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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9-1:甲公司上市前无须解除母公司为其银行融资提供的担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上市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69-1,认为甲公司无须在上市时或之前解除母公司为其现有银行融资提供的担保,理由是甲公司已获多家独立财务机构承诺提供大致同等的再融资,且有关承诺将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母公司担保不必然要在上市前解除,判断财政独立看的是独立融资能力与披露安排。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2:董事与母公司集团重叠时甲公司是否独立于母公司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董事与母公司集团董事重叠的情形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2,认为就《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27A段而言,甲公司已证明其独立于母公司。该决策于2006年3月刊发,2019年3月撤回并由 HKEX-GL68-13 取代;分析中联交所从财政、营运和管理三方面考察独立性,并列出保荐人提出的董事重叠比例、兼任董事职责范围、业务划分及持续关连交易规模等因素。

    推荐理由:已撤回的上市决策展示了董事重叠情形下判断发行人独立于母公司的具体考量因素。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3:执行董事重叠、同业经营与共同客户下甲公司是否过度依赖母公司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3,判断其执行董事与母公司董事重叠、与母公司集团同属一个行业并拥有共同客户,是否构成过度依赖母公司而不适合上市。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从管理、财政、业务三方面拆解依赖母公司是否影响适合上市,并说明不竞争承诺只是考虑因素之一。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2:集团与母公司集团业务划分及竞争披露是否充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2,裁定集团与母公司集团各自业务已划分清楚,两者构成或很可能构成的业务竞争已按《上市规则》第 8.10 条充分披露。该决策 2006 年 3 月刊发,已于 2019 年 3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0-19 取代;个案中乙业务在业务纪录期间三个财政年度分别约占集团营业总额 60%、50% 及 5%,重组后由母公司接手。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项列出业务划分的核查维度,处理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与独立性披露时可对照。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1:甲公司业务依赖母公司是否令其不宜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业务依赖国有企业母公司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裁定其依赖程度不足以构成《上市规则》第 8.04 条下不适合上市的理由,相关问题可通过在招股章程披露解决。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列出判断申请人依赖控股股东是否影响适合上市的考虑因素,可对照招股章程披露口径。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4-2012:甲先生及乙先生在前身公司的操守影响其董事胜任能力,甲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8.15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4-2012 裁定,甲公司两名执行董事甲先生及乙先生在前身公司任职期间,对前身公司因 X 先生未遵守内部止蚀政策而招致重大亏损的交易监督不足,未能证明其具备《主板上市规则》第3.09条所指上市公司董事应有的能力才幹,甲公司亦因此不符合第8.15条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董事在前身公司的监督失职为由否定其胜任能力,可作为评估董事适格性的对照口径。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9-2011:甲公司重大违规票据融资如何影响其主板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9-2011 裁定,甲公司因在营业纪录期内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取得票据融资,其主板上市申请延至终止所有违规票据融资安排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后处理。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重大违规融资的六项考量因素,并给出延后十二个月处理与内控整改的具体口径。

2018年7月30日周一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7-2:指令 X 公司 H 股复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 H 股停牌事宜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该公司刊发股改方案公告后,当初申请停牌的理由已不再适用,遂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6.07 条指令其 H 股复牌。联交所同时认为,为便于磋商或厘定方案最终条款而继续停牌并不恰当,X 公司须先刊发复牌公告,否则联交所将自行刊发公告后指令复牌。

2018年7月13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7-2014:甲公司对冲活动内部监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应有水平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对冲活动的内部监控作出上市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2.13(2) 及 11.07 条。联交所认为甲公司对冲内控欠缺惯常应有的动态风险管理水平,对手方信贷风险披露亦不足,要求其考虑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远期采购持仓限额及超额批准程序、制定对手方限额设立与变更程序并监察风险值,并在招股章程披露采纳情况。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出联交所对申请人对冲活动内部监控的具体要求,可作为评估衍生品与商品风险内控的对照口径。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0-3:招股章程摘要披露过往股息收益未解释计算基准属误导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3(2006 年 3 月,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86-16 取代),认为招股章程摘要部分只披露按过往资料计算的股息收益率、未解释计算基准及日后能否延续,属误导。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股息收益披露须同页交代计算基准、资金来源与可持续性,可作为招股章程摘要披露的对照口径。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1-10 就上市文件不披露机密资料的尽职审查作出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1-10 就上市申请人及保荐人要求上市文件不披露机密资料时的尽职审查程序作出指引,该函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8-18 取代。

