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66-13: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已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14-22(2022 年 3 月,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并纳入指引信 GL113-22)就《上市规则》第 18B.17 条所述 SPAC 托管账户受托人/保管人的资格和责任提供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8-20 就《主板规则》第 3.28 条(《GEM 规则》第 5.14 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提供指引,该函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指引列明联交所审批豁免时考虑的因素及附带条件,豁免期无论长短均不超过三年,并须由合资格人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协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3-19,就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内列报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 及 11.07 条、《GEM 规则》第 14.08(7) 及 17.56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界定、对账与经常性项目判断口径,可用于对照上市文件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118-23,规定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招股章程、相关申请表格及随附文件,以申请批准将招股章程登记。
推荐理由:指引信明确了招股章程电子提交的数码签署要求与过渡期安排,港股 IPO 项目准备登记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6-1 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刊发招股章程后下调发售价约 10% 的重大变动作出议决,要求甲公司刊发补充招股章程披露经修订的发售价、市值、市盈率及所得款项用途等资料,并采用「选择参与」做法,须收到申请人确认继续认购才处理其申请,否则拒绝受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2008 年 7 月,2014 年 4 月更新,2023 年 11 月撤回)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在刊发招股章程后、公开发售截止申请日期前下调指示性发售价下限超过 25%,构成个案实况的重大变动,须先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接受认购申请期限,并给予已递交申请者撤回申请的权利。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认购期并给予撤回权,可作为发行方案调整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中的目标业务,豁免其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四章有关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收购通函须载有甲公司在豁免申请中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目标业务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卖方集中经营,其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由卖方核数师按 PCAOB 准则审计,通函另载与 HKFRS 会计政策的差异阐释及逐项对账调整,并由甲公司核数师审阅汇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联交所豁免会计师报告规定的具体条件,涉及海外目标业务时对账调整与额外披露是审核落点。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内地公开发售新A股、部分关连人士可认购一事,豁免其遵守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关连交易规定。因H股持有人无按比例认购权,第14A.92(1)条豁免不适用;该上市决策已于2023年8月因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3 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上市前股东根据股份报酬计划给予的发股授权能否约束日后股东作出议决,准许甲公司推行该计划并授权董事发行新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2(2004 年 10 月,已于 2023 年 1 月撤回)处理主板申请人甲公司上市前股份报酬计划的发股授权能否约束日后股东的问题。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拟设雇员股份期权计划作出上市决策 LD40-1:仅豁免《上市规则》第 17.03(9)条,允许行使价低于授予日市价;不豁免第 17.03(3)条,因其每年自动增发 1% 股本的机制与 10% 上限直接冲突。该决策已于 2023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拒绝了一家上市公司就其持股60%的海外上市附属公司雇员购股权计划豁免《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全部规定的申请。联交所依据第17.01条认定,该章适用于上市发行人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即使附属公司在海外注册或上市;由于计划会摊薄母公司权益,母公司股东(合资格参与该计划的股东除外)仍须表决批准。该上市决策HKEx-LD4-1已于2023年1月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13-3(2000 年 4 月)裁定,甲公司拟设立的员工股份奖励计划毋须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管,因该计划不涉及授出期权,实质是向员工提供递延报酬。该决策已于 2023 年 1 月因第十七章修订生效而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9-2020,裁定甲公司拟根据新股份期权计划向全权信托授出期权的建议不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决策指出,授出期权时尚未指明为谁的利益而授出,该信托安排可能规避第 17.03(9) 条关于行使价的规定,并违反第 17.03(17) 条禁止期权转让的规定。该决策于 2023 年 1 月撤回,由新的第 091-2022 号常问问题取代。
联交所基于 X 公司实际情况,接纳其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申请第二上市,并明确该接纳仅属个别情况。X 公司股份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逾 10 年,其提交的对照表显示马里兰州法律在《联合政策声明》第 1(c)、2(a)、2(d)、2(f)、3(a)、4(c) 及 4(d) 项上与香港法例水平相若或更严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3(2010 年 7 月刊发,2014 年 7 月及 2022 年 1 月更新),认定仅向拟认购可换股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若干特别权利违反《主板规则》第 2.03(4) 条公平及平等对待股东的一般原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只给可转债投资人的提前赎回权如何实际限制股东罢免董事与否决关联交易的权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现金要约收购一家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豁免《主板规则》第 14.67(6)(a)(i) 条要求通函载列目标公司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通函须载列甲公司申请豁免时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豁免会计师报告的条件,海外收购通函的替代披露安排可以据此对照设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3-2016,审议甲公司分拆制造业务注入新公司独立上市后,余下集团能否依赖投资物业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盈利要求。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分拆后余下集团依赖投资物业未变现公平值收益须证明业务具实质性与可持续性,租金收入规模成为判断落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2-12,就新上市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及末段财务期间内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及披露规定作出指引。指引明确《主板规则》第 4.04(2)及(4)条不设重要性门槛,第 4.05A 条适用于规模达 25%或以上的重大收购,第 4.28 条则按合计后任何百分比率达 5%或以上即视为收购主要附属公司处理,并列出可获豁免的个别情况及条件。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营业纪录期后收购的会计师报告披露范围与5%规模测试口径写清楚,设计收购类核查程序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31-12 列明8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政府公布的“极端情况”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时,IPO 各环节的处理安排,涵盖批准信发出、招股章程刊发、认购申请开始或截止、分配公告预审、上市批准信及上市首日买卖。