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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9-2017:甲公司两宗电玩游戏收购须合并计算并构成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9-2017 裁定,甲公司建议收购电玩游戏公司与约20个月前的第一次收购须合并计算,连同拟向董事出售食品业务,构成一連串把收购目标上市的交易,属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须遵守反收购行动指引信 HKEX-GL78-14 的尽职审查及加强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按原则为本测试把相隔约20个月的两宗收购合并计算,并认定构成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5-2017:甲公司被裁定不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股份须暂停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05-2017,裁定 GEM 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在终止占上一财政年度九成收入(约1,200万港元)的金属买卖业务后,余下饮品买卖及多项互不相关的新业务收入微乎其微,负债净额达4亿港元,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故其股份须按第9.04条暂停交易并启动除牌程序。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7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2-2015 列明 2013 至 2014 年拒绝公司 A 至公司 P 上市申请的理由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2-2015,附录取列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理由,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P。拒绝理由涵盖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 条及第 18.04 条、董事不适任、业务不可持续、保荐人不独立及不合规事宜等,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3至2014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判断适合上市与业务可持续性的对照口径。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8-1:豁免甲公司持续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订立无期限商标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总收入百分比缴付专营权费一事,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豁免附有条件,包括豁免期固定并於甲公司从地方政府取得的20年经营许可证余下期限结束时届满、董事及保荐人须确认交易对甲公司及股东整体公平合理、以总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评估代理审阅。该决策於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於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给出持续关连交易超三年期限与非币值年度上限的豁免条件,可对照准备同类申请。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7-1:准许母公司在甲公司主板上市后随即完成重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准许母公司在甲公司上市后才随即完成重组,条件是上市文件清晰披露重组步骤、订立确保重组在上市后随即进行的有效机制、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取得所有政府及第三方批准同意、董事保荐人及法律顾问提供书面确认,并在上市之日作出公告。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上市后完成重组须满足的五项条件,为分拆上市项目的重组时点安排提供对照口径。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管理层职能由一名主要董事全权负责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4-2,裁定若管理层职能在整个业务纪录期内大致上只由一名主要董事全权负责,仍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推荐理由:联交所裁定单一主要董事全权负责管理仍符合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为同类个案判断提供参照。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1:多附属公司集团如何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由逾30家附属公司组成的集团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若与营业纪录业绩关系最密切的核心管理团队在整段三年营业纪录期直至上市前一直担任申请人及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即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推荐理由:联交所通过个案说明管理层维持不变的判断落在核心管理团队是否贯穿三年营业纪录期,而非董事人数比例。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5:保荐人联系人以低于招股价换股价认购甲公司不超 2% 已扩大股本,保荐人可否续任及股份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5,处理保荐人联系人在上市前不久以低于招股价 20% 至 35% 的换股价转换可换股票据、认购不超过 2% 已扩大股本的两项问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保荐人独立性看事实与保证盈利条款,Pre-IPO 折让认购股份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4:可转换票据转股股份的禁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前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是否受强制禁售限制、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作出裁决,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个案中投资者在呈交上市申请前约一个月行使可转换票据转股,票据则在申请前约15个月已认购并订定转换比率,实际成本较建议发售价折让近80%。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可转换票据的认购时点而非转股时点作为判断关键,为Pre-IPO转股是否受禁售限制提供口径。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3:员工上市前折价认购股份的禁售与公众持股量认定(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员工及母公司员工在上市申请前约五个半月、以较建议发售价低 30%至 45%的折让价认购股份一事作出裁定,认为该等股份不须设强制禁售限制,并可计入公众持股量。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说明,上市前低价配售给员工及母公司员工的股份是否设禁售、能否计入公众持股量的判断因素。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2-2013:接纳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并给予豁免(2023年8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52-2013,认为可接纳一家在中國证券交易所上市逾10年、拟将全部B股转为H股的公司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推荐理由:联交所对B股转H股以介绍方式上市的接纳条件与豁免口径,可作为同类项目设计公众持股与流通量安排的参照。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5:GEM 申请人股东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是否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GEM 上市申请人)裁定,可将控股集团五名股东于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的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以证明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有关业务须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经营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合并计算的判断因素,可用于梳理活跃业务纪录期的拥有权论证。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4: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4,处理业务纪录期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内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权益均曾变动、是否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条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规定的问题。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的权益变动合并看待,为判断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提供了可对照的口径。

  1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8-3:控股股东在业务纪录期后向家族全权信托转让股份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 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8-3,裁定其在业务纪录期结束后由控股股东 X 先生把股权转入以家属(X 先生除外)为受益人的全权信托,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 条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控股股东在业务纪录期后把股份转入家族全权信托,仍可满足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7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7-5:反收购视同新上市时以保荐人估计股东人数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反收购后股份视同新上市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在考虑是否原则上批准上市申请时,由保荐人提供估计股东人数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属可接受做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保荐人可用估计股东人数支持原则上批准,但上市时须以事实证明符合8.08(2)及8.08(3)条。

