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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5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拆成46项,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与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可作为重组项目核查清单对照使用。

  2. 中国证监会62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首发审核关注要点做成逐项落实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分别填报并说明差异,填报质量还纳入执业质量评价。

2025年5月6日周二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2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77-14,明确上市发行人业务使用合约安排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77-14,就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或 VIE)间接持有及控制业务给出指引,并说明其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 4.1 章的衔接。指引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限制的必要范围,发行人须就合规性取得法律意见并作出正面确认,同时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安排细节、注册所有人资料与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合约安排的采用条件、法律意见与年报披露要求逐项列明,处理VIE架构项目时可逐条对照。

2024年6月6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5:豁免甲公司披露技术发牌协议代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收购半导体技术牌照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豁免其按《上市规则》第 14.58(4) 条披露代价总值。联交所认为商业敏感性不凌驾披露责任,但考虑该交易并不重大、甲公司年度购入无形资产未经审核总值占最近期刊发综合资产总值不足 5%,且公告将以购入无形资产总值及资产比率、代价比率显示代价价值范围,故不披露代价金额不会误导投资者。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4-2017:发行人未解决审计事项及法证调查结果,联交所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8-4:批准主板申请人豁免提交日本非上市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的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9.16(6)(b) 条(即现时第 9.11(35)(b) 条)及附录六第 11 段作出决定,批准其不呈交日本非上市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境外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豁免的四项条件,可作为判断同类豁免申请能否成立的对照口径。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7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7-5:反收购视同新上市时以保荐人估计股东人数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反收购后股份视同新上市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在考虑是否原则上批准上市申请时,由保荐人提供估计股东人数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属可接受做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保荐人可用估计股东人数支持原则上批准,但上市时须以事实证明符合8.08(2)及8.08(3)条。

2023年12月25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7-18,明确互联网科技行业新申请人的上市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7-18(2018年7月,2019年3月及2023年1月更新),针对互联网科技行业或采用互联网主导业务模式的新申请人,说明其对关联方平台倚赖、持续关联交易全年上限、股份奖励计划上限及尚待确立监管环境的处理方式。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对互联网行业新申请人在关联交易上限、股份奖励豁免与未落地法规披露上的处理口径,可作为申报方案对照。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GL63-13 明确上市文件内不合规事件的分类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3-13 就上市文件如何分类及披露不合规事件作出规定,将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重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违规原因、性质与范畴、受罚情况及经加强的内部监控措施细节,联交所一般要求上市前完全修正;系统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第3.4段资料但无需修正;非重要不合规事件不要求披露或修正。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并逐类给出披露与修正要求,可作为上市文件披露章节的对照口径。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7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55-13,列明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提交文件规定及行政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5-12:营业纪录与财务资格规定及若干财务资料披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5-12(2012 年 11 月发布,2018 年 2 月及 2019 年 4 月更新)就营业纪录规定、财务资格规定及上市文件披露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提供指引。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哪些收入、溢利与现金流项目不计入财务资格测试,并给出未经审核中期资料的披露与审阅要求。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7

    联交所指引信 GL36-12 更新:分销业务模式下保荐人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6-12(2012 年 5 月,2020 年 2 月更新),就涉及重大分销情况下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及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主板规则》第 2.13(2)及 11.07 条与《GEM 规则》第 14.08(7)及 17.56(2)条。

    推荐理由:指引把分销模式的渠道囤塞、退货与应收账款风险落到保荐人尽调和上市文件披露的具体条目上。

  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明确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刊发 HKEX-GL115-23 指引信,列明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研发开支与总营运开支的计算口径、资深独立投资者与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基准,以及上市文件披露建议。指引信附两个研发开支比率计算示例,未商业化公司与已商业化公司的最低比率分别为 50% 和 15%,并要求不在名单内的申请人先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行业认定、研发开支口径与资深独立投资者门槛逐项落到计算示例,可直接对照准备上市文件。

  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0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07-20 明确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107-20,就按《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该函于2021年2月更新,并注明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指引逐项列出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在概要、业务模式、产品与风险因素上的披露落点,可对照检查招股书章节。

2023年11月21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4-1:豁免甲公司就目标业务遵守会计师报告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中的目标业务,豁免其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四章有关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收购通函须载有甲公司在豁免申请中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目标业务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卖方集中经营,其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由卖方核数师按 PCAOB 准则审计,通函另载与 HKFRS 会计政策的差异阐释及逐项对账调整,并由甲公司核数师审阅汇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联交所豁免会计师报告规定的具体条件,涉及海外目标业务时对账调整与额外披露是审核落点。

2021年12月30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5-1:豁免 X 公司招股章程载列会计师报告及第 4.05A 条收购前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X 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寻求在主板第二上市)的申请作出上市决策,豁免《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规定,使其毋须在招股章程内载列会计师报告及第 4.05A 条规定的重大附属公司收购前财务资料。联交所认为不宜采用收益比率测试厘定该收购规模,并接受 X 公司遵循其主要监管机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规定;该决策已被新指引信 GL111-22 取代。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8-2012:豁免甲公司收购多伦多上市公司通函载列目标公司会计师报告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现金要约收购一家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豁免《主板规则》第 14.67(6)(a)(i) 条要求通函载列目标公司会计师报告的规定,条件是通函须载列甲公司申请豁免时建议的其他披露资料。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豁免会计师报告的条件,海外收购通函的替代披露安排可以据此对照设计。

