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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周二
  1. 香港交易所55

    联交所对中港石油(股份代号:632)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李兆彬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对中港石油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32)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李兆彬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指其严重且明显未履行职责,导致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出现重大错误陈述,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推荐理由:联交所对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明确其上报与查询义务的落点。

9月15日周二
  1. 香港交易所22

    联交所对秀商时代控股(1849)三名前董事作出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对秀商时代控股(股份代号:1849)三名前董事牟雷、师立志、张虹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指其未回复上市科调查函及提醒函、未配合调查。联交所强调,董事配合调查的责任不因辞任而终止,不配合属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可能导致最严重的纪律制裁。

8月31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与联合声明62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处理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5-18,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并适用于主板及 GEM 发行人。指引信列明《上市规则》第 6.01、6.10 及 6.01A(1) 条的除牌架构,停牌发行人一般须在停牌日起计 18 个月内补救问题并复牌,上市委员会只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补救期。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长时间停牌与除牌的处理口径,明确了复牌条件、补救期延长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的具体要求。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明确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程序与复牌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发行人的除牌架构、复牌责任及联交所监管行动提供指引,并取代 GL66-13 中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旧有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长时间停牌的补救期、复牌条件与内部监控检讨要求集中写明,可对照判断复牌路径与时间安排。

7月24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112-22,明确第二上市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的规定与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2-22,就第二上市海外发行人因转移、转为主要上市或海外除牌而改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列明适用的《主板规则》条文与程序。指引信明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股份全球成交量总金额有 55% 或以上在联交所市场进行即视为大部分永久转移,转移个案可获十二个月转移宽限期,海外除牌及转为主要上市一般不设宽限期。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明确海外发行人股东保障与中央结算系统准入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11-22,就海外发行人(包括寻求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如何符合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及证券纳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准入规定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海外发行人的股东保障、中央结算系统准入与财务报告准则适用条件集中列出,可对照核查上市申请文件。

2025年12月29日周一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2014:股份购回要约或致公众持股不足及要约后30日内发行新股的同意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港交所与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发出上市决策 LD82-2014:容许其提出可能导致股份欠缺公开市场的股份购回要约,以撤销海外上市地位,并同意其于要约完成后30日内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以符合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8.08条、第13.32条及第10.06(3)条作出上述决定。

2025年7月31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因配售新股予策略投资者将最低公众持股量降至24%的豁免申请(已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因向策略投资者配售新股、公众持股量降至24%减一股股份而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08(1)(a)条作出分析,考虑其股东基础庞大、市值逾100亿港元及流通量高,最终批出豁免。该上市决策HKEX-LD101-2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2024年8月30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明确SPAC发起人适合性、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与托管账户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就《主板规则》第十八B章下SPAC上市及SPAC并购交易给出指引,涵盖SPAC发起人适合性、上市申请、证券标记、托管账户现金等价物、财务资料、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SPAC并购公告、发起人参与首次发售、远期购入协议、发起人贷款、关连交易附加规定及受托人/保管人资格与责任。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SPAC发起人资格、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门槛与托管账户责任,做港股SPAC项目可直接对照。

