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9-2018 列明 2017 年三宗 GEM 上市申请被拒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上市决策 HKEX-LD119-2018,列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若干 GEM 上市申请被拒的原因,依据为《GEM 规则》第 2.09 条及第十一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上市决策 HKEX-LD119-2018,列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若干 GEM 上市申请被拒的原因,依据为《GEM 规则》第 2.09 条及第十一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7-2017,在附录中列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及拒绝原因,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M。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6年被拒申请的原因,可用于对照适合上市与最低盈利要求的实际裁量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6-2017,列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退回公司 A 至公司 G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2016年申请被退回的具体原因,可作为申报前自查申请版本是否大致完备的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1-2016,列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退回若干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依据为《主板规则》第 9.03(3)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 及 12.14 条关于申请资料须大致完备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0-2016,在附录取列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 A 至公司 G 的拒绝原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明 2015 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GL99-18,就《主板规则》第 3A.07 条(《GEM 规则》第 6A.07 条)下评估保荐人独立性提供指引。指引列出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各方关系的性质、业务关系的起始时间、各方有否参与保荐人取得该宗保荐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关系的性质与重要性;并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应用独立性规定。
推荐理由:指引把保荐人独立性的判断落到关系性质、业务起始时间与合伙结构处理上,可作为独立性核查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7-18(2018年7月,2019年3月及2023年1月更新),针对互联网科技行业或采用互联网主导业务模式的新申请人,说明其对关联方平台倚赖、持续关联交易全年上限、股份奖励计划上限及尚待确立监管环境的处理方式。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对互联网行业新申请人在关联交易上限、股份奖励豁免与未落地法规披露上的处理口径,可作为申报方案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4-18(2018 年 4 月,2022 年 1 月更新)说明,符合《主板规则》第 8A.46 条规定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若属具备多项特点的创新产业公司,联交所会视其适合按第十九章双重主要上市或按第十九 C 章第二上市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3-18(2018 年 4 月发布,2022 年 1 月更新)就采用《上市规则》第八 A 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列出考虑因素,涉及《主板规则》第 8.04、8A.04 及 19C.02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2-18 列出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适合性考量:申请人须至少一项核心产品通过概念阶段、上市前最少12个月从事核心产品研发、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并在建议上市日期至少6个月前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指引同时说明现有股东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收益及盈利比率计算、会计师报告与回拨机制的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1-18(2018 年 2 月,2022 年 8 月更新),规定首次公开招股中把配售部分股份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或向公开认购部分超额分配时,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不得超过原先分配股数的两倍或总发售股份的 30% 两者中的较低者。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配售回拨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设计发行方案和核查回拨合规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0-18,列明首次公开招股采用灵活定价机制的条件:发售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或发售价范围下限的 10%,若使用价格范围,上下限从下限起计须不多于 30%。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灵活定价机制的下调上限与披露要求,并附招股章程、正式通告与下调公告的披露样本,可直接对照准备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GL9-09 指引信,列明申请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8.12 及 19A.15 条须具备的多项条件。第 8.12 条一般要求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 19A.15 条则允许联交所考虑申请人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安排后给予豁免。指引信要求授权代表担任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担任另一沟通渠道,且每名董事须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电邮及传真号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9-16(2016 年 11 月,2017 年 10 月、2018 年 2 月及 2020 年 2 月更新),就《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下「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诠释提供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5-16,就分销商向关连客户、上市申请人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配售证券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给出指引,并取代指引信 HKEX-GL75-14 及上市决策 HKEX-LD90-1。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了向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配售须提交的确认与豁免条件,安排配售合规流程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68-13A(2016年6月,2018年4月及2019年10月更新),要求申请人及保荐人在上市文件中提交详尽分析,证明申请人适合上市,包括所得款项用途、未来目标及战略、溢利及收益增长、潜在夕阳行业及上市费用五方面。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出联交所判断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五项分析要求,并说明所得款项用途不接受哪些笼统表述。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3-13 就上市文件如何分类及披露不合规事件作出规定,将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重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违规原因、性质与范畴、受罚情况及经加强的内部监控措施细节,联交所一般要求上市前完全修正;系统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第3.4段资料但无需修正;非重要不合规事件不要求披露或修正。