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9-2013:裁定第 18.33(2) 条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储量净现值,并豁免甲公司遵守第 18.33(6)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主板规则》第 18.33(2) 条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证实储量、证实加概略储量、证实加概略加可能储量及后备资源量的净现值,并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第 18.33(6) 条,准许其披露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石油原始地质储量的价值估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主板规则》第 18.33(2) 条允许按税前及税后基准披露证实储量、证实加概略储量、证实加概略加可能储量及后备资源量的净现值,并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第 18.33(6) 条,准许其披露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石油原始地质储量的价值估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6-3(2005 年 7 月),审议其中国注册成立并营业的附属公司之间多重相互持股架构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2 条有关发行人须依据法例正式成立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上市文件毋须就拟购入或发展的矿场X、矿场Y及矿场Z逐项载列合资格人士报告,前提是甲公司不倚赖这些矿业权益取得上市资格。甲公司须在上市文件披露各矿场重要资料及建议收购条款,并承诺在取得所需资料后逐项编制及发出合资格人士报告,同时在年报内逐项汇报发展情况。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31-2012,认为甲公司(主板矿业公司申请人)就投诉指控的披露不清晰及不足,且未能证明有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故不批准其按《上市规则》第18.04条豁免遵守第8.05(1)条。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1-2(2001 年 1 月)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中未收到任何涉及 500 万港元以上的认购申请时,毋须按《上市规则第 18 项应用指引》第 3.1 段将供公开认购的证券总数平均分为 A、B 两组。该规则以 500 万港元为界区分大小投资者,本个案只有一类投资者,故无分组必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3(2000年3月,2013年1月更新)裁定,保荐人/包销商乙公司可认购其客户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中「公众认购」部分的股份,但有关详情必须在申请认购结果公布中作出适当披露。该决策依据《主板规则》第3A.07条及《创业板规则》第6A.07条,并注明保荐人应确保其独立性不会因乙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认购股份而受到影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出售项目公司 25% 权益及提供顾问服务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裁定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20 及 14A.80 条不理会计百分比率的结果,并接受甲公司提出的替代规模测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非全资附属公司交易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时,联交所接受何种替代规模测试。
联交所就甲公司全资附属公司X与独立第三方基金经理签订全权管理协议、将1,000万美元盈余资金转入基金经理管理的组合一事作出裁定:该基金管理协议及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均属《上市规则》第14.04(1)(g)条豁免范围,甲公司毋须遵守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豁免须符合指引,即发行人已清楚订明财政政策且交易按此政策进行;发行人仍须继续监察第13.09(1)条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独立借款人提供有抵押委托贷款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不披露借款人身份、利率、应收利息及服务费。该贷款交易属须予披露交易但并非重大,且已有抵押担保,甲公司改为披露借款人主要业务、利率及服务费范围、抵押品条款和信贷风险评估。联交所同时指出,《主板规则》第14.58条已于2019年10月1日修订,规定须披露须予公布交易的对手方身份。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1(2010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撤回)处理甲公司配售可换股票据及收购目标公司两项事宜。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现金资产公司与反收购行动的判断落点,以及联交所附加的披露与尽调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将非全资附属公司乙附属公司股份以实物分派给股东一事作出决定,认为无须根据《主板规则》第2.04条增订附加规定。联交所关注分派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尤其是所分派股份并非在联交所上市;本案中股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可自由转让并在流通市场变现,甲公司承担股东获转让股份的费用并提供两年托管安排,且分派须经股东批准。
联交所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甲公司将乙附属公司全部股份以实股按比例配发的建议不构成甲公司的一项交易。由于甲公司拟设特别股东大会(母公司股东及其联系人弃权)并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等保障独立股东措施,联交所未按第2.04条施加额外规定。
联交所就甲公司收购香港目标物业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须予披露交易公告不披露卖家主要业务、物业名称地址及收购先决条件。甲公司将改为披露卖家独立性、物业所在区域与拟购单位总面积,并声明收购须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联交所认为该收购对甲公司不算重大,披露替代资料可让投资者了解交易性质,且现阶段披露有关资料或损害其利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母公司向非全资附属公司注资人民币 8 亿元的交易,裁定同意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14.20 条不理會代價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母公司提出的另一项规模测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建议的替代收益比率作出上市决策,接纳其在计算收益比率时以替代收益代替已刊发收益。甲公司因改用权益会计法将共同控制实体入账,已刊发收益不再计入分占共同控制实体收益,替代收益为已刊发收益与分占共同控制实体收益之和,并剔除共同控制实体与甲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间交易所得的收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后与乙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接纳其采用经扩大集团备考综合收益表计算的替代收益比率(约2%),不再理会按发行人现有收益算出的收益比率(约11%)。联交所依据《主板规则》第14A.80条,以替代规模测试将采购交易分类,使其可按最低豁免水平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2019年10月1日第14.20及14A.80条修订不改变本案分析和结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出售目标公司 7% 权益的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出售事项属于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经股东批准。甲公司持有目标公司 40% 权益,目标公司占该集团净资产的约 50%、纯利的约 90%;出售事项的资产比率及收益比率均超过 75%,盈利比率及代价比率则低于 25%。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第 14.20 条替代规模测试的适用边界,评估共同控制实体出售的交易分类时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根据第三方全面收购建议出售所持目标公司 15% 权益作出上市决策,该出售按代价比率超过 75% 原属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但其他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2011 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在控制权变更后 24 个月内出售占集团收入 100%、资产总值 70% 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不获豁免《主板规则》第 14.92 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4-15,说明《主板规则》第 14.82 至 14.84 条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如何应用于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注入大量现金的大规模集资。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现金资产公司规则不设量化门槛,且资金预期用途不能从现金水平中扣除,可用于判断大额集资是否触发停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78-14,说明按《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GEM 规则》第 19.06(6) 条)执行反收购行动规定的口径,该函于 2019 年 10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4-19 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将共同控制公司由比例综合法改为权益会计法后,如何在日后的年报及中期报告中入账作出上市决策,涉及《上市规则》第 4.11 及 4.12 条。