  1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7-4:预IPO可转换票据按招股价转换是否受第10.07及10.08条禁售限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预IPO可转换票据在上市时或上市后不久按首次公开招股价自动转换一事作出裁决,认为该转换虽导致控股股东权益被视作出售,但不被《上市规则》第10.07条禁止,转换后股份亦无需设禁售期。联交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可转换票据的重大条款已在招股章程显著披露、票据在上市申请聆讯前逾六个月发行,以及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者均为独立第三方。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预IPO可转换票据按招股价转换时,联交所如何适用第10.07及10.08条判断是否属被视作出售。

  1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7-1:多组实体缺乏单一法律架构时能否视为一个集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时由多组不同实体组成、业务纪录期内各组之间缺乏单一法律架构的情况作出裁定,认为各实体之间有充分融合和高度的关连,在评估《上市规则》第 8.05(2)(b)及 8.05(2)(c)条的管理层和拥有权维持不变规定时,整个业务纪录期间均可视作一个集团看待。该决策原于 2005 年 7 月发布,并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给出判断多组实体能否视为一个集团的口径,可用于对照重组类项目的管理层与拥有权论证。

  1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5-1:仅一名董事留任是否满足《上市规则》第8.05(1)(b)条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仅一名执行董事 Q 先生在三个财政年度业绩纪录期及上市时一直留任董事会,裁定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联交所接纳董事会实际将营运管理交由 Q 先生及大致不变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说明审查集中于对业绩纪录负最大责任的核心管理团队是否在整段期间留任。该决策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按管理实质而非董事人数认定管理层维持不变,判断核心管理团队时可参照此口径。

  1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3-3: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是否导致申请人不宜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采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经营中国境内受外资限制业务作出议决,确定合约安排不会导致其不宜上市。联交所按《上市规则》第 1.01 条及第 8.04 条审核,要求保荐人及董事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真诚符合所有相关中国法例,并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达致业务目标、尽可能取得监管确认,并在上市文件中详细披露合约安排及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完整列出联交所审核合约安排(VIE)的适用标准与披露要求,可作为搭建VIE架构项目的对照口径。

  2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3-1:分拆上市申请人公众持股量长期豁免申请被拒,获准18个月内恢复至25%

    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上市的公众持股量申请作出裁决,认为没有合理理由按《上市规则》第8.08(1)(a)条长期豁免其遵守25%最低公众持股量,理由是分拆属自愿交易、公众持股量将大幅下降且市值相对较小。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分拆上市下公众持股量豁免的酌情边界,以及18个月恢复承诺这一替代安排。

  2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1:招股价与上市前股东购股成本差距巨大时的核查标准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1 针对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招股价与上市前不久股东多次购股的实际成本存在巨大差距,要求其证明股东以远低于招股价的价格购入主要附属公司股份及注资属合法交易。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若招股价与上市前股东购股成本差距巨大,须证明交易合法性并在招股章程显眼处披露。

  2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3-2022:X公司业务过度依赖A医生,上市申请被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X公司作出上市决策,裁定其业务过度依赖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A医生,不适合上市并拒绝其申请。X公司业绩纪录期约七至八成收入来自A医生,虽增聘一名专科医生,仍有超过七成收入来自A医生;其上市后六個月至三年内增聘八名专科医生、开设四间新诊所的计划属初步且未在业绩纪录期内执行,联交所认为依赖无法以披露方式处理,不符合《主板规则》第8.04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收入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医生时,仅靠披露与上市后扩张计划不足以处理依赖问题。

  2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2022:涉贿赂事件的 A 先生、B 先生是否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 LD132-2022 作出上市决策,依据《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认定 A 先生与 B 先生均不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A 先生直接参与涉及 A 公司的贿赂事件,B 先生对另一名董事计划行贿事先知情却未阻止;联交所同时认为 A 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对 A 公司有重大影响力,故 A 公司不适合上市。该决策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董事品格与诚信的评估落到具体事实,并说明控股股东重大影响力如何传导至上市 suitability。

  2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26-2020,说明 2019 年拒绝 17 宗上市申请的理由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HKEX-LD126-2020 中说明 2019 年拒绝 17 宗主板及 GEM 上市申请的原因,当年被拒比例为 6%。拒绝理由集中在缺乏上市商业理据(16 名申请人)、估值根据不足(3 名)、董事或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不适合(1 名)以及扣除非日常收入后不符合最低利润规定(1 名)。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宗列明2019年被拒申请的商业理据与估值依据不足情形,可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对照口径。

  2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发布HKEX-LD121-2019,列明2018年拒绝若干主板及GEM上市申请的理由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上市决策HKEX-LD121-2019,就2018年被拒绝的多宗主板及GEM上市申请归纳拒绝理由,涉及公司A至公司X。

