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6-2012:上市发行人可否事先取得股东授权进行供股为收购募集资金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6-2012,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在同一股东大会上就供股建议寻求独立股东事先授权、以支付向控股股东母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现金代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6-2012,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在同一股东大会上就供股建议寻求独立股东事先授权、以支付向控股股东母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现金代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5-2012,回应一家主板上市中国发行人按每持有 10 股现有 H 股(或内资股)获发 1 股供股股份、折让约 40% 的供股建议是否须遵守《上市规则》发行价 20% 折让上限。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指出 GEM 发行人 X 公司拟依据《GEM 规则》第 17.39 条就三年期股份认购安排取得一次性事先股东授权,但该授权不符合第 17.41(2) 条及第 17.42B 条的规模与价格限制,故不可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5-2020 认为,甲公司分拆软件业务后,余下集团以约 6 亿港元估值主张符合《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但其中约 3.2 亿港元属非营运资产,不用于支持业务运作,计算市值时不应计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非营运资产不计入余下集团市值,分拆方案测算最低市值时可直接对照这一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住宅物业业务后,余下集团能否独立满足《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作出裁定。联交所认为《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c) 段要求余下集团独立符合第八章全部规定,包括最低市值;甲公司提交的资产基础估值报告未计及其股价相对资产净值的折让,联交所不信纳余下集团可达 5 亿港元。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分拆后余下集团须独立满足第8.09(2)条最低市值,且资产估值不能替代市值判断。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供股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评估《上市规则》第 7.19A(1) 条的 50% 摊薄限额时,须合并计算随建议供股授出的红利认股权证可转换的股份。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3-1 载明,不批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修订首次公开招股前购股权计划,该修订拟允许获授人在购股权可行使前将购股权转让予独立于公司及/或其关连人士的人士。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 IPO 前购股权计划不得在上市后放开转让,否则原上市批准所依据的情况即告改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9-2014 认定,甲公司分拆新公司独立上市时,控股公司与甲公司修订原有不竞争契约、剔除新公司业务并向新公司作出不竞争承诺,构成甲公司的关联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4,回应主板发行人 X 公司能否在审议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同一股东大会上取得特别授权,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为收购及项目业务提供资金。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67-13 指引信,提醒新上市发行人按《主板规则》第 3A.19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19 条)由上市日起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委任合规顾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6-18,就评估上市发行人及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03、2.06 及 6.01(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2.06、2.09 及 9.04(4)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举了联交所质疑发行人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多种情景,其中壳股特征与重大内部监控失当的判断标准可直接对照项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就《主板规则》第 13.24 条及《GEM 规则》第 17.26 条的业务充足水平要求提供应用指引,并附 8 个个案说明评估结论。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评估业务是否足够的具体标准与个案,并说明发行人被质疑时的书面陈述要求与停牌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9-2016,裁定甲公司完成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拟出售的乙附属公司占甲公司收入约 90%、资产约 75%,余下业务本财政年度仅录得微薄利润、过往数年录得亏损,且无证据显示所得现金能大幅改善营运。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曾任控股股东的乙先生出售建筑业务作出上市决策,认定出售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该建筑业务占甲公司约70%的收入及资产,余下地产业务与交易业务均在不足一年内收购或成立,上一年度录得亏损或微薄利润,账面值约2,000万港元的物业亦无重建计划详情。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5 认定,甲公司于控股股东 X 先生取得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向其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且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收购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联交所认为目标公司依赖乙公司独家供应的主要原料、无法证明业务可独立于乙公司,且收购后甲公司业务出现根本转变,乙公司还将通过受限制可换股证券取得实际控制权。