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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343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3:涉及甲公司发行股份的交易是否需要停牌(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原议决涉及发行股份交易的甲公司须即时停牌。决策认定上市公司任何发行股份行动均构成股价敏感资料,在刊登付费通告通知市场前必须暂停证券买卖;本案协议在交易时段内签订,故甲公司须立即停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1:送交年报及遵守年报披露规定(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1 明确,上市发行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才上市、且未将该年度经审核业绩加入上市招股章程的,仍须遵守附录七 A 部、B 部或 I 部第 8(1)和 9 段(即现时《上市规则》第 13.46(1) 和 13.47 条),向股东送交年报并按附录十六披露财务资料。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第十四章交易规模的计算(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 就《上市规则》第14.04条裁定,计算「4项测试」时须以总投资的全部责任和承担为基准。案例中甲公司参与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3.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1亿元,甲公司主张仅按50%首次出资额计算,联交所认定应按3.3亿元总投资的承担总额计算。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申请人以介绍方式上市且香港为唯一上市地点,首次上市费如何厘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3 明确,申请人以介绍方式上市且香港为唯一上市地点时,首次上市费按《上市规则》附录八第1段以“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计算。若能从上巿文件算出市盈率,则以市盈率衡量该货币值;否则以首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联交所接纳德国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司法权区:HKEx-LD71-1 上市决策
联交所决定接纳德国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 X 公司须修改其组织文件。日后在德国注册成立的申请人无须就《联合政策声明》所载股东保障事项逐一比较,只需在提交申请前确认已作出与 X 公司相若的安排。联交所不会要求德国发行人定期覆阅德国法律,但德国法律若有重大变动令股东保障标准大幅下降,期望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向市场报告。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出售乙公司全部权益的主要及关连交易——资产测试按乙公司100%有形资产净值计算,不放弃盈利测试
联交所就甲公司向关连人士出售乙公司全部权益作出上市决策:因交易导致乙公司不再并入甲公司账目,资产测试须采用乙公司100%有形资产净值,该交易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4.25(1)条的最低豁免水平。乙公司的"特殊"表现纯属日常业务周期,不构成第14.09条所指特殊因素,故不宜放弃盈利测试。该交易属主要及关连交易,须获独立股东批准。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4-2013:会否接纳纳闽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4-2013 议决,会考虑接纳纳闽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纳闽有合理关系;不修改者须提供理由,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逐一评估。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2011:是否接纳法国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2011 决定接纳法国为认可发行人注册成立司法权区,适用于在法国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采用单一董事会架构、须遵守法国法定证券监管机构 AMF 规定并可证明与法国有合理关系的申请人。
联交所上市决策:甲公司主板上市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会计师报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8-2 允许主板申请人甲公司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招股章程会计师报告及上市后财务报表,条件是须载有按《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的账目调整表。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5-1:关联交易所涉数额超过豁免上限,豁免被撤销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5-1 裁定,甲公司因关联交易数额超过豁免所规定的上限,其豁免被撤销并须发出公布。甲公司此前获 3 年内无须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14.25(1) 条及第 14.26 条披露和股东批准规定,条件之一是交易总额不得超过按集团年度营业额若干百分比厘定的限额,但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未遵守该上限。由于交易属持续性质,未来持续交易若未能成功申请豁免,须全面遵守有关规定。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2: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兼净亏损公司出售资产的「4项测试」计算方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2 明确,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兼出现净亏损的上市公司出售任何资产,严格引用《上市规则》第 14.09 条「4项测试」均会构成主要交易。该决策于 2000 年 5 月发出、2009 年 9 月撤回,并因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第 14 章修订后不再适用,修订后规则为《主板规则》第 14.07(1) 和 14.20 条。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1:亲属关系会否使X先生变为关连人士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4-1 裁定,仅亲属关系本身即足以使 X 先生成为《上市规则》第 14.03(2)(a)(ii) 条所指的关连人士,甲公司与其联系人乙公司的交易属关连交易。该决策于 2000 年 5 月作出、2009 年 9 月撤回,并因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修订重新界定「联系人」定义而不再适用。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011: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阿尔伯达省为认可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2011 决定接纳加拿大阿尔伯达省为《上市规则》所指发行人注册成立的认可司法权区,不论其是否为汇报发行人。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的简化程序,毋须按《联合政策声明》逐项详细对照。该决策于 2011 年 5 月刊发、2012 年 2 月更新,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阿尔伯达省司法权区指引取代。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中国实体的名称)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公告中中国实体名称的披露要求。原议决要求:若已知中国实体的正式英文名称,文件应同时提供;若无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确定,则应提供英译并注明非正式名称,或采用罗马拼音。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30-1:财务顾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30-1 明确,财务顾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除须具备适当独立性外,还须曾为至少两宗企业融资交易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若财务顾问在之前12个月内曾为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顾问服务,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其具备适当独立性。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8-2:无土地使用权时主要交易通函是否须列载重估盈余(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2 议决:上市公司就收购内地土地物业的主要交易刊发股东通函时,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将物业重估盈余纳入经扩大集团有形资产净值的备考报表及财务报表。