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可换股票据换股导致公众持股量不足时新股上市的审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乙公司发行新股及可换股票据、换股后公众持股量或跌破 25% 的问题。联交所认为仅承诺尽力维持不足够,须有确切安排;最终甲乙同意修订票据条款,若换股会导致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便不能转换,联交所接纳该方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6-2013 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向投资者乙公司发行新股及可换股票据、换股后公众持股量或跌破 25% 的问题。联交所认为仅承诺尽力维持不足够,须有确切安排;最终甲乙同意修订票据条款,若换股会导致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便不能转换,联交所接纳该方案。
联交所拒绝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按《上市规则》第8.08(1)(d)条将最低公众持股量维持在15%的申请,甲公司申请时市值约120亿港元。联交所认为,公众持股量最低百分比在上市时确定后,不得在上市后纯因市值理由放宽,否则难以监察合规并带来市场不明朗。该决策已被撤回,《上市规则》第8.08(1)(d)条已于2025年8月4日撤回。
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公众持股量低于10%而长期停牌一案作出上市决策 LD110-2017:因甲公司八个月来未提出实质计划或时间表,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第6.01(2)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给予六个月补救期。甲公司其后通过向独立承配人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出售现有股份,在六个月内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25%,股份恢复买卖。该上市决策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附红利认股权证的供股建议授予豁免,豁免《上市规则》第8.08(2)及(3)条关于认股权证上市时持有人至少300人及持股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不超过50%的规定。甲公司有逾600名登记股东及300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约70%股份由公众持有。联交所保留权利,若供股完成后认股权证持有人过少,可要求配售部分认股权证予独立承配人。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44-1 已于 2025 年 8 月撤回,该决策原就主板发行人进行反收购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8.21C 条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时,能否在交易完成前通过母公司配售现有股份、发行人配售新股份或两者混合的方式符合第 8.08 条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出指引。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2011 已於 2025 年 8 月撤回,该案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计算上市股份公众持股量时,毋须将拟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计入已发行股本总额。
联交所就甲公司因向策略投资者配售新股、公众持股量降至24%减一股股份而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8.08(1)(a)条作出分析,考虑其股东基础庞大、市值逾100亿港元及流通量高,最终批出豁免。该上市决策HKEX-LD101-2已于2025年12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2011 明确,主板发行人公众持股量跌至 13% 而停牌后,须回升至至少 25% 方可复牌,回升至 15% 不足以复牌。该决策已于 2025 年 12 月撤回。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5月修订),按交易方案、合规性、估值与作价、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其他五部分列示常见问题,并逐项给出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后的自查表逐项列明重组披露与核查要求,中介机构可据此对照分工并安排申报节奏。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024年12月修订),按板块定位、合规性、财务、行业及特定类型企业四部分列示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核查要求和参考规范。
推荐理由:自查表把主板与科创板首发常见问题逐项对应到披露章节和核查报告,其中信息系统核查、资金流水、收入确认等条目可直接对照准备申报材料。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适用于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中介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表及相关专项报告。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自查表指南,明确未落实核查要求可终止审核,并列出五类申报业务附件与签署要求。
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三号,适用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025年4月修订。自查表按募集资金运用、发行方案、合规性、业务及经营情况四部分列示24项常见问题,逐项给出披露要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核查要求及参考规范,并要求保荐人在首次申报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推荐理由:上交所修订再融资自查表,逐项列明募集资金、发行方案与合规事项的披露和核查落点,可直接对照底稿分工。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46项审核关注要点,逐项载明申报文件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拆成46项,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与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可作为重组项目核查清单对照使用。
深交所发布第4号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与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再融资审核关注要点做成可填报的落实情况表,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核查分工与简化问询的挂钩方式可直接对照。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以落实情况表形式列出22项审核关注事项,逐项对应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和规则依据。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2项审核关注要点做成落实情况表,逐项列明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与规则依据。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下载并填报《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经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提交。
推荐理由:深交所把首发审核关注要点做成逐项落实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分别填报并说明差异,填报质量还纳入执业质量评价。
深交所发布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列出21项审核关注要点及落实情况表,要求保荐人内核部门与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须各自填报,与保荐人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由保荐人说明原因;已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可相应简化问询,填报质量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参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77-14,就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安排(结构性合约或 VIE)间接持有及控制业务给出指引,并说明其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 4.1 章的衔接。指引要求合约安排严格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限制的必要范围,发行人须就合规性取得法律意见并作出正面确认,同时在公告、通函及年报中披露安排细节、注册所有人资料与相关风险。