    推荐理由:指引信明确保荐人须取得含高度机密资料在内的必要资料,并说明受限制资料下的替代步骤与记录要求。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GL8-09 明确招股章程引述统计数字及数据的警告字眼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09 阐释招股章程收录源自聘托编撰或非聘托编撰研究报告的统计数字、数据或摘要时,联交所如何处理警告字眼。指引信区分政府公开文件、第三者专家报告及研究报告三类资料来源,并给出预期使用的警告字句,同时说明董事及保荐人仍须承担《上市规则》下的责任。该函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98-18 取代。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招股章程引用研究报告数据时警告字眼的允许口径,以及董事与保荐人责任的边界。

2018年6月28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2:附条件公开发售及可换股债券发行是否须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2(2010 年 7 月刊发,2015 年 4 月更新,2018 年 7 月撤回),涉及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在无股东批准下由乙公司全数包销、折让 40% 的公开发售,条件是乙公司可购入不少于现有股本 6% 的股份,同时向乙公司发行可转换为现有股本 13% 股份的可换股债券。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包销条件与可换股债券合并计算后仍须股东批准,判断发行是否需授权时可对照这一口径。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0-2015:甲公司能否以一般性授权向第三方投资者配售权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以一般性授权向非关连承配人配售权证作出上市决策,认为配售不符合一般性授权规定,要求甲公司另行取得股东批准。该权证发行价为每份 0.01 港元,行使价较配售协议日期收市价高出约 10%,但联交所指出其发行代价较常见期权定价模式估值大幅折让,甲公司无法证明发行价等同公平值。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0-2013:甲公司额外供股股份分配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7.21(1)(a)及7.21(3)(a)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额外供股股份分配安排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其符合《上市规则》第7.21(1)(a)及7.21(3)(a)条规定。该供股获超额认购,额外申购超过一万份、约为供股股份总数二十倍,部分股东疑将股权拆细至不足一手以提交多份补股申请;董事会仅向似无滥用意图的补股申请全数配发,其余按增减对照率分配。联交所满意甲公司已采取合理程序确保公平分配,且与披露原则一致。

2018年2月24日周六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5-2013 更新版:列明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4 月退回 16 宗上市申请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5-2013 的 2018 年 2 月标注修改版本,列出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4 月期间退回 10 宗主板及 6 宗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依据为《主板规则》第 9.03(3) 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 及 12.14 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招股章程披露不足而被退回的具体情形,可作为申报前自查披露完整度的对照清单。

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3:豁免甲公司刊载目标公司估值报告时遵守盈利预测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买方出售目标公司的主要及关连交易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93-3,豁免其在公告及通函刊载目标公司估值报告时遵守《主板规则》第 14.62、14.66(2)、14A.68(7)56(8)、14A.70(13) 条及附录一 B 部第 29(2)段的盈利预测规定。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0

    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1-2015,列明 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月退回上市申请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1-2015,列出保荐人新监管规定实施后,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回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申请被退回的具体原因,可作为判断申请版本是否大致完备的对照清单。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0-1:容许X公司从配售部分向现有A股公众股东配发H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0-1(2010年5月刊发)议决,只要招股章程内作出全面披露,容许H股上市申请人X公司现有A股公众股东认购其配售部分中的H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现有A股公众股东认购H股配售部分时,联交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优惠待遇。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5-2015:乙公司上市后不久不再是甲公司控股股东,仍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0.07(1)条12个月禁售期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后不久即不再是控股股东的乙公司是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0.07(1)条12个月禁售期作出决定。乙公司在甲公司刊发上市文件当日持有30%以上股份,全球协调人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后其权益被摊薄至低于30%;联交所议决,乙公司虽不再是控股股东,仍须在甲公司上市后12个月内持有上市文件所载述的持股数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控股股东因超额配股被摊薄至30%以下仍受12个月禁售期约束,可用于判断禁售期承诺范围。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4-2014 列明 2013 年 5 月至 9 月退回若干上市申请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84-2014,列出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期间退回 A 公司至 Q 公司共 17 名申请人上市申请的原因,依据为《主板规则》第 9.03(3) 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12.14 条,即随 A1 表格提交的招股章程须为较完备版本。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出2013年5月至9月退回上市申请的具体原因,可作为判断招股章程是否属较完备版本的对照清单。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交易中乙公司是否占有重大利益(2014年7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X公司拟向甲公司及少数股东收购目标公司60%及40%权益的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议决乙公司在该建议收购事项中占有重大利益。乙公司为X公司控股股东兼甲公司附属公司,第一项收购构成关连交易,第二项收购因甲公司为目标公司主要股东亦构成关连交易,乙公司均须放弃表决权。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6-5:甲公司收购、购置及贷款交易均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拟与董事亲属相关方进行的收购、购置及贷款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议决三笔交易全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决策援引《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06 条及第 14A.11(4)(c) 条,说明联交所可按个别交易行使权力将任何人士视作关连人士,并会顾及交易内容而非形式;该决策于 2010 年 7 月更新、2014 年 7 月撤回。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3-2:私有化建议中相关股东是否须放弃表决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拟以协议安排方式将创业板上市附属公司私有化的建议作出裁定,认为甲公司(甲集团持有附属公司 9.9% 股份且不纳入协议股份)与戊人士(附属公司行政总裁兼持未行使购股权)在建议中各占重大利益,须于 X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放弃表决权。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3-1:X 先生与 Y 先生在建议收购事项中构成重大利益,须放弃表决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3-1(2009 年 10 月刊发,2014 年 7 月更新),认定甲公司董事兼主要股东 X 先生与 Y 先生同时担任卖方董事(X 先生兼任卖方行政总裁),在甲公司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约 60% 股本权益的建议收购事项中各占重大利益,须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2.15 及 14.49 条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推荐理由:联交所认定兼任买卖双方董事的股东在收购中构成重大利益,须在股东大会放弃表决权,可作为判断利益冲突与表决权安排的参照。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接纳德国为《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司法权区:HKEx-LD71-1 上市决策

