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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110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明确矿业公司新申请人上市文件披露的一般期望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GL52-13指引信,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章(《创业板规则》第十八A章)编制上市文件列出披露期望。指引要求以表列形式披露矿产或石油资产概览、采矿及勘探许可证主要条款、营业纪录期收入销量及平均售价,并载明边界品位、净现值折现率基准、合资格人士是否实地视察、外判安排、公用设施与运输、环境及修复拨备、成本敏感度分析等具体事项。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0-13:申请版本内专家意见所需确认的指引
联交所指引信 GL92-18: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2-18 列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适合性考量:申请人须至少一项核心产品通过概念阶段、上市前最少12个月从事核心产品研发、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并在建议上市日期至少6个月前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指引同时说明现有股东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收益及盈利比率计算、会计师报告与回拨机制的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4-09 指引:申请《公司条例》招股章程规定豁免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65-13 指引信:IPO 上市文件中物业估值报告及市场报告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65-13 就 IPO 上市文件中物业估值报告及市场报告所采用基准与假设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申请人充分披露折现率、最终资本化比率等主要假设的基准及理据,并确保两份报告信息不相互矛盾。指引还要求将假设与长期历史数据对照、在摘要及风险因素部分突出重大风险,并尽可能提供物业估值敏感度分析。该指引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由 HKEX-GL56-13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9-09 指引信: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8.12及19A.15条管理层在香港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GL9-09 指引信,列明申请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8.12 及 19A.15 条须具备的多项条件。第 8.12 条一般要求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 19A.15 条则允许联交所考虑申请人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安排后给予豁免。指引信要求授权代表担任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担任另一沟通渠道,且每名董事须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电邮及传真号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76-14 指引信: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 GL81-15 混合媒介要约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44-12 指引: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可换股工具的处理常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4-12 载明处理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工具的现行常规,适用于可换股或可交换债券、票据或贷款及可换股优先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25-11: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4.04(1)条及《GEM规则》第7.03(1)条及11.10条的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5-09:新申请人按上市前估计可分派溢利派付特别股息的披露指引(已撤回,由 HKEX-GL35-12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5-09 就主板新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按截至上市前一日期间的估计可分派溢利计算的特别股息作出指引,该函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指引要求发行人披露特别股息的估计金额、计算基础、派付日期及融资方法,并一般须承诺进行上市后特别审计以确定股息金额。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41-12:IPO 披露营业纪录期后重大财务、营运及经营状况转变(已撤回,由 GL98-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1-12 就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披露营业纪录期后的重大财务、营运及/或经营状况转变提供指引,要求申请人评估技术、市场、经济、法律或营运环境的不利转变并在「概要」「风险因素」「财务资料」等章节披露。该指引信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8-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54-13:IPO 上市文件「风险因素」一节的披露简化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54-13 就 IPO 上市文件「风险因素」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取代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核对表的标准意见 4.10。该指引要求风险因素用词精确、铺排清晰、采用浅白语言,聚焦与申请人相关的重大风险并说明其影响,按重要程度由高至低排列,避免重复、过时内容及欠缺具体说明的免责声明。该函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33-12: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所得款项用途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33-12 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所得款项用途」披露作出指引,该函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已于 2016 年 5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42-12 指引:新上市个案中《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豁免情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2-12 说明《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目的及可考虑豁免新申请人遵守该条的各种情况。该条禁止核心关连人士在上市委员会聆讯日期足4个营业日前起至获批上市期间买卖发行人股份,上市申请失效后即不再适用。指引列出海外上市、公司重组、遵守《上市规则》等可获豁免情形,并要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申请豁免的原因及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57-13 指引: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的呈交与登载流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57-13 指引规定新申请人须通过 HKEX-ESS 呈交并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呈交当日即须上载申请版本登载版与整体协调人公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09 指引信: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13.46及╱或13.49(1)条刊发首份年度报告及首份年度业绩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09 指引信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13.46及╱或13.49(1)条的多项条件。申请豁免第13.46条的,须在上市文件内加入首份年度业绩及首份年度报告所涵盖汇报期间的财务资料,并加入是否遵守《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简短声明。申请豁免第13.49(1)条的,须在上市文件内加入上述财务资料,且不违反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成立地法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2-14:IPO 上市文件「适用法律及法规」一节披露简化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72-14,就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适用法律及法规」一节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用词精确、采用浅白语言,并就申请人业务作出中肯持平的法律法规披露。指引要求避免法律专业用语、聚焦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并按重要性比例披露;未遵循者其上市文件或不被视为大致完备版本。该函于 2016 年 5 月撤回,由 HKEX-GL86-16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 GL79-14 指引:集体投资计划申请提交文件及行政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61-13 指引:上市申请被发回决定的加快覆核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第21章投资公司的销售限制、市值与利益冲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1-14:涉及经营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71-14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该指引要求涉及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确保相关活动在经营地合法且不违反《赌博条例》,并在招股章程、公告或通函中作出类别、监管或持牌规定及特定风险的附加披露。若不符合合法性条件,发行人可能被视作不适宜上市,证券或被停牌或撤销上市资格。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66-13: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已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8-20 指引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8-20 就《主板规则》第 3.28 条(《GEM 规则》第 5.14 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提供指引,该函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指引列明联交所审批豁免时考虑的因素及附带条件,豁免期无论长短均不超过三年,并须由合资格人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协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豁免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遵守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 列出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申请豁免遵守第8.05条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该函于2013年8月更新并取代 HKEx-GL5-08。申请人须证明因处于生产前期、勘探及/或发展阶段而无法符合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测试,并清楚证明有路径达至商业生产;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须具备相关行业经验,所依赖个别人士须有最少五年相关经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3-09:上市文件封面编制指引(已撤回,由 HKEX-GL98-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3-09 就上市文件封面的编制提供指引,要求封面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无误导或欺诈成份。该指引列出封面不得出现的事项,包括非申请人资产的商标标志、未建成楼宇的美术效果图,以及突出保荐人多于申请人的设计。该指引信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8-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12 指引信:上市文件知识产权披露要求(已撤回,由 HKEX-GL56-13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0-12,要求发行人按《主板规则》附录一 A 部第 28(4)段(《创业板规则》附录一 A 部第 28(4)段)在业务描述中一并讨论重要知识产权,而非以独立列表披露。指引建议发行人从投资者角度、整体业务与盈利能力及前景、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判断重要性。该指引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56-13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4-11 指引信:简化 IPO 正式通告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24-11 指引信,就首次公开招股正式通告的披露规定提供指引,该指引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指引要求正式通告内容简洁易明、行文浅白,只载列《主板规则》第12.04条(《创业板规则》第16.09条)及《公司条例》规定的资料,其余可删去,但可保留白表、黄表及 CCASS 电子认购等申购渠道信息。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6 指引信:交易所参与者申请刊发招股章程摘要及宣传资料的审批要求(2018年7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6 指引信明确,交易所参与者刊发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摘要及宣传资料须经上市申请人及/或其保荐人授权并提出申请,联交所审批权限仅限已获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该指引信于2006年4月发布、2014年3月更新,已于2018年7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06 指引信: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的独立性评估程序(已撤回,由 HKEX-GL99-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9-18 取代。该指引信针对《主板上市规则》第 3A.08 条,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评估保荐人独立性:合伙公司一般按一群人士处理,涉及有限责任合伙人等较复杂安排时则可能视作法人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