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
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110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指引信 GL103-19 就上市文件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3-19,就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内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 及 11.07 条、《GEM 规则》第 14.08(7) 及 17.56 条。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程序与复牌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发行人的除牌架构、复牌责任及联交所监管行动提供指引,并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
联交所指引信 GL56-13 明确大致完备申请版本的披露要求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的登载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37-12,明确新申请人财务资料及前景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37-12,就新申请人披露财务资料及前景给出指引,要求业绩纪录期后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资料相距不超过十个历日,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一个实际可行日期与文件日期相距不多于两个月。指引同时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应涵盖的备用信贷额度、流动资产净额、现金来源用途、已知趋势及大型向外融资计划等事项,并要求保荐人在呈交申请版本时提供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确认函的接近定稿。
联交所指引信 GL84-15 明确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在大规模集资中的适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4-15,说明《主板规则》第 14.82 至 14.84 条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如何应用于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注入大量现金的大规模集资。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55-13,列明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提交文件规定及行政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联交所发布 HKEX-GL100-19 指引信,明确新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业务竞争的评估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HKEX-GL100-19 指引信,就新申请人与控股股东群体之间的业务竞争说明评估方式。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明确介绍形式上市的证券流通量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适用于拟以介绍形式上市、且拟上市证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在递交 A1 或 5A 表格时一并提交建议的流通量安排供联交所审批。
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明确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与资料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中的定价政策及资料披露提供指引,对应《主板规则》第 14A.51 至 14A.59 及 14A.71 至 14A.72 条、《创业板规则》第 20.49 至 20.57 及 20.69 至 20.70 条。
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35-12,明确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区分及预测备忘录递交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5-12,说明盈利预测与盈利估计的分别、上市文件何时须加入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以及《主板规则》第8.21B条删除后仍须递交盈利及现金流量预测备忘录。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10-21:就首次公开招股向关连客户配售证券的预先审阅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指引信 HKEX-GL110-21 中鼓励拟向关连客户配售上市申请人证券的分销商,在上市申请人刊发聆讯后资料集后尽快提交预先审阅申请。申请须提供各关连客户身份及与分销商的关系、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背景资料、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以及按 GL85-16 原则寻求同意的理据和预期最高配售数目;向关连客户分配证券须待公开发售结束并取得联交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联交所指引信 GL114-22:SPAC 托管账户受托人/保管人的资格与责任(已撤回并纳入 GL113-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14-22(2022 年 3 月,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并纳入指引信 GL113-22)就《上市规则》第 18B.17 条所述 SPAC 托管账户受托人/保管人的资格和责任提供指引。
联交所指引信 GL38-12 明确上市文件资料披露与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日期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38-12 就上市文件中资料披露的实际可行最近日期及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日期作出指引,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指引信 GL6-09A:上市申请首稿营业纪录期财务资料的涵盖期安排(2018 年 7 月撤回,由 GL56-13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09A 规定,申请人在最近期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递交上市申请时,申请版本可只载列营业纪录期首两个财政年度(创业板为首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数字,另加至少九个月非完整财务期间数字及比较资料,并须附保荐人确认及申报会计师确认书。
