收购行动评估,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013:目标公司仅以中国准则确认的资源量及储量未能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要求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013 裁定,目标公司仅以中国准则确认的铁矿资源量及储量,未能证明其资源量组合有意义且具足够实质,不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中国准则当时仍非联交所接受的报告准则,其估算未必能按《JORC 规则》归入同一类别。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甲公司建议交易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 裁定,甲公司建议交易完成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停牌或可能除牌。该建议交易将大部分现有业务注入附属公司乙并实物分派,余下业务仅占交易前总资产及收入约6%,近几个财政年度资产值及全年营业额仅2,000万港元或以下,并录得净亏损及负营运现金流。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6-2011:X公司内地公开发行新A股涉关连人士认购的关连交易豁免(已于2023年8月撤回)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内地公开发售新A股、部分关连人士可认购一事,豁免其遵守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关连交易规定。因H股持有人无按比例认购权,第14A.92(1)条豁免不适用;该上市决策已于2023年8月因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8-2012:是否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中期报告规定
联交所就甲公司(A股亦在中国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于第4年9月在联交所上市)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有关第4年中期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招股章程须载列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的截至第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及比较数字、相应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以及申报会计师的审阅报告。
联交所是否会忽略收购交易代价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其他规模测试提议(HKEX-LD83-1)
联交所就X公司(H股在联交所、A股在内地交易所上市)以发行A股收购主要股东业务一案,决定忽略代价比率计算结果并接受其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该代价比率按全部已发行股本(含A股及H股)市值计算,但市值仅按H股价格计算,结果高于100%,其余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X公司提议以交易前五个交易日A股及H股平均市价计算市值,代价测试结果低于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X 先生豁免期后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 议决 X 先生在 3 年豁免期结束后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联交所依据其约 3 年联席秘书经验、参与集资及关连交易等公司行动、定期参加培训,且豁免期内甲公司未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作出上述判断。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2013:甲公司董事及高管整体是否具备矿业勘探开采充足经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2013 裁定,甲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被视为拥有《上市规则》第 18.04 条所述与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理由是其多金属基本金属矿业经验可应用于铅锌矿开采,且九名核心管理人员中有五名具备相关充足经验。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有关经验。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1-2013:NI 51-101 是否属《上市规则》第 18.32 条可接纳的报告准则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第二上市申请人、第十八章矿业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 NI 51-101 属《上市规则》第 18.32 条可接纳的报告准则,并适用于甲公司。联交所考量了甲公司采纳 NI 51-101 与第十八章规定相若、招股章程载有最新储量及资源量资料、其股份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等因素。
联交所 LD32-2012:甲公司拟购入或发展的矿业权益是否须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上市文件毋须就拟购入或发展的矿场X、矿场Y及矿场Z逐项载列合资格人士报告,前提是甲公司不倚赖这些矿业权益取得上市资格。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披露各矿场重要资料及建议收购条款,并承诺在取得所需资料后逐项编制及发出合资格人士报告,同时在年报内逐项汇报发展情况。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以实股按比例配发乙附属公司全部股份是否构成交易
联交所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甲公司将乙附属公司全部股份以实股按比例配发的建议不构成甲公司的一项交易。由于甲公司拟设特别股东大会(母公司股东及其联系人弃权)并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等保障独立股东措施,联交所未按第2.04条施加额外规定。
联交所就须予披露交易公告披露要求授予豁免(LD68-2013)
联交所就甲公司收购香港目标物业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须予披露交易公告不披露卖家主要业务、物业名称地址及收购先决条件。甲公司将改为披露卖家独立性、物业所在区域与拟购单位总面积,并声明收购须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联交所认为该收购对甲公司不算重大,披露替代资料可让投资者了解交易性质,且现阶段披露有关资料或损害其利益。