2024年6月6日周四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明确须予公布交易的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5:甲公司向控股股东 X 先生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权益属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5 认定,甲公司于控股股东 X 先生取得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向其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且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2: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不构成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作出上市决策,裁定该收购不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收购后卖方将持有甲公司已扩大已发行股本超过 50%,控股公司持股被摊薄至约 20%,但市政府通过机构 X 与机构 Y 在收购前后均对甲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控制权未出现改变。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8-1:豁免甲公司持续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订立无期限商标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总收入百分比缴付专营权费一事,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豁免附有条件,包括豁免期固定并於甲公司从地方政府取得的20年经营许可证余下期限结束时届满、董事及保荐人须确认交易对甲公司及股东整体公平合理、以总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评估代理审阅。该决策於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於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给出持续关连交易超三年期限与非币值年度上限的豁免条件,可对照准备同类申请。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0-1:授予甲公司《第18项应用指引》豁免,调整最低公开认购份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授予《第18项应用指引》豁免,允许其将首次公开招股股份的15%初步分配至香港公开认购组别,并在超额认购10倍、20倍、40倍时分别触发17.5%、20%、介乎不低于20%至不超过40%的回补。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5:保荐人联系人以低于招股价换股价认购甲公司不超 2% 已扩大股本,保荐人可否续任及股份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5,处理保荐人联系人在上市前不久以低于招股价 20% 至 35% 的换股价转换可换股票据、认购不超过 2% 已扩大股本的两项问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保荐人独立性看事实与保证盈利条款,Pre-IPO 折让认购股份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2-2013:接纳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并给予豁免(2023年8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52-2013,认为可接纳一家在中國证券交易所上市逾10年、拟将全部B股转为H股的公司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推荐理由:联交所对B股转H股以介绍方式上市的接纳条件与豁免口径,可作为同类项目设计公众持股与流通量安排的参照。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6-3:批准甲公司非为稳定市价而设的招股数量调整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申请招股数量调整权作出上市决策,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批准该权利。条件是额外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初期出售股份总数的15%、即使不行使仍须符合最低上市准则、须在上市前行使否则失效,并在招股章程披露行使期、非为稳定市价、摊薄程度及额外款项用途,公布配发结果时须披露是否行使。该决策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2023年12月25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刊发 GL99-18 指引,明确评估保荐人独立性的考虑因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GL99-18,就《主板规则》第 3A.07 条(《GEM 规则》第 6A.07 条)下评估保荐人独立性提供指引。指引列出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各方关系的性质、业务关系的起始时间、各方有否参与保荐人取得该宗保荐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关系的性质与重要性;并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应用独立性规定。

    推荐理由:指引把保荐人独立性的判断落到关系性质、业务起始时间与合伙结构处理上,可作为独立性核查的对照口径。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指引信 GL56-13 明确大致完备申请版本的披露要求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的登载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申请版本大致完备的披露要求与登载遮盖范围,可对照准备A1申请文件。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第21章投资公司的销售限制、市值与利益冲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17-10 指引就《主板规则》第21章投资公司上市给出要求:证券买卖单位及认购额一般最少为500,000港元,须至少300名股东,市值实质不低于1.5亿港元。指引还列明审批投资公司上市的考虑因素、董事与投资经理/顾问的资格,以及同时管理其他第三者资金时的利益冲突处理。该指引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明确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明确豁免招股前股票期权计划披露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1-09 列出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17.02(1)(b) 条及附录一 A 部第 27 段的多项条件。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披露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关连人士获授人的全部规定资料,其余获授人只披露期权总数、行使期、代价及行使价的合计资料,并向公众提供全部获授人名单;豁免披露行使价及行使年期的申请一般不获批准。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招股前期权计划披露豁免的多项条件,处理期权披露豁免申请时可直接对照。

2023年12月24日周日
2023年11月21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6-1:刊发招股章程后出现重大变动的处理(2023 年 1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6-1 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刊发招股章程后下调发售价约 10% 的重大变动作出议决,要求甲公司刊发补充招股章程披露经修订的发售价、市值、市盈率及所得款项用途等资料,并采用「选择参与」做法,须收到申请人确认继续认购才处理其申请,否则拒绝受理。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的处理(2023 年 1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1-1(2008 年 7 月,2014 年 4 月更新,2023 年 11 月撤回)裁定,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在刊发招股章程后、公开发售截止申请日期前下调指示性发售价下限超过 25%,构成个案实况的重大变动,须先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接受认购申请期限,并给予已递交申请者撤回申请的权利。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招股章程刊发后下调指示性发售价须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延长认购期并给予撤回权,可作为发行方案调整的对照口径。