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4 认定,甲公司拟以现金、股份及可换股债券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油气勘探目标公司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B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建议修改发行予卖方的可换股票据条款作出上市决策,指该修订为便利抵销安排,连同公开发售会使卖方控制甲公司,质疑其目的在规避《主板规则》第 14.06B 条的反收购行动规则,故不同意修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5-2016 认定,甲公司拟向乙先生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6)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目标公司无盈利纪录、依赖持牌中国公司生产销售,资产比率及代价比率分别约300%及200%,收购后甲公司主要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即使收购规模缩减至略低于100%仍属极端个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2(2010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认定,甲公司向卖方收购成立不足一年、尚无收益的薄膜太阳能模组设备制造业务,同时向前主席兼控股股东 X 先生出售原有玩具业务,属于《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4-2016 裁定,甲公司建议以约 45 亿港元注资承诺认购该基金权益(占基金规模约 80%),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涉及发行新A股的购股权计划,豁免《主板规则》第17.03E条(原第17.03(9)条附注1)的购股权行使价规定。甲公司按公告前最后交易日A股收市价与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A股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定价,以符合内地法例并须经内地监管当局及股东批准。联交所据此认为该定价反映当时A股市价,与附注理念相符,遂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一份上市决策处理甲公司供股后公众持股量跌破25%的问题:控股股东乙与主要股东丙合计持股超过75%,乙曾承诺在供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配售股份予独立第三方以恢复公众持股不低于25%。联交所考虑个案情况后裁定甲公司毋须停牌、可继续买卖,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9-2015 裁定,甲公司拟以象征式代价向身为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认购人发行权证,须遵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有关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作出上市决策,裁定该收购不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收购后卖方将持有甲公司已扩大已发行股本超过 50%,控股公司持股被摊薄至约 20%,但市政府通过机构 X 与机构 Y 在收购前后均对甲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控制权未出现改变。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1(2009 年 10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裁定,甲公司建议以现金代价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服务式住宅及安老院业务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述的反收购行动,甲公司将被当作第 14.54 条所述的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推荐理由: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仍完整保留了联交所按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行动的推理,可用于对照壳公司收购的判定落点。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出任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公司秘书作出上市决策,议决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第3.28条注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凭担任主板上市附属公司董事逾八年、任主席两年及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层约两年的经验,被认定具备注2所指有关经验。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担任甲公司(主要业务在内地的主板上市公司)秘书作出议决,认定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有第3.28条註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曾参与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准备及申请程序,上市后与退任秘书及专业顾问合作处理秘书及行政事宜超过七年,过去三年并出席约70小时相关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59-2013 中向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授予豁免,使其拟向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 X 先生收购海外市场专利权的交易被界定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而非《上市规则》第 14.06(6)(a)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该收购的资产比率约 150%、代价比率约 300%,联交所认为专利权与甲公司现有博彩业务有关连且无规避新上市规定的疑虑。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7-2013 认定,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 50% 已发行股本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联交所拒绝豁免《主板规则》第14.06B条,认定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甲公司须就复牌建议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导致控制权变更,且甲公司已停止营业、属上市空壳公司,有别于其引述的上市决策 LD95-1。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年报刊登网站后印刷本可否作表面改动作出裁定:只要原文(含数字)维持不变,纯为美观的色调、间距、排列改动均可接受;更正拼写或文法错误、更换英文字母大小写,只要发行人认为不改变此前披露内容的含意亦可接受。该上市决策(HKEx-LD49-1,2006年3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委任执行董事的公告未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2)条全部规定,须就遗漏资料再发公告。遗漏项包括获委任人在公司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过去三年经验及上市公司董事经历、酬金确切金额与计算基准;联交所明确即使未签服务合约,董事酬金资料仍须全部披露。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6-2013 议决 X 先生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秘书。X 先生未持有该条註 1 所列学术或专业资格,但为海外著名专业会计师组织会员,曾任另一上市发行人财务总监并参与编备监管公告及通函,且定期参加公司治理、会计及财务报告等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4-2013 裁定,目标公司虽在收购时未持有金矿项目权益,但凭分段增持协议可认定其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天然资源的权利,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1)(b) 条。该协议赋予目标公司独家勘探权、项目经营者身份及委员会多数委任权,勘探完成后将获项目 52% 权益。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