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建议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至5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建议删除盈利比率、将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至50%,并删除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两个分类。咨询期至2026年11月30日,建议在咨询总结刊发后短期内生效,并设一个月公告披露宽限期。
推荐理由:咨询文件把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到50%,并删除盈利比率,直接影响港股发行人交易分类与披露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建议删除盈利比率、将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至50%,并删除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两个分类。咨询期至2026年11月30日,建议在咨询总结刊发后短期内生效,并设一个月公告披露宽限期。
推荐理由:咨询文件把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到50%,并删除盈利比率,直接影响港股发行人交易分类与披露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聚焦上市后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及分拆上市的监管规定,咨询期10周至2026年11月30日结束。建议包括删除盈利比率、将须予披露交易门槛调整为5%至50%、删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分类,以及把上市后分拆上市暂止期由三年缩短至一年。
推荐理由:咨询文件列出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与分拆上市的具体修改建议,可对照现行门槛评估对发行人的影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企业管治指引》第 4 章,明确董事会对发行人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系统的最终责任,并要求至少每年复核一次系统成效、在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确认。指引列出内部监控五大组成部分及年度复核范围,涵盖销售与应收、采购与付款、存货、成本核算、现金与司库、税务以及 IT 系统一般与应用控制等环节,并说明举报与反贪政策的披露要求。
推荐理由:指引把年度复核范围落到销售、采购、存货、IT 一般与应用控制等具体循环,可作为内控核查清单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5-18,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并适用于主板及 GEM 发行人。指引信列明《上市规则》第 6.01、6.10 及 6.01A(1) 条的除牌架构,停牌发行人一般须在停牌日起计 18 个月内补救问题并复牌,上市委员会只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补救期。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长时间停牌与除牌的处理口径,明确了复牌条件、补救期延长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的具体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发行人的除牌架构、复牌责任及联交所监管行动提供指引,并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长时间停牌的补救期、复牌条件与内部监控检讨要求集中写明,可对照判断复牌路径与时间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2026年3月13日《有关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的咨询文件》发布咨询总结,采纳全部建议并作若干修改,相关《上市规则》修订于文件刊发后立即生效。
推荐理由:联交所公布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咨询总结,明确不同投票权门槛、第二上市资格与保密呈交等规则修订,并即时生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2-22,就第二上市海外发行人因转移、转为主要上市或海外除牌而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列明适用的《主板规则》条文与程序。指引信明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股份全球成交量总金额有 55% 或以上在联交所市场进行即视为大部分永久转移,转移个案可获十二个月转移宽限期,海外除牌及转为主要上市一般不设宽限期。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就海外发行人(包括寻求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如何符合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及证券纳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准入规定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海外发行人的股东保障、中央结算系统准入与财务报告准则适用条件集中列出,可对照核查上市申请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9-13 就发行人拟将业务或资产分拆在联交所独立上市,或进行反收购行动而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提供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1-1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配售新股并供股包销、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上市规则》第 8.08(1)(a) 及 13.32(1) 条规定 25% 水平的情况。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仅承诺尽力维持公众持股量不足以免除关注,须有不可撤回的配售安排。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港交所与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发出上市决策 LD82-2014:容许其提出可能导致股份欠缺公开市场的股份购回要约,以撤销海外上市地位,并同意其于要约完成后30日内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以符合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8.08条、第13.32条及第10.06(3)条作出上述决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乙公司发行新股及可换股票据、换股后公众持股量或跌破 25% 的问题。联交所认为仅承诺尽力维持不足够,须有确切安排;最终甲乙同意修订票据条款,若换股会导致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便不能转换,联交所接纳该方案。
联交所拒绝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按《上市规则》第8.08(1)(d)条将最低公众持股量维持在15%的申请,甲公司申请时市值约120亿港元。联交所认为,公众持股量最低百分比在上市时确定后,不得在上市后纯因市值理由放宽,否则难以监察合规并带来市场不明朗。该决策已被撤回,《上市规则》第8.08(1)(d)条已于2025年8月4日撤回。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公众持股量低于10%而长期停牌一案作出上市决策 LD110-2017:因甲公司八个月来未提出实质计划或时间表,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6.01(2)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给予六个月补救期。甲公司其后通过向独立承配人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出售现有股份,在六个月内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25%,股份恢复买卖。该上市决策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授予豁免,豁免《上市规则》第8.08(2)及(3)条关于认股权证上市时持有人至少300人及持股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不超过50%的规定。甲公司有逾600名登记股东及300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约70%股份由公众持有。