推荐理由:联交所接受申请人由比例综合法改为权益法后的披露安排,可作为共同控制公司披露口径的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按《创业板规则》第11.12A(1)条计算最低现金流量时是否计入违规期间现金流量作出议决,认为该公司违反监管规定达22个月且占业务纪录期大部分时间,违规现金流量不属日常业务经营所得,不得计入,甲公司因此不符合上市资格。该决策于2015年4月刊发,2019年4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违规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得计入最低现金流量,为同类申请人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划出边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66-1 裁定,甲公司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的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按《上市规则》第8.05(1)(a)条计算溢利时应当不予计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换股权公平值变动与日常业务无关,计算第8.05(1)(a)条溢利时不予计算。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4,裁定招股章程中关于盈利预测或会变动、并非绝对可靠的风险因素陈述并不恰当,应予删除。该决策依据《上市规则》第 2.13 及 11.17 条,认为此类意在规避董事及保荐人确保资料准确完备责任的限责或风险因素陈述有违其责任。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意在规避董事与保荐人责任的盈利预测风险因素陈述应删除,可作为招股章程风险因素披露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的豁免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0-1(2006 年 3 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裁定不批出豁免,甲公司不得在招股章程内列载涵盖期间与该公司财政年度不一致的集团未经审计财务资料盈利估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盈利估计的涵盖期间须与财政年度一致,未审计的季度数据不能替代审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一次性提前终止合约产生的赔偿收入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收入与日常业务有关,可计入《上市规则》第 8.05(1)(a)条所要求的溢利。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一次性提前终止合约的赔偿收入能否计入溢利测试,判断落点在收入是否源自日常业务。
联交所就甲公司营业纪录期分为前身公司主理期间与注册成立后期间作出议决,认为构成上市主体的业务已存在超过三个财政年度,且集团能证明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第4.04及8.05条。甲公司以两份会计师报告呈报业务纪录业绩属可接受做法,该事实本身不会引起上市异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7-2,裁定由不同股东拥有的实体在业务纪录期内重组而成的集团,可根据其最近期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符合《上市规则》第8.05(2)(e)条下5亿港元的最低收益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重组集团可用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资料计算最低收益,为同类重组的收益测试口径提供依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裁定,因对销坏账拨备的税务影响产生的递延税项抵免与日常业务有关,可视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a) 条盈利规定的有利因素;因保留盈利及法定盈余储备拨作资本产生的退税属资本重组活动,与日常业务没有明显关系。该决策为 2005 年第一季个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45-12 取代。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区分递延税项抵免与退税是否属日常业务,为盈利测试下非经营性收益的认定提供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作出上市决策,裁定可以接受该集团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将甲附属公司业绩纳入财务报表综合计算,尽管这样做不符合中国有关法例。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未缴足注册资本时仍可综合计算,但须在招股章程披露不合规详情与后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的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3-2,认为可准许其在上市文件另一个单独附录内刊载业绩纪录期后收购的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股权变动表及现金流表),但须满足两项条件:上市文件须以风险因素形式警告该等账目未经审核,并须设定机制使其后披露的被收购集团实际经审核资料可与该等未经审核账目比较。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给出刊载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两项条件,可对照理解未经审核资料的披露边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系列 42-3 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申报会计师采用倒转及前转程序确定年结日存货水平作出议决,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2-19 取代。联交所认为倒转程序可接受,但前转程序须由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证明其必要;个案中前转期约五个月,存货金额约占末段财务期间结束时的资产净值 7%。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了倒转与前转程序在存货核查中的接受边界,前转需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9-3 显示,甲公司作为主板上市申请人,因应交易所按《上市规则》第 9.04 条要求修改聆讯日期,招股章程刊发日期落在申报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最后会计期间结算日起 6 个月期限届满后第 6 天,遂申请豁免第 8.06 条,被交易所拒绝。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的财务资料呈列作出上市决策,甲公司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招股章程及日后财务报告内的会计师报告,母公司乙公司则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区分招股章程与日后财务报告的准则差异调整表要求,涉及美股与港股双重上市的分拆安排可对照。
联交所上市决策明确,首次公开招股章程是否提供盈利预测属发行人及顾问的商业决定,《上市规则》并无强制要求,不提供亦可接受,且不构成风险因素。若章程未提供盈利预测,保荐人及每名包销商须按标准格式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不在上市前编写的经纪行报告或分析员报告中提供相关盈利预测或性质相近的财务资料。该承诺要求已于2009年6月删除,本决策于2019年4月撤回并由HKEX-GL35-12取代。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5-2(2003 年 7 月,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裁定,上市申请人甲公司自愿在首次公开招股招股章程中作出盈利预测时,申报会计师就盈利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作出报告的同时刊载免责声明、警告投资者不要依赖该预测的做法不可接受,有关报告须剔除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2-15(2015年8月)规定,新上市申请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并按该交易所规则刊发比《主板规则》第8.06条/《创业板规则》第11.11条所要求更近期的未经审核季度/中期财务报表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38-12 就上市文件中资料披露的实际可行最近日期及资金流动性披露的最近日期作出指引,适用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的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5-09 就主板新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按截至上市前一日期间的估计可分派溢利计算的特别股息作出指引,该函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35-12 取代。指引要求发行人披露特别股息的估计金额、计算基础、派付日期及融资方法,并一般须承诺进行上市后特别审计以确定股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