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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日周一1 条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62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

    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新增第四十六条作出解读,该条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率和水平。

    推荐理由:财政部会计司逐条说明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信息化监管要求,并列出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赋码等已落地做法。

10月30日周五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74

    财政部解读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增设监督管理专章,审计工作底稿应存放在中国境内

    财政部就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决定作出解读,新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专章。新法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被检查对象应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并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携带、传递出境。

    推荐理由:财政部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工作底稿境内存放与出境限制,事务所底稿管理需对照调整。

10月19日周一
  1. 中国证监会62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让《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更规范、透明、可预期。指导意见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主要实施程序,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与相关单位协同机制。证监会表示可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并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后发布实施。

    推荐理由:征求意见稿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实施程序与协同机制,并把它列为行政许可与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

9月21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与联合声明78

    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建议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至5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建议删除盈利比率、将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至50%,并删除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两个分类。咨询期至2026年11月30日,建议在咨询总结刊发后短期内生效,并设一个月公告披露宽限期。

    推荐理由:咨询文件把主要交易门槛由25%提高到50%,并删除盈利比率,直接影响港股发行人交易分类与披露安排。

  2. 香港交易所67

    联交所刊发第二阶段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咨询文件,咨询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刊发咨询文件,聚焦上市后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及分拆上市的监管规定,咨询期10周至2026年11月30日结束。建议包括删除盈利比率、将须予披露交易门槛调整为5%至50%、删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分类,以及把上市后分拆上市暂止期由三年缩短至一年。

    推荐理由:咨询文件列出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与分拆上市的具体修改建议,可对照现行门槛评估对发行人的影响。

9月11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企业管治指引》第 4 章: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企业管治指引》第 4 章,明确董事会对发行人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系统的最终责任,并要求至少每年复核一次系统成效、在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确认。指引列出内部监控五大组成部分及年度复核范围,涵盖销售与应收、采购与付款、存货、成本核算、现金与司库、税务以及 IT 系统一般与应用控制等环节,并说明举报与反贪政策的披露要求。

    推荐理由:指引把年度复核范围落到销售、采购、存货、IT 一般与应用控制等具体循环,可作为内控核查清单对照。

8月31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与联合声明62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处理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5-18,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并适用于主板及 GEM 发行人。指引信列明《上市规则》第 6.01、6.10 及 6.01A(1) 条的除牌架构,停牌发行人一般须在停牌日起计 18 个月内补救问题并复牌,上市委员会只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补救期。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长时间停牌与除牌的处理口径,明确了复牌条件、补救期延长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的具体要求。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程序与复牌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发行人的除牌架构、复牌责任及联交所监管行动提供指引,并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长时间停牌的补救期、复牌条件与内部监控检讨要求集中写明,可对照判断复牌路径与时间安排。

8月22日周六
  1. 中国证监会67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细化境外上市备案口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围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备案程序、发行对象、备案范围、境内资产交易、控制权认定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适用口径。

    推荐理由:指引逐条细化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的适用口径,涉及刑事犯罪起算、备案中止终止与财务性投资认定,可直接对照项目判断。

7月29日周三
  1. 港交所指引信与联合声明78

    联交所发布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咨询总结,下调不同投票权财务门槛并允许所有申请人以非公开形式呈交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2026年3月13日《有关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的咨询文件》发布咨询总结,采纳全部建议并作若干修改,相关《上市规则》修订于文件刊发后立即生效。

    推荐理由:联交所公布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咨询总结,明确不同投票权门槛、第二上市资格与保密呈交等规则修订,并即时生效。

7月24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112-22,明确第二上市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的规定与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2-22,就第二上市海外发行人因转移、转为主要上市或海外除牌而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列明适用的《主板规则》条文与程序。指引信明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股份全球成交量总金额有 55% 或以上在联交所市场进行即视为大部分永久转移,转移个案可获十二个月转移宽限期,海外除牌及转为主要上市一般不设宽限期。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明确海外发行人股东保障与中央结算系统准入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就海外发行人(包括寻求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如何符合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及证券纳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准入规定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海外发行人的股东保障、中央结算系统准入与财务报告准则适用条件集中列出,可对照核查上市申请文件。

5月30日周六
  1. 中国证监会60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项指南,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创业板原《指南》(深证上〔2021〕724号)。

    推荐理由:深交所将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扩展至主板与创业板统一适用,并明确落实情况表提交与补报的时间边界。