2022年1月28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7-2012:接纳 X 公司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2022 年 1 月标注修改版)

    联交所基于 X 公司实际情况,接纳其以美国马里兰州为注册成立地申请第二上市,并明确该接纳仅属个别情况。X 公司股份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逾 10 年,其提交的对照表显示马里兰州法律在《联合政策声明》第 1(c)、2(a)、2(d)、2(f)、3(a)、4(c) 及 4(d) 项上与香港法例水平相若或更严谨。

2020年9月26日周六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内地注册成立的银行)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4.10 条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公司的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对第 4.10 条银行披露规定的豁免考量因素与附加条件。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是否会忽略收购交易代价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其他规模测试提议(HKEX-LD83-1)

    联交所就X公司(H股在联交所、A股在内地交易所上市)以发行A股收购主要股东业务一案,决定忽略代价比率计算结果并接受其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该代价比率按全部已发行股本(含A股及H股)市值计算,但市值仅按H股价格计算,结果高于100%,其余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X公司提议以交易前五个交易日A股及H股平均市价计算市值,代价测试结果低于40%。

2020年8月28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明确介绍形式上市的证券流通量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3-13,适用于拟以介绍形式上市、且拟上市证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在递交 A1 或 5A 表格时一并提交建议的流通量安排供联交所审批。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介绍形式上市的流通量安排要求,并新增海外市场交投不活跃通常不视为适合上市的判断口径。

2019年3月21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2-1:甲公司大部分营业额及纯利源自密切关连方交易,是否适合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2-1(2010 年 5 月,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68-13 取代)审议甲公司大部分营业额及纯利源自与董事及雇员交易是否适合上市。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依赖密切关连方交易时,仅靠企业管治措施与披露不足以解决适合上市问题。

2018年7月13日周五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6 指引信:交易所参与者申请刊发招股章程摘要及宣传资料的审批要求(2018年7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3-06 指引信明确,交易所参与者刊发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摘要及宣传资料须经上市申请人及/或其保荐人授权并提出申请,联交所审批权限仅限已获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该指引信于2006年4月发布、2014年3月更新,已于2018年7月撤回。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2-06 指引信: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的独立性评估程序(已撤回,由 HKEX-GL99-18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9-18 取代。该指引信针对《主板上市规则》第 3A.08 条,说明保荐人控股股东为合伙公司时如何评估保荐人独立性:合伙公司一般按一群人士处理,涉及有限责任合伙人等较复杂安排时则可能视作法人团体。

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内地注册银行申请人遵守《上市规则》第4.10条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内地注册成立的银行)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4-1,豁免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4.10条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公司的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内地银行申请人在何种条件下可获豁免第4.10条的银行披露规定,以及联交所评估豁免时考察的四类重大财务资料。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3:豁免甲公司刊载目标公司估值报告时遵守盈利预测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买方出售目标公司的主要及关连交易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3-3,豁免其在公告及通函刊载目标公司估值报告时遵守《主板规则》第 14.62、14.66(2)、14A.68(7)56(8)、14A.70(13) 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29(2)段的盈利预测规定。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5

    联交所是否接纳泽西岛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司法权区(HKEx-LD80-1)

    联交所决定接纳泽西岛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X公司须对其组织文件作出若干修改。日后在泽西岛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可依循指引信 HKEx-GL12-09 所载的简化程序,毋须提交按《联合政策声明》作出的逐项详细对照。该上市决策 HKEx-LD80-1(2009 年 10 月)已于 2013 年 12 月被泽西岛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公司配售及先旧后新认购应否合并计算百分比率及主要交易豁免

    联交所就X公司配售及先旧后新认购作出上市决策,认定两者各为独立交易,X公司须用百分比率分别计算以界定交易类别,两项交易均构成主要交易。联交所同时豁免X公司遵守主要交易规定,理由是各方已采取合理行动确保先旧后新认购完成,且完成后售出Y公司权益净额仅4%,对X公司影响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