联交所指引信 GL7-09 明确重新递交上市申请的文件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7-09 明确,上市申请在原递交日期起计超过六个月后重新递交,或保荐人出现变动时,须提交新的 A1 表格并重新缴付不可退回的首次上市费。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112-22,明确第二上市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的规定与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2-22,就第二上市海外发行人因转移、转为主要上市或海外除牌而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列明适用的《主板规则》条文与程序。指引信明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股份全球成交量总金额有 55% 或以上在联交所市场进行即视为大部分永久转移,转移个案可获十二个月转移宽限期,海外除牌及转为主要上市一般不设宽限期。
联交所指引信 GL69-13 就分拆独立上市及反收购行动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提供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9-13 就发行人拟将业务或资产分拆在联交所独立上市,或进行反收购行动而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提供指引。
联交所刊发 HKEX-GL67-13 指引信,明确新上市发行人遵守合规顾问规定的责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67-13 指引信,提醒新上市发行人按《主板规则》第 3A.19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19 条)由上市日起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委任合规顾问。
联交所指引信 GL94-18:获豁免大中华及非大中华发行人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与合约安排的合适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4-18(2018 年 4 月,2022 年 1 月更新)说明,符合《主板规则》第 8A.46 条规定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若属具备多项特点的创新产业公司,联交所会视其适合按第十九章双重主要上市或按第十九 C 章第二上市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
联交所指引信 GL93-18 更新: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3-18(2018 年 4 月发布,2022 年 1 月更新)就采用《上市规则》第八 A 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列出考虑因素,涉及《主板规则》第 8.04、8A.04 及 19C.02 条。
联交所指引信 GL89-16 更新:控股股东认定及相关上市规则影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9-16(2016 年 11 月,2017 年 10 月、2018 年 2 月及 2020 年 2 月更新),就《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下「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诠释提供指引。
联交所指引信 GL86-16 更新:简化股本证券新上市申请上市文件编制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86-16,就简化股本证券新上市申请的上市文件编制提供指引,要求上市文件资料清楚陈述并采用浅白语言。指引就「概要及摘要」「行业概览」建议 10 页上限,就「历史及发展」「适用法例及法规」建议 20 页上限,若相关章节超出建议页数上限或「概要及摘要」几乎全部复制其他章节,联交所可酌情暂停审理上市申请。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9-12: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临时指引(2017 年 3 月更新)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9-12 转载上市委员会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临时指引,适用于《主板规则》第 2.03(2)及(4)条与《创业板规则》第 2.06(2)及(4)条。
联交所指引信 GL19-10:内地物业业权证书、业权瑕疵、闲置土地、民防物业及土地安置活动的披露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9-10(2013 年 7 月更新),就中国内地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内地及香港业权存在瑕疵的物业、内地闲置土地、内地民防物业及内地土地安置活动五类事宜的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申请人编备上市申请时依循,除非能提供具说服力的理据。
联交所指引信 GL18-10 更新宣传资料、电子首次公开招股广告及混合媒介要约的审批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8-10 就新申请人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作出规定,依据《主板规则》第 9.08 条(《GEM 规则》第 12.10 条),宣传资料须经联交所审阅后方可刊发,否则可能导致上市日程延后。
联交所指引信 GL16-09:明确首次公开招股文件预审范围,稳定价格公告不再预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6-09(2009 年 10 月发布,2010 年 7 月及 2016 年 6 月更新)列明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招股章程、正式通知、配发结果及中标价公告等须经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组预审后方可发表,并对应主板与创业板规则条文。
联交所指引信 GL78-14 明确《上市规则》14.06(6) 条反收购行动的认定准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78-14,说明按《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GEM 规则》第 19.06(6) 条)执行反收购行动规定的口径,该函于 2019 年 10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4-19 取代。
联交所指引信 GL82-15:新上市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时,上市文件须披露未经审核季度/中期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2-15(2015年8月)规定,新上市申请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并按该交易所规则刊发比《主板规则》第8.06条/《创业板规则》第11.11条所要求更近期的未经审核季度/中期财务报表时。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06 就保荐人独立性评估作出指引(已由 HKEX-GL99-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4-06,回应某主板保荐人关于《主板上市规则》第 3A.07(9)(c)条的查询,即保荐人一名参与项目的雇员,其兄弟是申请人集团一家主要银行的执行董事,该关系是否影响保荐人独立性。
联交所指引信 GL75-14 更新:向代独立第三方持股的关连客户配售股份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六第5(1)及13(7)段发出指引信 HKEx-GL75-14(2014年4月,2014年10月更新),取代上市决策 HKEx-LD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