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7-5:反收购视同新上市时以保荐人估计股东人数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反收购后股份视同新上市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在考虑是否原则上批准上市申请时,由保荐人提供估计股东人数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属可接受做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保荐人可用估计股东人数支持原则上批准,但上市时须以事实证明符合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反收购后股份视同新上市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在考虑是否原则上批准上市申请时,由保荐人提供估计股东人数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属可接受做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保荐人可用估计股东人数支持原则上批准,但上市时须以事实证明符合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预IPO可转换票据在上市时或上市后不久按首次公开招股价自动转换一事作出裁决,认为该转换虽导致控股股东权益被视作出售,但不被《上市规则》第10.07条禁止,转换后股份亦无需设禁售期。联交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可转换票据的重大条款已在招股章程显著披露、票据在上市申请聆讯前逾六个月发行,以及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者均为独立第三方。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预IPO可转换票据按招股价转换时,联交所如何适用第10.07及10.08条判断是否属被视作出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时由多组不同实体组成、业务纪录期内各组之间缺乏单一法律架构的情况作出裁定,认为各实体之间有充分融合和高度的关连,在评估《上市规则》第 8.05(2)(b)及 8.05(2)(c)条的管理层和拥有权维持不变规定时,整个业务纪录期间均可视作一个集团看待。该决策原于 2005 年 7 月发布,并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给出判断多组实体能否视为一个集团的口径,可用于对照重组类项目的管理层与拥有权论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仅一名执行董事 Q 先生在三个财政年度业绩纪录期及上市时一直留任董事会,裁定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联交所接纳董事会实际将营运管理交由 Q 先生及大致不变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说明审查集中于对业绩纪录负最大责任的核心管理团队是否在整段期间留任。该决策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按管理实质而非董事人数认定管理层维持不变,判断核心管理团队时可参照此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采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经营中国境内受外资限制业务作出议决,确定合约安排不会导致其不宜上市。联交所按《上市规则》第 1.01 条及第 8.04 条审核,要求保荐人及董事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真诚符合所有相关中国法例,并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达致业务目标、尽可能取得监管确认,并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合约安排及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完整列出联交所审核合约安排(VIE)的适用标准与披露要求,可作为搭建VIE架构项目的对照口径。
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上市的公众持股量申请作出裁决,认为没有合理理由按《上市规则》第8.08(1)(a)条长期豁免其遵守25%最低公众持股量,理由是分拆属自愿交易、公众持股量将大幅下降且市值相对较小。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分拆上市下公众持股量豁免的酌情边界,以及18个月恢复承诺这一替代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1 针对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招股价与上市前不久股东多次购股的实际成本存在巨大差距,要求其证明股东以远低于招股价的价格购入主要附属公司股份及注资属合法交易。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若招股价与上市前股东购股成本差距巨大,须证明交易合法性并在招股章程显眼处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X公司作出上市决策,裁定其业务过度依赖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A医生,不适合上市并拒绝其申请。X公司业绩纪录期约七至八成收入来自A医生,虽增聘一名专科医生,仍有超过七成收入来自A医生;其上市后六個月至三年内增聘八名专科医生、开设四间新诊所的计划属初步且未在业绩纪录期内执行,联交所认为依赖无法以披露方式处理,不符合《主板规则》第8.04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收入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医生时,仅靠披露与上市后扩张计划不足以处理依赖问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LD132-2022 作出上市决策,依据《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认定 A 先生与 B 先生均不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A 先生直接参与涉及 A 公司的贿赂事件,B 先生对另一名董事计划行贿事先知情却未阻止;联交所同时认为 A 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对 A 公司有重大影响力,故 A 公司不适合上市。该决策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董事品格与诚信的评估落到具体事实,并说明控股股东重大影响力如何传导至上市 suitability。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HKEX-LD126-2020 中说明 2019 年拒绝 17 宗主板及 GEM 上市申请的原因,当年被拒比例为 6%。拒绝理由集中在缺乏上市商业理据(16 名申请人)、估值根据不足(3 名)、董事或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不适合(1 名)以及扣除非日常收入后不符合最低利润规定(1 名)。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宗列明2019年被拒申请的商业理据与估值依据不足情形,可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上市决策HKEX-LD121-2019,就2018年被拒绝的多宗主板及GEM上市申请归纳拒绝理由,涉及公司A至公司X。
推荐理由:联交所逐案列明2018年拒绝上市申请的理由,其中缺乏商业理据与估值无依据是最高频的落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7-2017,在附录中列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及拒绝原因,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M。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6年被拒申请的原因,可用于对照适合上市与最低盈利要求的实际裁量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1-2016,列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退回若干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依据为《主板规则》第 9.03(3)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 及 12.14 条关于申请资料须大致完备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0-2016,在附录取列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 A 至公司 G 的拒绝原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明 2015 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1-18(2018 年 2 月,2022 年 8 月更新),规定首次公开招股中把配售部分股份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或向公开认购部分超额分配时,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不得超过原先分配股数的两倍或总发售股份的 30% 两者中的较低者。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配售回拨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设计发行方案和核查回拨合规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0-18,列明首次公开招股采用灵活定价机制的条件:发售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或发售价范围下限的 10%,若使用价格范围,上下限从下限起计须不多于 30%。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灵活定价机制的下调上限与披露要求,并附招股章程、正式通告与下调公告的披露样本,可直接对照准备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GL9-09 指引信,列明申请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8.12 及 19A.15 条须具备的多项条件。第 8.12 条一般要求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 19A.15 条则允许联交所考虑申请人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安排后给予豁免。