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并逐类给出披露与修正要求,可作为上市文件披露章节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57-13 指引规定新申请人须通过 HKEX-ESS 呈交并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呈交当日即须上载申请版本登载版与整体协调人公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申请版本大致完备的披露要求与登载遮盖范围,可对照准备A1申请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1-13,重申除保证按首次公开招股价分配股份外,不得以附函或其他方式向基础投资者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指引列出准予配售的五项原则,包括按首次公开招股价配售并在股份开始买卖前悉数支付、一般至少六个月禁售期、投资者独立于申请人及其关连人士、配售详情在上市文件披露。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基础投资者可获配售的五项条件,并界定附函利益须重新分类为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情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6-12(2012年12月发布,2015年10月及2022年1月更新)要求从事农业的上市申请人须有整整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的生物资产/农产品销售及盈利纪录,方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三年营业纪录及盈利规定,并须作出会计调整扣除该等收益。
推荐理由:指引明确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不能计入第8.05(1)(a)条盈利测试,并列出保荐人实地核查与估值师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5-12(2012 年 11 月发布,2018 年 2 月及 2019 年 4 月更新)就营业纪录规定、财务资格规定及上市文件披露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哪些收入、溢利与现金流项目不计入财务资格测试,并给出未经审核中期资料的披露与审阅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4-12 载明处理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工具的现行常规,适用于可换股或可交换债券、票据或贷款及可换股优先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43-12(2012年10月,2013年7月及2015年11月更新),整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过往上市决策,并取代 HKEx-LD36-1、LD55、LD59 等多项上市决策。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特别权利在上市后能否延续,可作为梳理投资协议条款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39-12 阐释香港预托证券「预先发行」与「预先取消」的市场做法及监管基准,该指引已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引要求预托协议加入相关条文,存管人须落实正股有公开市场、可自由存入、抵押品存入独立户口等保障措施。指引同时提示参与者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卖空及权益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37-12,就新申请人披露财务资料及前景给出指引,要求业绩纪录期后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资料相距不超过十个历日,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一个实际可行日期与文件日期相距不多于两个月。指引同时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应涵盖的备用信贷额度、流动资产净额、现金来源用途、已知趋势及大型向外融资计划等事项,并要求保荐人在呈交申请版本时提供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确认函的接近定稿。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与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的具体口径,编备上市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6-12(2012 年 5 月,2020 年 2 月更新),就涉及重大分销情况下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主板规则》第 2.13(2)及 11.07 条与《GEM 规则》第 14.08(7)及 17.56(2)条。
推荐理由:指引把分销模式的渠道囤塞、退货与应收账款风险落到保荐人尽调和上市文件披露的具体条目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34-12 就上市文件披露硬包销提供指引,依据《主板规则》第2.13(2)、7.03及11.07条。若硬包销协议在招股章程刊发前订立,须披露协议日期、包销数额、条件、终止理由及费用;若在刊发后订立,则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披露上述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9-12 转载上市委员会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临时指引,适用于《主板规则》第 2.03(2)及(4)条与《创业板规则》第 2.06(2)及(4)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28-12,就从事餐饮业务的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应披露的事宜提供指引,依据《主板规则》第2.13(2)及11.07条(《创业板规则》第17.56(2)及14.08(7)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餐饮业务申请人应披露的食材价格、同店销售、现金管理等内容,可作为餐饮 IPO 项目披露清单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26-12,针对收入高度倚赖预付服务及产品未使用权利(没收收益)的申请人,说明其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盈利测试及第8.04条适合上市要求。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未使用权利占收入比重、投诉索偿与设施使用率列为披露与核查落点,可对照设计收入核查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9-10(2013 年 7 月更新),就中国内地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内地及香港业权存在瑕疵的物业、内地闲置土地、内地民防物业及内地土地安置活动五类事宜的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申请人编备上市申请时依循,除非能提供具说服力的理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8-10 就新申请人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作出规定,依据《主板规则》第 9.08 条(《GEM 规则》第 12.10 条),宣传资料须经联交所审阅后方可刊发,否则可能导致上市日程延后。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17.02(1)(b) 条及附录一 A 部第 27 段的多项条件。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披露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关连人士获授人的全部规定资料,其余获授人只披露期权总数、行使期、代价及行使价的合计资料,并向公众提供全部获授人名单;豁免披露行使价及行使年期的申请一般不获批准。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招股前期权计划披露豁免的多项条件,处理期权披露豁免申请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指引信 HKEX-GL110-21 中鼓励拟向关连客户配售上市申请人证券的分销商,在上市申请人刊发聆讯后资料集后尽快提交预先审阅申请。申请须提供各关连客户身份及与分销商的关系、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背景资料、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以及按 GL85-16 原则寻求同意的理据和预期最高配售数目;向关连客户分配证券须待公开发售结束并取得联交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7-20,就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该函于2021年2月更新,并注明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指引逐项列出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在概要、业务模式、产品与风险因素上的披露落点,可对照检查招股书章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2-19(2022 年 1 月最后更新)就新申请人改变会计政策、采用《主板规则》第 4.11 条以外会计准则及申报会计师盘存程序给出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申报会计师受聘前存货结余可用后转程序确定,并列出采用其他会计准则时的账目调整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