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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343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披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若干资料(LD67-2013)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独立借款人提供有抵押委托贷款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不披露借款人身份、利率、应收利息及服务费。该贷款交易属须予披露交易但并非重大,且已有抵押担保,甲公司改为披露借款人主要业务、利率及服务费范围、抵押品条款和信贷风险评估。联交所同时指出,《主板规则》第14.58条已于2019年10月1日修订,规定须披露须予公布交易的对手方身份。
联交所拒绝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及14A.80条不理会甲公司交易收益比率
联交所裁定不宜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20及14A.80条不理会甲公司拟向控股公司转让目标公司Y 95%股权的收益比率。该交易资产比率及盈利比率均低于1%,代价比率约2.1%,收益比率约10%;联交所认为收益比率结果并异常,且甲公司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未能作具意义比较。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0-2013:甲公司额外供股股份分配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7.21(1)(a)及7.21(3)(a)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额外供股股份分配安排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其符合《上市规则》第7.21(1)(a)及7.21(3)(a)条规定。该供股获超额认购,额外申购超过一万份、约为供股股份总数二十倍,部分股东疑将股权拆细至不足一手以提交多份补股申请;董事会仅向似无滥用意图的补股申请全数配发,其余按增减对照率分配。联交所满意甲公司已采取合理程序确保公平分配,且与披露原则一致。
联交所就 X 公司主要上市接纳塞浦路斯为认可注册成立司法地区(HKEx-LD65-3)
联交所就 X 公司拟作的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塞浦路斯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 X 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联交所同时明确日后审批塞浦路斯注册公司主要及第二上市申请的处理方式:申请人须就股东保障已周详检讨、无不及香港法例之处、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及权益披露和收购守则一致提供充分证明,第二上市发行人仍须令联交所确信主要上市地监管水平至少相当。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未及时刊发财务资料须停牌多久
联交所就甲公司未能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刊发财务资料作出裁决,裁定其股份须予停牌,直至刊发所须财务资料为止。甲公司原须在2005年3月31日或之前发出2004年度全年业绩及年报,延误构成违反第18.03、18.48A及18.49条。联交所指出,发行人若事前已知无法准时刊发,须在最后限期当日自行要求停牌。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1-1)
联交所决定接纳加州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加州有意申请人须对其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日后加州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 HKEx-LD111-1 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美国加州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011:计算公众持股量时是否须将可转换优先股计入已发行股本总额(已于 2025 年 8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011 已於 2025 年 8 月撤回,该案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计算上市股份公众持股量时,毋须将拟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计入已发行股本总额。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先生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秘书的资格(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担任甲公司(主要业务在内地的主板上市公司)秘书作出议决,认定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有第3.28条註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曾参与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准备及申请程序,上市后与退任秘书及专业顾问合作处理秘书及行政事宜超过七年,过去三年并出席约70小时相关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19.20(2)条接纳卢森堡会计师行担任甲公司上市后核数师的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是否接纳泽西岛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80-1)
联交所决定接纳泽西岛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X公司须对其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日后在泽西岛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所载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上市决策 HKEx-LD80-1(2009 年 10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泽西岛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四项测试均低于100%但涉控制权变动的注资仍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2 裁定,甲公司注入资产虽“四项测试”结果均低于100%,但因交易引入新控股股东并导致控制权变动,仍属《上市规则》第14.06条下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甲公司因此不符合第14.07(3)条,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该决策于2009年9月撤回,2004年3月第14章修订后不再适用。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日本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10-1)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10-1 裁定,若 X 公司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订,联交所可接纳日本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日后在日本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日本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上市后不得以市值为由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15%
联交所拒绝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按《上市规则》第8.08(1)(d)条将最低公众持股量维持在15%的申请,甲公司申请时市值约120亿港元。联交所认为,公众持股量最低百分比在上市时确定后,不得在上市后纯因市值理由放宽,否则难以监察合规并带来市场不明朗。该决策已被撤回,《上市规则》第8.08(1)(d)条已于2025年8月4日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0-2017:发行人因公众持股量不足长期停牌,联交所会否取消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公众持股量低于10%而长期停牌一案作出上市决策 LD110-2017:因甲公司八个月来未提出实质计划或时间表,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6.01(2)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给予六个月补救期。甲公司其后通过向独立承配人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出售现有股份,在六个月内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25%,股份恢复买卖。该上市决策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就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豁免认股权证持有人人数及分布规定的上市决策(HKEX-LD83-2014)
