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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343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7-2:分拆业务上市未给股东保证获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7-2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分拆业务上市时未向股东提供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联交所裁定,根据《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f)段,公司若不打算给予股东该等权利,必须获得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给予豁免,甲公司豁免申请被否决。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3/12/2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是否接纳重新发表的账目(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 处理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及第8.05条的问题。核数师撤回原账目并修正若干「错误」后重新发表,联交所认为无须偏离信赖专业会计师意见的一般原则,接纳重新发表账目用于分拆,条件是刊登公告并向股东发出载有该账目的通函。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3/12/2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计划须遵守第十七章并获母公司股东批准

    联交所拒绝了一家上市公司就其持股60%的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权计划豁免《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全部规定的申请。联交所依据第17.01条认定,该章适用于上市发行人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即使附属公司在海外注册或上市;由于计划会摊薄母公司权益,母公司股东(合资格参与该计划的股东除外)仍须表决批准。该上市决策HKEx-LD4-1已于2023年1月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2/12/22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7-2012:接纳 X 公司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2022 年 1 月标注修改版)

    联交所基于 X 公司实际情况,接纳其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申请第二上市,并明确该接纳仅属个别情况。X 公司股份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逾 10 年,其提交的对照表显示马里兰州法律在《联合政策声明》第 1(c)、2(a)、2(d)、2(f)、3(a)、4(c) 及 4(d) 项上与香港法例水平相若或更严谨。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2/1/28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处理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1 明确,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若不具备《上市规则》第 8.17(2) 条的专业资格,须由一名具备该资格的人士提供三年协助,发行人并须取得第 8.17 条豁免。三年期届满后联交所会重新检讨,预期届时无须再豁免,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再度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0/9/26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委任外聘基金经理管理现金盈余储备是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HKEx-LD53-2)

    联交所就甲公司全资附属公司X与独立第三方基金经理签订全权管理协议、将1,000万美元盈余资金转入基金经理管理的组合一事作出裁定:该基金管理协议及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均属《上市规则》第14.04(1)(g)条豁免范围,甲公司毋须遵守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豁免须符合指引,即发行人已清楚订明财政政策且交易按此政策进行;发行人仍须继续监察第13.09(1)条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0/1/1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可不提供盈利预测

    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是否提供盈利预测属发行人及顾问的商业决定,《上市规则》并无强制要求,不提供亦可接受,且不构成风险因素。若章程未提供盈利预测,保荐人及每名包销商须按标准格式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不在上市前编写的经纪行报告或分析员报告中提供相关盈利预测或性质相近的财务资料。该承诺要求已于2009年6月删除,本决策于2019年4月撤回并由HKEX-GL35-12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9/4/26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否决 X 公司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2.07C(4)(c) 条的申请

    联交所否决 X 公司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2.07C(4)(c) 条的申请,该公司寻求在主板第二上市、股份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拟延至英文版登载后才发表中文版。联交所认为香港散户多选阅中文,延迟发表中文公告将令投资者无法及时取得资料,且所要求时间远长于过往曾授出的豁免,X 公司亦未证明已采取合理行动缩短中英文版本刊发时间差。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8/7/13评分 22原文
  •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上市时间表所订程序可押后多少次和多久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1-3 明确,新上市申请人只有在提交 A1 表格时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才可押后上市时间表,最多三次;上市文件草稿提交前每次最多押后十二个月,提交后三次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押后超过三次或自 A1 表格所示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已缴首次上市费将被联交所全数没收。该决策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由 HKEX-GL55-13 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8/7/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3:两名曾为同一项目合伙人的股东是否构成「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3 裁定,甲公司两名曾同时为某一项目合伙人的股东不构成「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故不接纳以书面批准代替他们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两人除该项目外并无已建立的交易或业务关系,其中一人亦未在甲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该交易属《上市规则》第 14.06(3) 条界定的主要交易,须股东批准。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就卢森堡注册公司主要及第二上市审批程序作出的上市决策(HKEx-LD65-2)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主板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卢森堡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X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联交所同时明确,日后卢森堡注册公司申请主要或第二上市,只要就股东保障全面对照、无不足之处及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等一致提供充分证明,即视为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无须逐项详细比较。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是否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条行使权力将乙公司视作甲公司关连人士(HKEx-LD63-4)

    联交所决定不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条行使权力,就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成立联营企业竞投码头项目的交易,将乙公司视作甲公司的关连人士。乙公司仅是乙先生(甲公司主席兼控股股东甲先生的兄弟)的联系人,并非甲先生的联系人,故不属第14A.11(4)条所指关连人士;交易亦无刻意规避关连交易规则的安排。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是否接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认可司法地区(HKEx-LD58-1)

    联交所裁定,X公司若按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就其在联交所主板作主要上市申请而言,可接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认可司法地区。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申请人作出类同修订,原则上亦可接纳该省为主要及第二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但寻求第二上市者仍须令联交所信纳其主要上市地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接纳澳洲为认可司法地区及澳洲证券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

    联交所就X公司申请在主板第二上市作出决定,接纳澳洲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下的认可司法地区,并接纳澳洲证券交易所为可提供至少相当于香港股东保障水平的交易所。联交所同时表示,日后在适当情况下原则上也可接受澳洲作为主要上市的认可司法地区;若申请人主要上市地监管机构并非澳洲证券交易所,仍须令联交所确信其监管水平至少相当于联交所水平。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董事在公司公布中期或年度业绩前一个月内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属违反标准守则