    推荐理由:联交所逐案列明2018年拒绝上市申请的理由,其中缺乏商业理据与估值无依据是最高频的落点。

  2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7-2017,列明 2016 年拒绝公司 A 至公司 M 上市申请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7-2017,在附录中列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及拒绝原因,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M。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6年被拒申请的原因,可用于对照适合上市与最低盈利要求的实际裁量口径。

  2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1-2016 列明 2015 年退回公司 A 至公司 C 上市申请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1-2016,列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退回若干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原因,依据为《主板规则》第 9.03(3)条及《创业板规则》第 12.09 及 12.14 条关于申请资料须大致完备的规定。

  2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0-2016 列明 2015 年拒绝公司 A 至公司 G 上市申请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00-2016,在附录取列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 A 至公司 G 的拒绝原因。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家列明 2015 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的对照口径。

2023年12月25日周一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91-18:IPO 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91-18(2018 年 2 月,2022 年 8 月更新),规定首次公开招股中把配售部分股份重新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或向公开认购部分超额分配时,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股数不得超过原先分配股数的两倍或总发售股份的 30% 两者中的较低者。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配售回拨至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上限与披露要求,设计发行方案和核查回拨合规时可直接对照。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8

    联交所指引信 GL90-18 更新首次公开招股灵活定价机制及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0-18,列明首次公开招股采用灵活定价机制的条件:发售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或发售价范围下限的 10%,若使用价格范围,上下限从下限起计须不多于 30%。

    推荐理由:指引信给出灵活定价机制的下调上限与披露要求,并附招股章程、正式通告与下调公告的披露样本,可直接对照准备文件。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3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9-09 指引信: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8.12及19A.15条管理层在香港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GL9-09 指引信,列明申请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8.12 及 19A.15 条须具备的多项条件。第 8.12 条一般要求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 19A.15 条则允许联交所考虑申请人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安排后给予豁免。指引信要求授权代表担任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担任另一沟通渠道,且每名董事须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电邮及传真号码。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8

    联交所指引信 GL86-16 更新:简化股本证券新上市申请上市文件编制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指引信 HKEX-GL86-16,就简化股本证券新上市申请的上市文件编制提供指引,要求上市文件资料清楚陈述并采用浅白语言。指引就「概要及摘要」「行业概览」建议 10 页上限,就「历史及发展」「适用法例及法规」建议 20 页上限,若相关章节超出建议页数上限或「概要及摘要」几乎全部复制其他章节,联交所可酌情暂停审理上市申请。

  5.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85-16:向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配售证券的同意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85-16,就分销商向关连客户、上市申请人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配售证券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给出指引,并取代指引信 HKEX-GL75-14 及上市决策 HKEX-LD90-1。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了向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配售须提交的确认与豁免条件,安排配售合规流程时可直接对照。

  6.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GL63-13 明确上市文件内不合规事件的分类与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63-13 就上市文件如何分类及披露不合规事件作出规定,将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重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违规原因、性质与范畴、受罚情况及经加强的内部监控措施细节,联交所一般要求上市前完全修正;系统性不合规事件须披露第3.4段资料但无需修正;非重要不合规事件不要求披露或修正。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不合规事件分为重大、系统性、非重要三类,并逐类给出披露与修正要求,可作为上市文件披露章节的对照口径。

  7.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8

    联交所指引信 GL56-13 明确大致完备申请版本的披露要求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的登载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56-13,就提交的申请版本被视为大致完备所需的披露程度,以及申请版本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的登载作出规定。指引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供审批的申请版本审批版和用于网站发布的申请版本登载版,登载版须遮盖若干资料以免构成招股章程、广告或向公众作出的邀请;不符合指引的申请版本可能不获视作大致完备,并可能按《主板规则》第 9.03(3)条退回。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申请版本大致完备的披露要求与登载遮盖范围,可对照准备A1申请文件。

  8.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47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55-13,列明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提交文件规定及行政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55-13,就新上市申请(股本证券)在各申请阶段须提交的文件及行政事宜作出规定,涵盖 A1 表格、5A 表格存档时、存档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上市文件付印前及刊发后等节点。

    推荐理由:指引按申请阶段列明须提交的文件与时限,其中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须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

  9.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GL46-12: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与第8.05(1)(a)条盈利规定及尽职审查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46-12(2012年12月发布,2015年10月及2022年1月更新)要求从事农业的上市申请人须有整整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的生物资产/农产品销售及盈利纪录,方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a)条的三年营业纪录及盈利规定,并须作出会计调整扣除该等收益。

    推荐理由:指引明确生物资产未变现公平值收益不能计入第8.05(1)(a)条盈利测试,并列出保荐人实地核查与估值师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10.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3-12 更新: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及特别权利延续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 HKEx-GL43-12(2012年10月,2013年7月及2015年11月更新),整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过往上市决策,并取代 HKEx-LD36-1、LD55、LD59 等多项上市决策。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明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特别权利在上市后能否延续,可作为梳理投资协议条款的对照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