联交所就甲公司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授予豁免,豁免《上市规则》第8.08(2)及(3)条关于认股权证上市时持有人至少300人及持股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不超过50%的规定。甲公司有逾600名登记股东及300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约70%股份由公众持有。联交所保留权利,若供股完成后认股权证持有人过少,可要求配售部分认股权证予独立承配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反收购交易中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的发行人可否在交易完成前配售股份以符合最低持股量(2025年8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 已于 2025 年 8 月撤回,该决策原就主板发行人进行反收购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8.21C 条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时,能否在交易完成前通过母公司配售现有股份、发行人配售新股份或两者混合的方式符合第 8.08 条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出指引。
联交所上市决策:因配售新股予策略投资者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24%的豁免申请(已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因向策略投资者配售新股、公众持股量降至24%减一股股份而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08(1)(a)条作出分析,考虑其股东基础庞大、市值逾100亿港元及流通量高,最终批出豁免。该上市决策HKEX-LD101-2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股东批准非常重大收购后更改条款是否须重新取得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5 明确,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股东已批准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后,董事因金融危机影响与卖方大幅削减代价及溢利保证并延长期限,联交所认定该修订属协议重大变更、实质为新交易,甲公司须重新征求股东批准。
联交所就甲公司发行新A股购股权计划豁免行使价规定的上市决策 LD9-2011(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涉及发行新A股的购股权计划,豁免《主板规则》第17.03E条(原第17.03(9)条附注1)的购股权行使价规定。甲公司按公告前最后交易日A股收市价与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A股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定价,以符合内地法例并须经内地监管当局及股东批准。联交所据此认为该定价反映当时A股市价,与附注理念相符,遂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供股后公众持股量不足,股份能否继续买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一份上市决策处理甲公司供股后公众持股量跌破25%的问题:控股股东乙与主要股东丙合计持股超过75%,乙曾承诺在供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配售股份予独立第三方以恢复公众持股不低于25%。联交所考虑个案情况后裁定甲公司毋须停牌、可继续买卖,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先生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的资格(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出任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公司秘书作出上市决策,议决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第3.28条注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凭担任主板上市附属公司董事逾八年、任主席两年及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层约两年的经验,被认定具备注2所指有关经验。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向 X 先生收购专利权构成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决策 LD59-2013(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59-2013 中向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授予豁免,使其拟向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 X 先生收购海外市场专利权的交易被界定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而非《上市规则》第 14.06(6)(a)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该收购的资产比率约 150%、代价比率约 300%,联交所认为专利权与甲公司现有博彩业务有关连且无规避新上市规定的疑虑。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拒绝豁免《上市规则》第14.06B条: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LD58-2013,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拒绝豁免《主板规则》第14.06B条,认定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甲公司须就复牌建议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导致控制权变更,且甲公司已停止营业、属上市空壳公司,有别于其引述的上市决策 LD95-1。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年报刊登网站后印刷本可否作表面改动及更正拼写文法(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年报刊登网站后印刷本可否作表面改动作出裁定:只要原文(含数字)维持不变,纯为美观的色调、间距、排列改动均可接受;更正拼写或文法错误、更换英文字母大小写,只要发行人认为不改变此前披露内容的含意亦可接受。该上市决策(HKEx-LD49-1,2006年3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6-2013:X 先生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8-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6-2013 议决 X 先生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秘书。X 先生未持有该条註 1 所列学术或专业资格,但为海外著名专业会计师组织会员,曾任另一上市发行人财务总监并参与编备监管公告及通函,且定期参加公司治理、会计及财务报告等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4-2013: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权利(2019年10月修订版,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4-2013 裁定,目标公司虽在收购时未持有金矿项目权益,但凭分段增持协议可认定其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天然资源的权利,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1)(b) 条。该协议赋予目标公司独家勘探权、项目经营者身份及委员会多数委任权,勘探完成后将获项目 52% 权益。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提交复牌建议的可行性(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数日提交复牌建议的处理。联交所裁定不延长第三阶段,因发行人须于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复牌建议,且联交所对复牌建议是否可行具有广泛酌情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建议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分拆上市」(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999年6月)认定,甲公司建议认购乙公司95%新股、乙公司随后购入丙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使甲公司于丙公司权益降至95%,虽未直接分拆丙公司,实质上等同在现有集团内将全资资产分别上市,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分拆上市」。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9-2012:甲公司向控股股东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9-2012 裁定,甲公司向控股股东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该交易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且发生在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被认定为将目标公司物业业务上市的途径。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股价下跌不构成「特殊情况」,不豁免第10.06(2)(e)条购回限制(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2(2000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裁定,股价下跌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0.06(2)(e)条所指的「特殊情况」。甲公司因海外上市附属公司乙公司公布全年业绩后股价大幅下挫,申请豁免在公布初步全年业绩前一个月内购回股份的限制,联交所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