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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周四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GEM 发行人不可就股份认购安排寻求一次性事先授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指出 GEM 发行人 X 公司拟依据《GEM 规则》第 17.39 条就三年期股份认购安排取得一次性事先股东授权,但该授权不符合第 17.41(2) 条及第 17.42B 条的规模与价格限制,故不可行。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4-2017:发行人未解决审计事项及法证调查结果,联交所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3.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2

    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明确须予公布交易的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4.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3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76-14 指引信: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2023年12月28日周四
  1.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55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GL96-18,列明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多类情景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6-18,就评估上市发行人及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03、2.06 及 6.01(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2.06、2.09 及 9.04(4)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举了联交所质疑发行人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多种情景,其中壳股特征与重大内部监控失当的判断标准可直接对照项目。

  2. 港交所指引信归档60

    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明确《主板规则》第 13.24 条业务充足水平的评估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就《主板规则》第 13.24 条及《GEM 规则》第 17.26 条的业务充足水平要求提供应用指引,并附 8 个个案说明评估结论。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评估业务是否足够的具体标准与个案,并说明发行人被质疑时的书面陈述要求与停牌安排。

2023年12月26日周二
  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8-2016:甲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权益后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3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1:甲公司收购服务式住宅及安老院业务构成反收购行动(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1(2009 年 10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裁定,甲公司建议以现金代价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服务式住宅及安老院业务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述的反收购行动,甲公司将被当作第 14.54 条所述的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推荐理由: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仍完整保留了联交所按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行动的推理,可用于对照壳公司收购的判定落点。

  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先生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的资格(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出任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公司秘书作出上市决策,议决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第3.28条注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凭担任主板上市附属公司董事逾八年、任主席两年及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层约两年的经验,被认定具备注2所指有关经验。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豁免甲公司向 X 先生收购专利权构成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决策 LD59-2013(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59-2013 中向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授予豁免,使其拟向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 X 先生收购海外市场专利权的交易被界定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而非《上市规则》第 14.06(6)(a)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该收购的资产比率约 150%、代价比率约 300%,联交所认为专利权与甲公司现有博彩业务有关连且无规避新上市规定的疑虑。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拒绝豁免《上市规则》第14.06B条: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LD58-2013,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拒绝豁免《主板规则》第14.06B条,认定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甲公司须就复牌建议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导致控制权变更,且甲公司已停止营业、属上市空壳公司,有别于其引述的上市决策 LD95-1。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3-1:委任执行董事公告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2)条全部规定(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委任执行董事的公告未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2)条全部规定,须就遗漏资料再发公告。遗漏项包括获委任人在公司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过去三年经验及上市公司董事经历、酬金确切金额与计算基准;联交所明确即使未签服务合约,董事酬金资料仍须全部披露。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2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提交复牌建议的可行性(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数日提交复牌建议的处理。联交所裁定不延长第三阶段,因发行人须于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复牌建议,且联交所对复牌建议是否可行具有广泛酌情权。

  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甲公司建议交易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 裁定,甲公司建议交易完成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停牌或可能除牌。该建议交易将大部分现有业务注入附属公司乙并实物分派,余下业务仅占交易前总资产及收入约6%,近几个财政年度资产值及全年营业额仅2,000万港元或以下,并录得净亏损及负营运现金流。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1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18

    联交所上市决策:应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6-1(2001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是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甲公司正进行清盘并处于《第17项应用指引》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因委任清盘人出现争拗而要求延期,联交所没有批准延长限期,甲公司按原有时间表进入第二阶段。

  1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20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3:涉及甲公司发行股份的交易是否需要停牌(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原议决涉及发行股份交易的甲公司须即时停牌。决策认定上市公司任何发行股份行动均构成股价敏感资料,在刊登付费通告通知市场前必须暂停证券买卖;本案协议在交易时段内签订,故甲公司须立即停牌。

  1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3-2019: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议持续关连交易按《上市规则》第2.04条增订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23-2019,审议是否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议持续关连交易增订附加规定。甲公司控股股东在禁售期结束后不久变更,新业务与原有业务毫无关联,按最大年度上限计算相关收入相当于上市首年收入的70%以上;联交所据此认为交易有规避新上市规定之意图,知会甲公司若继续进行该交易,将视其为新上市申请人并按反收购行动规则处理。

    推荐理由:联交所援引《上市规则》第2.04条将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视作新上市申请处理,呈现壳股活动的认定思路。

  1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2019:终止原有娱乐业务租赁协议被视作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2019 载明,甲公司拟终止原有娱乐业务中一个娱乐场所的租赁协议,联交所认为该建议连同此前的物业管理业务收购具有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意图,知会甲公司若继续进行将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1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5-2017:甲公司业务运作及资产不足,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作出裁决,认定其不符合规定,股份须暂停交易并按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决策指出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仅录得1,100万港元收入及50万港元毛利,净亏损约5,000万港元,资产总值2,000万港元而负债净额达6,000万港元,其改善计划仍属初步且缺乏实质资料支持。