联交所保留权利,若供股完成后认股权证持有人过少,可要求配售部分认股权证予独立承配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 已于 2025 年 8 月撤回,该决策原就主板发行人进行反收购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8.21C 条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时,能否在交易完成前通过母公司配售现有股份、发行人配售新股份或两者混合的方式符合第 8.08 条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出指引。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011 已於 2025 年 8 月撤回,该案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计算上市股份公众持股量时,毋须将拟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计入已发行股本总额。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2011 明确,主板发行人公众持股量跌至 13% 而停牌后,须回升至至少 25% 方可复牌,回升至 15% 不足以复牌。该决策已于 2025 年 12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77-14,就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或 VIE)间接持有及控制业务给出指引,并说明其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 4.1 章的衔接。指引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限制的必要范围,发行人须就合规性取得法律意见并作出正面确认,同时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安排细节、注册所有人资料与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合约安排的采用条件、法律意见与年报披露要求逐项列明,处理VIE架构项目时可逐条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就《主板规则》第十八B章下SPAC上市及SPAC并购交易给出指引,涵盖SPAC发起人适合性、上市申请、证券标记、托管账户现金等价物、财务资料、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SPAC并购公告、发起人参与首次发售、远期购入协议、发起人贷款、关连交易附加规定及受托人/保管人资格与责任。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SPAC发起人资格、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门槛与托管账户责任,做港股SPAC项目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1 载明,主板发行人 X 公司提早赎回三年前发行的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后,拟在赎回之日起30日内与独立第三者签订配售新股协议,以偿还一年内到期贷款及作一般营运资金,并按《上市规则》第10.06(3)条寻求联交所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5 明确,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股东已批准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后,董事因金融危机影响与卖方大幅削减代价及溢利保证并延长期限,联交所认定该修订属协议重大变更、实质为新交易,甲公司须重新征求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收购半导体技术牌照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豁免其按《上市规则》第 14.58(4) 条披露代价总值。联交所认为商业敏感性不凌驾披露责任,但考虑该交易并不重大、甲公司年度购入无形资产未经审核总值占最近期刊发综合资产总值不足 5%,且公告将以购入无形资产总值及资产比率、代价比率显示代价价值范围,故不披露代价金额不会误导投资者。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013 明确,主板发行人调低可换股债券初步换股价或延长换股期及到期日,均构成对债券条款的重大修改,应视为向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新安排,不得沿用原有一般性授权。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6 条,除非现有一般性授权有效且额度足以涵盖换股股份,否则须取得特定授权,否则联交所不会批准修订建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6-2012,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在同一股东大会上就供股建议寻求独立股东事先授权、以支付向控股股东母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现金代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5-2012,回应一家主板上市中国发行人按每持有 10 股现有 H 股(或内资股)获发 1 股供股股份、折让约 40% 的供股建议是否须遵守《上市规则》发行价 20% 折让上限。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指出 GEM 发行人 X 公司拟依据《GEM 规则》第 17.39 条就三年期股份认购安排取得一次性事先股东授权,但该授权不符合第 17.41(2) 条及第 17.42B 条的规模与价格限制,故不可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5-2020 认为,甲公司分拆软件业务后,余下集团以约 6 亿港元估值主张符合《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但其中约 3.2 亿港元属非营运资产,不用于支持业务运作,计算市值时不应计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非营运资产不计入余下集团市值,分拆方案测算最低市值时可直接对照这一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住宅物业业务后,余下集团能否独立满足《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作出裁定。联交所认为《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c) 段要求余下集团独立符合第八章全部规定,包括最低市值;甲公司提交的资产基础估值报告未计及其股价相对资产净值的折让,联交所不信纳余下集团可达 5 亿港元。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分拆后余下集团须独立满足第8.09(2)条最低市值,且资产估值不能替代市值判断。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供股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评估《上市规则》第 7.19A(1) 条的 50% 摊薄限额时,须合并计算随建议供股授出的红利认股权证可转换的股份。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3-1 载明,不批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修订首次公开招股前购股权计划,该修订拟允许获授人在购股权可行使前将购股权转让予独立于公司及/或其关连人士的人士。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 IPO 前购股权计划不得在上市后放开转让,否则原上市批准所依据的情况即告改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9-2014 认定,甲公司分拆新公司独立上市时,控股公司与甲公司修订原有不竞争契约、剔除新公司业务并向新公司作出不竞争承诺,构成甲公司的关联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4,回应主板发行人 X 公司能否在审议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同一股东大会上取得特别授权,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为收购及项目业务提供资金。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67-13 指引信,提醒新上市发行人按《主板规则》第 3A.19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19 条)由上市日起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委任合规顾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就《主板规则》第 13.24 条及《GEM 规则》第 17.26 条的业务充足水平要求提供应用指引,并附 8 个个案说明评估结论。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评估业务是否足够的具体标准与个案,并说明发行人被质疑时的书面陈述要求与停牌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9-2016,裁定甲公司完成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拟出售的乙附属公司占甲公司收入约 90%、资产约 75%,余下业务本财政年度仅录得微薄利润、过往数年录得亏损,且无证据显示所得现金能大幅改善营运。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