若恶劣天气导致招股章程注册延误、招股期少于三天而违反《公司条例》第44A(1)条,申请人须修改时间表并于下一个营业日公告,毋须发补充招股章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6-09(2009 年 10 月发布,2010 年 7 月及 2016 年 6 月更新)列明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招股章程、正式通知、配发结果及中标价公告等须经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组预审后方可发表,并对应主板与创业板规则条文。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0-09 指引信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13.46及╱或13.49(1)条的多项条件。申请豁免第13.46条的,须在上市文件内加入首份年度业绩及首份年度报告所涵盖汇报期间的财务资料,并加入是否遵守《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简短声明。申请豁免第13.49(1)条的,须在上市文件内加入上述财务资料,且不违反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成立地法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内地注册成立的银行)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公司的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对第 4.10 条银行披露规定的豁免考量因素与附加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2(2006 年 3 月),裁定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8.21 条,准许将财政年度结算日由 3 月 31 日改为 12 月 31 日,以与集团内大部分实体的年结日一致。
联交所就甲公司(A股亦在中国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于第4年9月在联交所上市)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有关第4年中期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招股章程须载列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的截至第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及比较数字、相应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以及申报会计师的审阅报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3 明确,申请人以介绍方式上市且香港为唯一上市地点时,首次上市费按《上市规则》附录八第1段以“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计算。若能从上巿文件算出市盈率,则以市盈率衡量该货币值;否则以首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发行人甲公司的供股上市文件授予豁免,无须遵守《主板规则》第 9.20(1)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30 段的营运资金声明规定。甲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其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受中国保监会审慎监督,联交所认为营运资金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该上市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因相关《上市规则》修订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 议决 X 先生在 3 年豁免期结束后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联交所依据其约 3 年联席秘书经验、参与集资及关连交易等公司行动、定期参加培训,且豁免期内甲公司未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作出上述判断。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1 明确,内地发行人公司秘书若不具备《上市规则》第 8.17(2) 条的专业资格,须由一名具备该资格的人士提供三年协助,发行人并须取得第 8.17 条豁免。三年期届满后联交所会重新检讨,预期届时无须再豁免,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再度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
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附属公司乙在主板上市所涉购股权计划给予豁免,准许按附属公司乙新上市时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10%限额,而非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计划当日。联交所认为该做法与《主板规则》第17.03(3)条注(1)原意一致,且计划及授出购股权限额须经甲公司股东批准。该上市决策已于2020年10月撤回,因相关规则修订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适用于拟以介绍形式上市、且拟上市证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在递交 A1 或 5A 表格时一并提交建议的流通量安排供联交所审批。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介绍形式上市的流通量安排要求,并新增海外市场交投不活跃通常不视为适合上市的判断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2-10 列出矿业公司新申请人根据《主板规则》第18.04条申请豁免遵守第8.05条财务准则规定的先决条件,该函于2013年8月更新并取代 HKEx-GL5-08。申请人须证明因处于生产前期、勘探及/或发展阶段而无法符合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测试,并清楚证明有路径达至商业生产;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须具备相关行业经验,所依赖个别人士须有最少五年相关经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6-1(2010 年 10 月,2013 年 1 月更新)认定,以共同控制公司架构在內地制造及销售汽车的甲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B(3)条下的上市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2013 裁定,甲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被视为拥有《上市规则》第 18.04 条所述与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理由是其多金属基本金属矿业经验可应用于铅锌矿开采,且九名核心管理人员中有五名具备相关充足经验。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有关经验。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第二上市申请人、第十八章矿业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 NI 51-101 属《上市规则》第 18.32 条可接纳的报告准则,并适用于甲公司。联交所考量了甲公司采纳 NI 51-101 与第十八章规定相若、招股章程载有最新储量及资源量资料、其股份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等因素。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在产量分成合同下是否有足够权利作出裁定,认为联合管理委员会须一致决策、甲公司代表可否决不符其利益的决议,故其影响力符合《主板规则》第18.03(1)(b)条。乙公司收回油田营运的权利不影响该认定,因合同逾23年后才届满,且乙公司已确认不会行使收回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主板规则》第 18.33(2) 条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证实储量、证实加概略储量、证实加概略加可能储量及后备资源量的净现值,并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第 18.33(6) 条,准许其披露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石油原始地质储量的价值估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6-3(2005 年 7 月),审议其中国注册成立并营业的附属公司之间多重相互持股架构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2 条有关发行人须依据法例正式成立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上市文件毋须就拟购入或发展的矿场X、矿场Y及矿场Z逐项载列合资格人士报告,前提是甲公司不倚赖这些矿业权益取得上市资格。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披露各矿场重要资料及建议收购条款,并承诺在取得所需资料后逐项编制及发出合资格人士报告,同时在年报内逐项汇报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