指引信要求授权代表担任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担任另一沟通渠道,且每名董事须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电邮及传真号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9-16(2016 年 11 月,2017 年 10 月、2018 年 2 月及 2020 年 2 月更新),就《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下「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诠释提供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86-16,就简化股本证券新上市申请的上市文件编制提供指引,要求上市文件资料清楚陈述并采用浅白语言。指引就「概要及摘要」「行业概览」建议 10 页上限,就「历史及发展」「适用法例及法规」建议 20 页上限,若相关章节超出建议页数上限或「概要及摘要」几乎全部复制其他章节,联交所可酌情暂停审理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5-16,就分销商向关连客户、上市申请人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配售证券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给出指引,并取代指引信 HKEX-GL75-14 及上市决策 HKEX-LD90-1。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了向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配售须提交的确认与豁免条件,安排配售合规流程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3-13 就上市文件如何分类及披露不合规事件作出规定,将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重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违规原因、性质与范畴、受罚情况及经加强的内部监控措施细节,联交所一般要求上市前完全修正;系统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第3.4段资料但无需修正;非重要不合规事件不要求披露或修正。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并逐类给出披露与修正要求,可作为上市文件披露章节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57-13 指引规定新申请人须通过 HKEX-ESS 呈交并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呈交当日即须上载申请版本登载版与整体协调人公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申请版本大致完备的披露要求与登载遮盖范围,可对照准备A1申请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6-12(2012年12月发布,2015年10月及2022年1月更新)要求从事农业的上市申请人须有整整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的生物资产/农产品销售及盈利纪录,方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三年营业纪录及盈利规定,并须作出会计调整扣除该等收益。
推荐理由:指引明确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不能计入第8.05(1)(a)条盈利测试,并列出保荐人实地核查与估值师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43-12(2012年10月,2013年7月及2015年11月更新),整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过往上市决策,并取代 HKEx-LD36-1、LD55、LD59 等多项上市决策。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特别权利在上市后能否延续,可作为梳理投资协议条款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2-12 说明《主板规则》第9.09(b)条的目的及可考虑豁免新申请人遵守该条的各种情况。该条禁止核心关连人士在上市委员会聆讯日期足4个营业日前起至获批上市期间买卖发行人股份,上市申请失效后即不再适用。指引列出海外上市、公司重组、遵守《上市规则》等可获豁免情形,并要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申请豁免的原因及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37-12,就新申请人披露财务资料及前景给出指引,要求业绩纪录期后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资料相距不超过十个历日,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一个实际可行日期与文件日期相距不多于两个月。指引同时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应涵盖的备用信贷额度、流动资产净额、现金来源用途、已知趋势及大型向外融资计划等事项,并要求保荐人在呈交申请版本时提供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确认函的接近定稿。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资金流动性披露与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的具体口径,编备上市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指引信 HKEX-GL110-21 中鼓励拟向关连客户配售上市申请人证券的分销商,在上市申请人刊发聆讯后资料集后尽快提交预先审阅申请。申请须提供各关连客户身份及与分销商的关系、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背景资料、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以及按 GL85-16 原则寻求同意的理据和预期最高配售数目;向关连客户分配证券须待公开发售结束并取得联交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2-19(2022 年 1 月最后更新)就新申请人改变会计政策、采用《主板规则》第 4.11 条以外会计准则及申报会计师盘存程序给出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申报会计师受聘前存货结余可用后转程序确定,并列出采用其他会计准则时的账目调整表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HKEX-GL101-19 指引信,就上市申请人涉及制裁风险时的处理给出指引,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 2.13(2) 及 8.0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11.06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制裁风险拆成一級、次級与被制裁目标三类情景,并列出不适合上市的具体情形,可作为港股项目制裁尽调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HKEX-GL100-19 指引信,就新申请人与控股股东群体之间的业务竞争说明评估方式。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新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业务竞争时的披露数据与利益冲突管理措施,可对照处理独立性论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6-13 于 2024 年 1 月撤回,原指引针对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长时间停牌公司,列明复牌条件与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指引涵盖《第 17 项应用指引》所涉公司及因监管调查、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而停牌的公司,并要求复牌建议证明业务实质、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8-20 就《主板规则》第 3.28 条(《GEM 规则》第 5.14 条)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提供指引,该函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由新版本取代。指引列明联交所审批豁免时考虑的因素及附带条件,豁免期无论长短均不超过三年,并须由合资格人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协助。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GL118-23,规定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招股章程、相关申请表格及随附文件,以申请批准将招股章程登记。
推荐理由:指引信明确了招股章程电子提交的数码签署要求与过渡期安排,港股 IPO 项目准备登记文件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2008 年 7 月,2014 年 4 月更新,2023 年 11 月撤回)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在刊发招股章程后、公开发售截止申请日期前下调指示性发售价下限超过 25%,构成个案实况的重大变动,须先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接受认购申请期限,并给予已递交申请者撤回申请的权利。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认购期并给予撤回权,可作为发行方案调整的对照口径。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内地公开发售新A股、部分关连人士可认购一事,豁免其遵守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关连交易规定。因H股持有人无按比例认购权,第14A.92(1)条豁免不适用;该上市决策已于2023年8月因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0-3 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上市前股东根据股份报酬计划给予的发股授权能否约束日后股东作出议决,准许甲公司推行该计划并授权董事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