推荐理由:指引信把合约安排的采用条件、法律意见与年报披露要求逐项列明,处理VIE架构项目时可逐条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HKEX-GL113-22指引信,就《主板规则》第十八B章下SPAC上市及SPAC并购交易给出指引,涵盖SPAC发起人适合性、上市申请、证券标记、托管账户现金等价物、财务资料、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SPAC并购公告、发起人参与首次发售、远期购入协议、发起人贷款、关连交易附加规定及受托人/保管人资格与责任。
推荐理由:指引信更新了SPAC发起人资格、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门槛与托管账户责任,做港股SPAC项目可直接对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9-1 载明,主板发行人 X 公司提早赎回三年前发行的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后,拟在赎回之日起30日内与独立第三者签订配售新股协议,以偿还一年内到期贷款及作一般营运资金,并按《上市规则》第10.06(3)条寻求联交所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3-5 明确,主板发行人甲公司股东已批准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后,董事因金融危机影响与卖方大幅削减代价及溢利保证并延长期限,联交所认定该修订属协议重大变更、实质为新交易,甲公司须重新征求股东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收购半导体技术牌照的须予披露交易公告,豁免其按《上市规则》第 14.58(4) 条披露代价总值。联交所认为商业敏感性不凌驾披露责任,但考虑该交易并不重大、甲公司年度购入无形资产未经审核总值占最近期刊发综合资产总值不足 5%,且公告将以购入无形资产总值及资产比率、代价比率显示代价价值范围,故不披露代价金额不会误导投资者。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013 明确,主板发行人调低可换股债券初步换股价或延长换股期及到期日,均构成对债券条款的重大修改,应视为向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新安排,不得沿用原有一般性授权。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6 条,除非现有一般性授权有效且额度足以涵盖换股股份,否则须取得特定授权,否则联交所不会批准修订建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6-2012,处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在同一股东大会上就供股建议寻求独立股东事先授权、以支付向控股股东母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现金代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25-2012,回应一家主板上市中国发行人按每持有 10 股现有 H 股(或内资股)获发 1 股供股股份、折让约 40% 的供股建议是否须遵守《上市规则》发行价 20% 折让上限。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28-2020,指出 GEM 发行人 X 公司拟依据《GEM 规则》第 17.39 条就三年期股份认购安排取得一次性事先股东授权,但该授权不符合第 17.41(2) 条及第 17.42B 条的规模与价格限制,故不可行。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25-2020 认为,甲公司分拆软件业务后,余下集团以约 6 亿港元估值主张符合《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但其中约 3.2 亿港元属非营运资产,不用于支持业务运作,计算市值时不应计入。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非营运资产不计入余下集团市值,分拆方案测算最低市值时可直接对照这一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住宅物业业务后,余下集团能否独立满足《上市规则》第 8.09(2) 条 5 亿港元最低市值作出裁定。联交所认为《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c) 段要求余下集团独立符合第八章全部规定,包括最低市值;甲公司提交的资产基础估值报告未计及其股价相对资产净值的折让,联交所不信纳余下集团可达 5 亿港元。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分拆后余下集团须独立满足第8.09(2)条最低市值,且资产估值不能替代市值判断。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指主板发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而持续停牌逾两年,且未解决核数师就销售及应收货款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支出及向关联人士提供担保所提出的质疑。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未解决审计事项与法证调查结果为据启动除牌,呈现适合性判断的落点与六个月补救期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供股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评估《上市规则》第 7.19A(1) 条的 50% 摊薄限额时,须合并计算随建议供股授出的红利认股权证可转换的股份。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3-1 载明,不批准主板发行人甲公司修订首次公开招股前购股权计划,该修订拟允许获授人在购股权可行使前将购股权转让予独立于公司及/或其关连人士的人士。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 IPO 前购股权计划不得在上市后放开转让,否则原上市批准所依据的情况即告改变。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9-2014 认定,甲公司分拆新公司独立上市时,控股公司与甲公司修订原有不竞争契约、剔除新公司业务并向新公司作出不竞争承诺,构成甲公司的关联交易。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9-4,回应主板发行人 X 公司能否在审议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同一股东大会上取得特别授权,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新股为收购及项目业务提供资金。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116-23 指引信,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提供指引,适用于业务估值构成代价基础主要因素的收购或出售通函。
推荐理由:指引信逐项列出估值报告应披露的估值方法、关键输入参数与假设,可作为通函披露完整性的对照清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HKEX-GL67-13 指引信,提醒新上市发行人按《主板规则》第 3A.19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19 条)由上市日起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委任合规顾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96-18,就评估上市发行人及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提供指引,涉及《主板规则》第 2.03、2.06 及 6.01(4) 条与《GEM 上市规则》第 2.06、2.09 及 9.04(4) 条。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举了联交所质疑发行人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多种情景,其中壳股特征与重大内部监控失当的判断标准可直接对照项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指引信 HKEX-GL106-19,就《主板规则》第 13.24 条及《GEM 规则》第 17.26 条的业务充足水平要求提供应用指引,并附 8 个个案说明评估结论。
推荐理由:指引信列明联交所评估业务是否足够的具体标准与个案,并说明发行人被质疑时的书面陈述要求与停牌安排。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99-2016,裁定甲公司完成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拟出售的乙附属公司占甲公司收入约 90%、资产约 75%,余下业务本财政年度仅录得微薄利润、过往数年录得亏损,且无证据显示所得现金能大幅改善营运。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