联交所接纳甲公司以替代收益比率分类持续关连交易(HKEx-LD60-2013)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后与乙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接纳其采用经扩大集团备考综合收益表计算的替代收益比率(约2%),不再理会按发行人现有收益算出的收益比率(约11%)。联交所依据《主板规则》第14A.80条,以替代规模测试将采购交易分类,使其可按最低豁免水平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2019年10月1日第14.20及14A.80条修订不改变本案分析和结论。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是否符合新上市业务纪录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指出,甲公司业务纪录中大部分溢利来自与关联方乙公司的交易,若不计该等溢利则不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三年业务纪录溢利准则。该等交易构成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联交易,上市申请应押后处理,直至甲公司能在不计关联溢利的情况下符合第8.05条规定。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英属维尔京群岛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英属维尔京群岛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申请人须修订组织文件以解决股东保障差异,并证明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合理关系。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公司收购目标公司80%权益中乙公司是否占有重大利益
联交所就X公司建议向控股股东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80%权益的交易裁定,持有X公司10%权益及目标公司20%权益的乙公司在该交易中并不占有重大利益,无须放弃表决权。该交易仅因甲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关连交易,乙公司在目标公司的权益于交易前后维持不变。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公司配售及先旧后新认购应否合并计算百分比率及主要交易豁免
联交所就X公司配售及先旧后新认购作出上市决策,认定两者各为独立交易,X公司须用百分比率分别计算以界定交易类别,两项交易均构成主要交易。联交所同时豁免X公司遵守主要交易规定,理由是各方已采取合理行动确保先旧后新认购完成,且完成后售出Y公司权益净额仅4%,对X公司影响不重大。
联交所就新加坡核数师担任主板申请人申报会计师及采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的上市决策 HKEX-LD70-1
联交所就新加坡注册、新交所主要上市的甲公司主板双重主要上市申请作出决策:不豁免《上市规则》第4.03条,但接纳新加坡核数师与同一核数师行香港办事处具《专业会计师条例》资格的执业核数师共同担任联席申报会计师。新加坡核数师可担任上市后核数师,会计报告及上市后财务报告在载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账表等条件下可采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
联交所就新加坡注册公司X公司主要上市接纳新加坡为认可司法地区并明确日后审批程序
联交所决定就X公司拟作的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新加坡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X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日后新加坡注册公司申请在联交所主要或第二上市,若就股东保障全面对照、无不符合《联合政策声明》之处、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及权益披露和收购守则一致提供充分证明,联交所原则上即视为符合规定,无须逐项详细比较。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1)及11.10条的上市决策(已由GL25-11取代)
联交所就甲公司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豁免,允许其招股章程的会计师报告毋须包括截至最新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财务资料,条件是申报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务期间不得早于招股章程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且该期间与建议上市日期相隔不超过两个月。该上市决策(HKEx-LD45-3,2005年第一季)已于2013年6月撤回,并由GL25-11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与计划上市日期最长可相隔3个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新上市申请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算日与计划上市日期最长可相隔3个月,超过此上限的《上市规则》第4.04条豁免申请将不获批准。该决定参照《上市协议》第8段(现《上市规则》第13.46(1)条)要求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送年报的原则。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会否接纳特拉华州为符合主板第十九章及创业板第二十四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4-2012 考虑接纳美国特拉华州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条件是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并证明与特拉华州有合理关系。不修改章程者须提供理由,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评估;日后特拉华州注册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申请上市。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特拉华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2-2011:管理人代客户持股是否构成核心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2011 议决,该管理人并非甲公司(主板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关连人士。管理人代客户持有甲公司约 12% 股份,其中 8% 由汇集基金持有、4% 由个别基金持有,因个别基金客户保留投资决定及投票权,该 4% 股份的投票权属客户,管理人未控制 10% 或以上股份,故不构成主要股东。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可换股票据换股导致公众持股量不足时新股上市的审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乙公司发行新股及可换股票据、换股后公众持股量或跌破 25% 的问题。联交所认为仅承诺尽力维持不足够,须有确切安排;最终甲乙同意修订票据条款,若换股会导致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便不能转换,联交所接纳该方案。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1: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股数超上限及行使价低于市价的豁免申请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拟设雇员股份期权计划作出上市决策 LD40-1:仅豁免《上市规则》第 17.03(9)条,允许行使价低于授予日市价;不豁免第 17.03(3)条,因其每年自动增发 1% 股本的机制与 10% 上限直接冲突。该决策已于 2023 年 1 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