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应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6-1(2001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是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甲公司正进行清盘并处于《第17项应用指引》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因委任清盘人出现争拗而要求延期,联交所没有批准延长限期,甲公司按原有时间表进入第二阶段。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8-1:主要交易是否须进行物业估值(已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1 就主要交易是否须进行物业估值作出议决:须作物业估值。甲公司收购一家主要资产为土地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拟在该土地兴建私人会所,其认为物业价值在于潜在商业用途,询问通函可否载列业务评估而非物业估值。该决策认定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 5.02 条 1 所述情况,物业拟作用途无关宏旨,须在致股东通函中列载物业估值;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上市发行人为附属公司银行融资担保超合并有形资产净值25%是否触发《第19项应用指引》披露责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5-3 议决,上市发行人为其附属公司银行融资所作的担保,即使数额超过发行人合并有形资产净值25%,也不构成《第19项应用指引》所规定的披露责任。原因是该指引的披露责任仅适用于向「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而「联属公司」按第1.2段定义为在综合财务报表中以权益会计法记账的公司。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2-1:计算联属公司贷款占资产净值比例时是否计入拨备(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2-1 明确,计算上市发行人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占资产净值百分比、以判断是否触发《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1的一般披露责任时,一般应以拨备前贷款总额为基准。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1:关连交易中可否豁免咨询独立专家意见(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1-1 已於 2024 年 1 月撤回。该决策处理甲公司一宗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因交易不涉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连人士,无人须按第 14A.36 条放弃投票权,甲公司遂询问可否豁免遵守第 14A.45 条寻求独立专家意见的规定。联交所议决甲公司仍须遵照第 14A.45 条委任独立专家提供意见。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后再提供财务资助是否需再公告(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2000年10月,2009年9月更新,2024年1月撤回)裁定,上市公司甲公司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披露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再额外提供资助(含首次获资助的联属公司)毋须再发公告。但若触发第3.3段披露的情况在半年度或全年财政年度终结时仍存在,须按第3.10段在中报或年报中载入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编制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员工股份奖励计划是否需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管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13-3(2000 年 4 月)裁定,甲公司拟设立的员工股份奖励计划毋须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管,因该计划不涉及授出期权,实质是向员工提供递延报酬。该决策已于 2023 年 1 月因第十七章修订生效而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无一宗证券认购超500万港元时是否仍须将证券分为两组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1-2(2001 年 1 月)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中未收到任何涉及 500 万港元以上的认购申请时,毋须按《上市规则第 18 项应用指引》第 3.1 段将供公开认购的证券总数平均分为 A、B 两组。该规则以 500 万港元为界区分大小投资者,本个案只有一类投资者,故无分组必要。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2:关连交易能否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股东大会决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2 就《主板规则》第 14.23(1) 条及第 14.26 条关连交易是否接纳股东书面批准代替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裁定。因无任何关连人士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且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公平合理,联交所接纳书面批准并豁免召开股东大会,但公司仍须发出公告及通函。该决策于 1999 年 10 月发出、2009 年 9 月更新,2014 年 7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2:行业性质特殊不构成资产测试宽免理由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2 裁定,资产测试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行业性质特殊不能获得宽松处理。甲公司拟收购保健行业小规模生意,主张以其盈利潜力及已撇账商誉计入有形资产净值,联交所认为已撇账商誉不应计入资产测试,该收购按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处理。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1:因收购导致控股转变不一定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1 裁定,因收购行动导致控股转变不一定使交易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案中甲公司发行代价股份约占其当时已发行股本 80.8%、交易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30.9%,收购属丙公司交易前已拥有的「上市资产」,按《上市规则》第 14.06 条不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仅按第 14.09 条构成主要交易。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非常重大收购被视作新上市申请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 裁定,甲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应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该交易以发行新股支付,纯利测试及已发行股本测试均超过 100%,发行新股约占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53%,导致控制权及董事会组成出现重大改变,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14.07(3)(e) 及 (f) 条条件。该决策于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第 14 章修订后不再适用,并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第二十一章上市申请人上市时最少股东数目(HKEx-LD37-1)
联交所就第二十一章上市申请人甲公司(投资公司,拟向少数专业投资者发售股份、无意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上市规则》第8.08(2)条适用,甲公司上市时须至少拥有1001名股东。该决策已于2015年8月撤回,并由GL17-10取代;附注载明上市时最少股东数目已于2004年3月修订为300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持续性关连交易豁免上限须以已发表资料数字为基准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 就《上市规则》第 14.26 条裁定,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豁免上限必须基于可轻易从上市公司已发表资料(如年报)中确定的数字。该案中甲公司拟以旗下乙公司购货总额的百分比设定上限被否,因乙公司数字并非甲公司已披露数据;甲公司可参照自身年报披露的总营业额设定上限。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修订引入第 14A 章后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