2020年9月26日周六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0

    联交所指引信 GL32-12 更新:营业纪录期及末段财务期间内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及业务的会计与披露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32-12,就新上市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及末段财务期间内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及披露规定作出指引。指引明确《主板规则》第 4.04(2)及(4)条不设重要性门槛,第 4.05A 条适用于规模达 25%或以上的重大收购,第 4.28 条则按合计后任何百分比率达 5%或以上即视为收购主要附属公司处理,并列出可获豁免的个别情况及条件。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营业纪录期后收购的会计师报告披露范围与5%规模测试口径写清楚,设计收购类核查程序时可直接对照。

2019年12月6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6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披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若干资料(LD67-2013)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向独立借款人提供有抵押委托贷款一事授予豁免,允许其不披露借款人身份、利率、应收利息及服务费。该贷款交易属须予披露交易但并非重大,且已有抵押担保,甲公司改为披露借款人主要业务、利率及服务费范围、抵押品条款和信贷风险评估。联交所同时指出,《主板规则》第14.58条已于2019年10月1日修订,规定须披露须予公布交易的对手方身份。

2019年9月28日周六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6-1:甲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属《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联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76-1(2009年10月刊发,2014年7月、2019年10月更新),议决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主要股东旗下银行存放款项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发行人在关联银行存放款项仍属关联交易,第14A.87(1)条豁免不适用于非银行发行人。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指引信 GL84-15 明确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在大规模集资中的适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4-15,说明《主板规则》第 14.82 至 14.84 条现金资产公司规则如何应用于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注入大量现金的大规模集资。

    推荐理由:指引信说明现金资产公司规则不设量化门槛,且资金预期用途不能从现金水平中扣除,可用于判断大额集资是否触发停牌。

2019年4月26日周五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8-1:甲公司改用权益会计法后共同控制公司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入账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将共同控制公司由比例综合法改为权益会计法后,如何在日后的年报及中期报告中入账作出上市决策,涉及《上市规则》第 4.11 及 4.12 条。

    推荐理由:联交所接受申请人由比例综合法改为权益法后的披露安排,可作为共同控制公司披露口径的对照。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3-2:准许上市文件刊载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的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3-2,认为可准许其在上市文件另一个单独附录内刊载业绩纪录期后收购的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股权变动表及现金流表),但须满足两项条件:上市文件须以风险因素形式警告该等账目未经审核,并须设定机制使其后披露的被收购集团实际经审核资料可与该等未经审核账目比较。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给出刊载被收购集团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的两项条件,可对照理解未经审核资料的披露边界。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42-3: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存货倒转与前转程序的接纳标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系列 42-3 就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申报会计师采用倒转及前转程序确定年结日存货水平作出议决,该决策已于 2019 年 4 月撤回并由 HKEX-GL102-19 取代。联交所认为倒转程序可接受,但前转程序须由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证明其必要;个案中前转期约五个月,存货金额约占末段财务期间结束时的资产净值 7%。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了倒转与前转程序在存货核查中的接受边界,前转需保荐人提供特别理据。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指引信 GL82-15:新上市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时,上市文件须披露未经审核季度/中期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2-15(2015年8月)规定,新上市申请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并按该交易所规则刊发比《主板规则》第8.06条/《创业板规则》第11.11条所要求更近期的未经审核季度/中期财务报表时。

2019年3月21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9-2011:甲公司重大违规票据融资如何影响其主板上市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9-2011 裁定,甲公司因在营业纪录期内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取得票据融资,其主板上市申请延至终止所有违规票据融资安排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后处理。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重大违规融资的六项考量因素,并给出延后十二个月处理与内控整改的具体口径。

2017年8月13日周日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是否豁免甲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1)条

    联交所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1)条,条件是招股章程须额外披露第4年最后两季的业绩表现及管理层讨论。甲公司原须在财政年度完结后不久收载截至第4年12月31日止全年的会计师报告,其第4年估计营业额及纯利较第3年大幅减少,但董事确认自第4年9月30日以来无重大不利转变。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4: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甲公司招股章程须否纳入更近期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甲公司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4-4,规定若其在招股章程刊发时已按另一交易所规定公布涵盖期间比《上市规则》规定更近期的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招股章程须包括该等资料。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4

    联交所 LD41-2:按规则第8.05A条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后,招股章程仍须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财务资料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 议决:即使按《主板规则》第 8.05A 条在管理层大致相若条件下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甲公司仍须在招股章程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收购在上市申请日按第 14.04(9) 条百分比率将归类为主要交易,被收购集团为主要附属公司。联交所并要求以独立附录取列被收购集团自三年营业纪录起至收购日止的独立会计师报告。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3-2012:两家中国典当贷款业务申请人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33-2012,要求两家在中国从事典当贷款业务的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作出特定披露,依据为《创业板规则》第14.08(7)及17.56(2)条(相应于《主板规则》第11.07及2.13(2)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典当贷款申请人须披露的合规、客户组合、风控与抵押品估值事项,可作为同类业务上市文件披露清单。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5

    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明确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与资料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73-14 指引信,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中的定价政策及资料披露提供指引,对应《主板规则》第 14A.51 至 14A.59 及 14A.71 至 14A.72 条、《创业板规则》第 20.49 至 20.57 及 20.69 至 20.70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要求持续关连交易披露具体定价条款而非笼统表述,并说明独董与核数师年度审核的核查落点。

  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22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1-06:新上市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海外交易所规定的财务资料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1-06(2006 年 4 月,已于 2015 年 8 月撤回并由 GL82-15 取代)明确: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新上市申请人,若按该交易所规则须刊发比《上市规则》规定更近期的中期财务资料,其招股章程必须载有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8.06 条,申报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最后经审核会计期间结算日与上市文件刊发日相距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