  1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13-2017:甲公司出售原有业务被拟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视作新上市申请人(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113-2017 中知会甲公司,若其继续把经营原有业务的附属公司余下 51% 权益出售予前任董事的私人公司,联交所拟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将其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甲公司随后终止建议出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了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把一连串收购与出售合并认定为规避新上市规定。

  1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45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9-2017:甲公司两宗电玩游戏收购须合并计算并构成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9-2017 裁定,甲公司建议收购电玩游戏公司与约20个月前的第一次收购须合并计算,连同拟向董事出售食品业务,构成一連串把收购目标上市的交易,属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须遵守反收购行动指引信 HKEX-GL78-14 的尽职审查及加强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按原则为本测试把相隔约20个月的两宗收购合并计算,并认定构成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1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3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5-2017:甲公司被裁定不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股份须暂停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05-2017,裁定 GEM 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在终止占上一财政年度九成收入(约1,200万港元)的金属买卖业务后,余下饮品买卖及多项互不相关的新业务收入微乎其微,负债净额达4亿港元,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故其股份须按第9.04条暂停交易并启动除牌程序。

  1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7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2-2015 列明 2013 至 2014 年拒绝公司 A 至公司 P 上市申请的理由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2-2015,附录取列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理由,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P。拒绝理由涵盖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 条及第 18.04 条、董事不适任、业务不可持续、保荐人不独立及不合规事宜等,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3至2014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判断适合上市与业务可持续性的对照口径。

  1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8-1:豁免甲公司持续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订立无期限商标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总收入百分比缴付专营权费一事,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豁免附有条件,包括豁免期固定并於甲公司从地方政府取得的20年经营许可证余下期限结束时届满、董事及保荐人须确认交易对甲公司及股东整体公平合理、以总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评估代理审阅。该决策於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於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给出持续关连交易超三年期限与非币值年度上限的豁免条件,可对照准备同类申请。

  20.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7-1:准许母公司在甲公司主板上市后随即完成重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准许母公司在甲公司上市后才随即完成重组,条件是上市文件清晰披露重组步骤、订立确保重组在上市后随即进行的有效机制、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取得所有政府及第三方批准同意、董事保荐人及法律顾问提供书面确认,并在上市之日作出公告。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上市后完成重组须满足的五项条件,为分拆上市项目的重组时点安排提供对照口径。

  21.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管理层职能由一名主要董事全权负责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4-2,裁定若管理层职能在整个业务纪录期内大致上只由一名主要董事全权负责,仍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推荐理由:联交所裁定单一主要董事全权负责管理仍符合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为同类个案判断提供参照。

  22.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1:多附属公司集团如何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由逾30家附属公司组成的集团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若与营业纪录业绩关系最密切的核心管理团队在整段三年营业纪录期直至上市前一直担任申请人及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即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推荐理由:联交所通过个案说明管理层维持不变的判断落在核心管理团队是否贯穿三年营业纪录期,而非董事人数比例。

  23.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60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5:保荐人联系人以低于招股价换股价认购甲公司不超 2% 已扩大股本,保荐人可否续任及股份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5,处理保荐人联系人在上市前不久以低于招股价 20% 至 35% 的换股价转换可换股票据、认购不超过 2% 已扩大股本的两项问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保荐人独立性看事实与保证盈利条款,Pre-IPO 折让认购股份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24.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4:可转换票据转股股份的禁售限制与公众持股量认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前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是否受强制禁售限制、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作出裁决,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个案中投资者在呈交上市申请前约一个月行使可转换票据转股,票据则在申请前约15个月已认购并订定转换比率,实际成本较建议发售价折让近80%。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可转换票据的认购时点而非转股时点作为判断关键,为Pre-IPO转股是否受禁售限制提供口径。

  25.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3:员工上市前折价认购股份的禁售与公众持股量认定(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员工及母公司员工在上市申请前约五个半月、以较建议发售价低 30%至 45%的折让价认购股份一事作出裁定,认为该等股份不须设强制禁售限制,并可计入公众持股量。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说明,上市前低价配售给员工及母公司员工的股份是否设禁售、能否计入公众持股量的判断因素。

  26.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8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2-2013:接纳甲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并给予豁免(2023年8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52-2013,认为可接纳一家在中國证券交易所上市逾10年、拟将全部B股转为H股的公司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推荐理由:联交所对B股转H股以介绍方式上市的接纳条件与豁免口径,可作为同类项目设计公众持股与流通量安排的参照。

  27.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5:GEM 申请人股东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是否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GEM 上市申请人)裁定,可将控股集团五名股东于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的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以证明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有关业务须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经营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合并计算的判断因素,可用于梳理活跃业务纪录期的拥有权论证。

  28.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5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1-4: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4,处理业务纪录期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内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权益均曾变动、是否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条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规定的问题。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的权益变动合并看待,为判断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提供了可对照的口径。

  29. 港交所上市决策归档52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8-3:控股股东在业务纪录期后向家族全权信托转让股份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 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8-3,裁定其在业务纪录期结束后由控股股东 X 先生把股权转入以家属(X 先生除外)为受益人的全权信托,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 条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控股股东在业务纪录期后把股份转入家族全权信托,仍可满足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