    联交所上市决策(LD5-3)裁定,董事在上市公司公布年度业绩前一个月内额外申请认购供股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附录十A3段。董事认购本身应占的供股股份不违规,但额外申请已超越维持现有股权免遭摊薄的需要,且供股与业绩公布时间均由董事决定。该决策1999年8月发出,2009年9月撤回,其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附录10第7(d)(i)段。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能否倚靠联营公司收入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LD5-1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营业记录规定,应拒绝其上市申请。甲公司三个财政年度每年盈利总额70%以上来自一家持股20%的中外合营联营公司,因对该联营公司无控制权,不能倚靠其收入。该规则已于1999年4月修订以澄清此诠释。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创业板申请人控股股东上市后继续提供担保或抵押财务资助是否获准

    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控股股东在上市当日及之后继续以担保或抵押形式提供财务资助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该等担保及抵押毋须于上市时解除。联交所要求控股股东承诺,除非集团已悉数偿还贷款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解除不会对营运及业务目标构成不利影响,否则不撤销或解除担保及抵押。该决策已于2012年11月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创业板IPO前配售股份的出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 认定,创业板新上市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不久以较首次公开招股价大幅折让配售给投资者的股份,须遵守与转让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相同的出售限制,禁售期内该承配人不算公众人士。联交所强调承配人是否受限视个别情况而定,折让越大、距上市申请越近,交易真确性越受质疑。该决策已于 2012 年 10 月撤回,由 GL43-12 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6-2012:是否接纳南韩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2012 议决,会考虑接纳南韩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南韩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或采用其他股东保障措施,符合《联合政策声明》、证明与南韩有合理关系,并同意上市后受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权约束。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对合营企业仅有联合控制权时,合营企业利润可否计入三年交易纪录

    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议决:甲公司对BOT合营企业无绝对控制权但具联合控制权(主要范畴有否决权),该合营企业业务及营运业绩可计入《上市规则》第8.05条的三年交易纪录要求。联交所表示,合营企业利润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入甲公司账目,均一概作甲公司本身营业业绩处理。该决策已于2013年12月撤回,并由上市决策LD106-1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改变关连交易条款对关连交易豁免的影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 明确,原获豁免的关连交易若其后条款有变,上市公司须通知联交所,除非再获豁免,否则须符合关连交易规定。案例中甲公司获豁免后佣金率变动却未通知联交所,即使年度佣金总额未超限额、变动对公司有利,豁免仍失效,相关交易被裁定违反《上市规则》第 14.25 条。该决策因 2004 年 3 月修订引入第 14A 章持续关连交易规定而不再适用。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011:是否接纳意大利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011 决定接纳意大利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有意申请人须对组织章程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意大利有合理关系。日后意大利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意大利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X先生能否出任甲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 裁定,X先生不会被接纳为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X先生直至一个月前仍在甲公司关联人士所控制的数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联交所认为其在对甲公司业务作出独立判断时可能遭遇困难,尤其是在涉及关联人士的关联交易方面,故不符合《主板规则》第3.11条。该决策的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第3.13(7)条。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因缺乏企业融资经验不合资格担任新上市申请公司联席保荐人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不能出任新上市申请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因其未能使联交所确信其具备所需经验。甲公司除曾为包销商及分包销商外未参与任何新上市申请工作,负责企业融资的7人中2名全职人员最近才加入且缺乏相关经验。该上市决策因2007年1月《上市规则》撤去保荐人资格条件规定而不再适用。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原文
  • 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109-1)

    联交所决定接纳巴西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X公司以香港预托证券在联交所第二上市。日后在巴西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HKEx-GL12-09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X公司须在招股章程披露巴西与香港规定的主要司法或监管差异,并作出多项股东保障承诺。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是否考虑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马恩岛为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马恩岛注册成立的有意上市申请人须对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并证明其与马恩岛有合理的关系。日后在馬恩島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所载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2011:是否接纳格恩西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决定接纳格恩西(Guernsey)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须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格恩西有合理关系,此类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HKEx-LD10-2011,2011 年 5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格恩西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作出裁决:X 先生持上市公司 60%权益,上市公司与 X 先生分别持甲公司 40%及 1%,X 先生直接持有的 1% 相对其透过上市公司持有的 40% 并不重大,故《主板规则》第 14A.11(4)条注 1 的豁免适用,甲公司不被视作上市公司关连人士。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17/8/13评分 22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2011:公众持股量回升至15%能否复牌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2011 明确,主板发行人公众持股量跌至 13% 而停牌后,须回升至至少 25% 方可复牌,回升至 15% 不足以复牌。该决策已于 2025 年 12 月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5/7/31评分 20上市后合规原文
  •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1:委任执行董事公告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2)条全部规定(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委任执行董事的公告未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2)条全部规定,须就遗漏资料再发公告。遗漏项包括获委任人在公司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过去三年经验及上市公司董事经历、酬金确切金额与计算基准;联交所明确即使未签服务合约,董事酬金资料仍须全部披露。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LD)2023/12/26评分 20上市后合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