5月21日周四
5月19日周二
5月14日周四
  1. IAASB12

    IAASB 发布 ISQM 1 意大利语译本

    IAASB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发布国际质量管理准则第 1 号(ISQM 1)的意大利语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专家全国委员会翻译,状态为已完成。该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29日周一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1-1:配售新股致公众持股量不足时是否批准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1-1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配售新股并供股包销、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上市规则》第 8.08(1)(a) 及 13.32(1) 条规定 25% 水平的情况。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仅承诺尽力维持公众持股量不足以免除关注,须有不可撤回的配售安排。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2014:股份购回要约或致公众持股不足及要约后30日内发行新股的同意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港交所与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发出上市决策 LD82-2014:容许其提出可能导致股份欠缺公开市场的股份购回要约,以撤销海外上市地位,并同意其于要约完成后30日内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以符合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8.08条、第13.32条及第10.06(3)条作出上述决定。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可换股票据换股导致公众持股量不足时新股上市的审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乙公司发行新股及可换股票据、换股后公众持股量或跌破 25% 的问题。联交所认为仅承诺尽力维持不足够,须有确切安排;最终甲乙同意修订票据条款,若换股会导致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便不能转换,联交所接纳该方案。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上市后不得以市值为由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15%

    联交所拒绝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按《上市规则》第8.08(1)(d)条将最低公众持股量维持在15%的申请,甲公司申请时市值约120亿港元。联交所认为,公众持股量最低百分比在上市时确定后,不得在上市后纯因市值理由放宽,否则难以监察合规并带来市场不明朗。该决策已被撤回,《上市规则》第8.08(1)(d)条已于2025年8月4日撤回。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0-2017:发行人因公众持股量不足长期停牌,联交所会否取消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公众持股量低于10%而长期停牌一案作出上市决策 LD110-2017:因甲公司八个月来未提出实质计划或时间表,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6.01(2)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给予六个月补救期。甲公司其后通过向独立承配人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出售现有股份,在六个月内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25%,股份恢复买卖。该上市决策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2025年8月1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就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豁免认股权证持有人人数及分布规定的上市决策(HKEX-LD83-2014)

    联交所就甲公司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授予豁免,豁免《上市规则》第8.08(2)及(3)条关于认股权证上市时持有人至少300人及持股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不超过50%的规定。甲公司有逾600名登记股东及300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约70%股份由公众持有。联交所保留权利,若供股完成后认股权证持有人过少,可要求配售部分认股权证予独立承配人。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反收购交易中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的发行人可否在交易完成前配售股份以符合最低持股量(2025年8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 已于 2025 年 8 月撤回,该决策原就主板发行人进行反收购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8.21C 条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时,能否在交易完成前通过母公司配售现有股份、发行人配售新股份或两者混合的方式符合第 8.08 条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出指引。

2025年7月31日周四
2025年6月27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62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第五号,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5月修订),按交易方案、合规性、估值与作价、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其他五部分列示常见问题,并逐项给出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后的自查表逐项列明重组披露与核查要求,中介机构可据此对照分工并安排申报节奏。

  2. 中国证监会80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按板块定位、合规性、财务、行业及特定类型企业四部分列示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核查要求和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自查表把主板与科创板首发常见问题逐项对应到披露章节和核查报告,其中信息系统核查、资金流水、收入确认等条目可直接对照准备申报材料。

  3. 中国证监会82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适用于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中介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表及相关专项报告。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自查表指南,明确未落实核查要求可终止审核,并列出五类申报业务附件与签署要求。

  4. 中国证监会62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第三号自查表(2025年4月修订),适用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三号,适用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025年4月修订。自查表按募集资金运用、发行方案、合规性、业务及经营情况四部分列示24项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并要求保荐人在首次申报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再融资自查表,逐项列明募集资金、发行方案与合规事项的披露和核查落点,可直接对照底稿分工。

2025年5月16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5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拆成46项,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与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可作为重组项目核查清单对照使用。

  2. 中国证监会50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第4号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与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再融资审核关注要点做成可填报的落实情况表,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核查分工与简化问询的挂钩方式可直接对照。

  3. 中国证监会45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明确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22项审核关注事项,逐项对应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和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2项审核关注要点做成落实情况表,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4. 中国证监会6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首发审核关注要点做成逐项落实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分别填报并说明差异,填报质量还纳入执业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