    联交所决定接纳德国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条件是 X 公司须修改其组织文件。日后在德国注册成立的申请人无须就《联合政策声明》所载股东保障事项逐一比较,只需在提交申请前确认已作出与 X 公司相若的安排。联交所不会要求德国发行人定期覆阅德国法律,但德国法律若有重大变动令股东保障标准大幅下降,期望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向市场报告。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就新加坡注册公司X公司主要上市接纳新加坡为认可司法地区并明确日后审批程序

    联交所决定就X公司拟作的主要上市,原则上接纳新加坡为其注册成立司法地区,条件是X公司须修改组织文件。日后新加坡注册公司申请在联交所主要或第二上市,若就股东保障全面对照、无不符合《联合政策声明》之处、组织文件与《上市规则》及权益披露和收购守则一致提供充分证明,联交所原则上即视为符合规定,无须逐项详细比较。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1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4-4:甲公司须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各项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集团订立的多项持续关连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裁定须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81 条合并计算。联交所认为母公司集团成员属第 14A.82(1) 条所指互相有关连人士,且各项交易合共导致集团大量参与以往不属主要业务的新业务,故按集团向母公司集团提供服务及产品、集团向母公司集团采购、母公司集团向集团提供外判服务三大类别合并计算,合并后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4-2013:会否接纳纳闽为《主板规则》第十九章及《创业板规则》第二十四章下的司法权区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4-2013 议决,会考虑接纳纳闽为发行人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条件是当地注册的上市申请人修改组织章程文件,并证明与纳闽有合理关系;不修改者须提供理由,由联交所按个别情况逐一评估。

  1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3-5:就公司交易将拟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视作甲公司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HKEx-LD63-5 中裁定,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11(4)(a) 条,该拟于联交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公司交易中应被视作甲公司(主板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公司交易据此构成关连交易。

  1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是否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条行使权力将乙公司视作甲公司关连人士(HKEx-LD63-4)

    联交所决定不按《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条行使权力,就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成立联营企业竞投码头项目的交易,将乙公司视作甲公司的关连人士。乙公司仅是乙先生(甲公司主席兼控股股东甲先生的兄弟)的联系人,并非甲先生的联系人,故不属第14A.11(4)条所指关连人士;交易亦无刻意规避关连交易规则的安排。

  1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3-3:就交易 A 将买方视作 A 公司关连人士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公司 A 公司出售楼宇 Z 权益的交易 A 作出裁决,认为买方与 A 公司主席兼控股股东 X 先生就同一楼宇订立以相互完成为条件的协议,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11(4)(a) 条所述安排,故将买方视作 A 公司的关连人士,交易 A 构成关连交易。

  1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关连交易豁免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的上市决策 LD63-2013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授予豁免,无须遵守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该交易仅因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X 先生间接持有乙公司 30% 权益而构成关连交易,最高百分比比率仅略高于 0.1%,且 X 先生并未控制乙公司、其权益亦非主要业务权益。联交所认为其不大可能施加不当影响,甲公司须以公告披露该交易及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