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7-2016:甲公司出售建筑业务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曾任控股股东的乙先生出售建筑业务作出上市决策,认定出售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该建筑业务占甲公司约70%的收入及资产,余下地产业务与交易业务均在不足一年内收购或成立,上一年度录得亏损或微薄利润,账面值约2,000万港元的物业亦无重建计划详情。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曾任控股股东的乙先生出售建筑业务作出上市决策,认定出售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该建筑业务占甲公司约70%的收入及资产,余下地产业务与交易业务均在不足一年内收购或成立,上一年度录得亏损或微薄利润,账面值约2,000万港元的物业亦无重建计划详情。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5 认定,甲公司于控股股东 X 先生取得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向其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且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该收购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联交所认为目标公司依赖乙公司独家供应的主要原料、无法证明业务可独立于乙公司,且收购后甲公司业务出现根本转变,乙公司还将通过受限制可换股证券取得实际控制权。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4 认定,甲公司拟以现金、股份及可换股债券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油气勘探目标公司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B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建议修改发行予卖方的可换股票据条款作出上市决策,指该修订为便利抵销安排,连同公开发售会使卖方控制甲公司,质疑其目的在规避《主板规则》第 14.06B 条的反收购行动规则,故不同意修订。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5-2016 认定,甲公司拟向乙先生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6)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目标公司无盈利纪录、依赖持牌中国公司生产销售,资产比率及代价比率分别约300%及200%,收购后甲公司主要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即使收购规模缩减至略低于100%仍属极端个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95-2(2010 年 7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认定,甲公司向卖方收购成立不足一年、尚无收益的薄膜太阳能模组设备制造业务,同时向前主席兼控股股东 X 先生出售原有玩具业务,属于《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4-2016 裁定,甲公司建议以约 45 亿港元注资承诺认购该基金权益(占基金规模约 80%),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涉及发行新A股的购股权计划,豁免《主板规则》第17.03E条(原第17.03(9)条附注1)的购股权行使价规定。甲公司按公告前最后交易日A股收市价与公告前最后30个交易日A股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定价,以符合内地法例并须经内地监管当局及股东批准。联交所据此认为该定价反映当时A股市价,与附注理念相符,遂给予豁免;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一份上市决策处理甲公司供股后公众持股量跌破25%的问题:控股股东乙与主要股东丙合计持股超过75%,乙曾承诺在供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配售股份予独立第三方以恢复公众持股不低于25%。联交所考虑个案情况后裁定甲公司毋须停牌、可继续买卖,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89-2015 裁定,甲公司拟以象征式代价向身为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认购人发行权证,须遵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有关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作出上市决策,裁定该收购不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收购后卖方将持有甲公司已扩大已发行股本超过 50%,控股公司持股被摊薄至约 20%,但市政府通过机构 X 与机构 Y 在收购前后均对甲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控制权未出现改变。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75-1(2009 年 10 月,2019 年 10 月更新,2024 年 1 月撤回)裁定,甲公司建议以现金代价向独立第三方收购服务式住宅及安老院业务构成《主板上市规则》第 14.06B 条所述的反收购行动,甲公司将被当作第 14.54 条所述的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推荐理由: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仍完整保留了联交所按原则为本测试认定反收购行动的推理,可用于对照壳公司收购的判定落点。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出任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公司秘书作出上市决策,议决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第3.28条注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凭担任主板上市附属公司董事逾八年、任主席两年及出任甲公司高级管理层约两年的经验,被认定具备注2所指有关经验。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联交所就X先生能否担任甲公司(主要业务在内地的主板上市公司)秘书作出议决,认定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资格规定。X先生未持有第3.28条註1所列认可专业资格,但曾参与甲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准备及申请程序,上市后与退任秘书及专业顾问合作处理秘书及行政事宜超过七年,过去三年并出席约70小时相关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59-2013 中向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授予豁免,使其拟向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 X 先生收购海外市场专利权的交易被界定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而非《上市规则》第 14.06(6)(a)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该收购的资产比率约 150%、代价比率约 300%,联交所认为专利权与甲公司现有博彩业务有关连且无规避新上市规定的疑虑。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7-2013 认定,甲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 50% 已发行股本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6) 条所指的反收购行动。
联交所拒绝豁免《主板规则》第14.06B条,认定甲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甲公司须就复牌建议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该收购属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导致控制权变更,且甲公司已停止营业、属上市空壳公司,有别于其引述的上市决策 LD95-1。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就甲公司年报刊登网站后印刷本可否作表面改动作出裁定:只要原文(含数字)维持不变,纯为美观的色调、间距、排列改动均可接受;更正拼写或文法错误、更换英文字母大小写,只要发行人认为不改变此前披露内容的含意亦可接受。该上市决策(HKEx-LD49-1,2006年3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裁定甲公司委任执行董事的公告未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2)条全部规定,须就遗漏资料再发公告。遗漏项包括获委任人在公司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过去三年经验及上市公司董事经历、酬金确切金额与计算基准;联交所明确即使未签服务合约,董事酬金资料仍须全部披露。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6-2013 议决 X 先生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秘书。X 先生未持有该条註 1 所列学术或专业资格,但为海外著名专业会计师组织会员,曾任另一上市发行人财务总监并参与编备监管公告及通函,且定期参加公司治理、会计及财务报告等培训。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8-20(公司秘书的经验及资格规定),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4-2013 裁定,目标公司虽在收购时未持有金矿项目权益,但凭分段增持协议可认定其拥有积极参与勘探天然资源的权利,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1)(b) 条。该协议赋予目标公司独家勘探权、项目经营者身份及委员会多数委任权,勘探完成后将获项目 52% 权益。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 认定,目标公司能证明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尽管其煤矿已停产数年且尚未取得商业生产所需的全部许可证及执照。该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14.06B、18.04 及 18.07 条的反收购行动评估,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013 裁定,目标公司仅以中国准则确认的铁矿资源量及储量,未能证明其资源量组合有意义且具足够实质,不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中国准则当时仍非联交所接受的报告准则,其估算未必能按《JORC 规则》归入同一类别。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39-2013,裁定甲公司拟收购的目标公司并未拥有符合《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要求的资源量组合。该案中收购方仅能证明控制资源量价值占收购代价的 10%,余下 90% 代价存入托管,待卖方在收购完成后于指定时段内证明额外控制资源量再行支付;联交所据此认为目标公司在收购时实为早期勘探公司。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控制资源量仅占代价10%为由否定资源组合,为矿业资产收购是否构成反收购提供判断落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7-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数日提交复牌建议的处理。联交所裁定不延长第三阶段,因发行人须于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提交复牌建议,且联交所对复牌建议是否可行具有广泛酌情权。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 裁定,甲公司建议交易完成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停牌或可能除牌。该建议交易将大部分现有业务注入附属公司乙并实物分派,余下业务仅占交易前总资产及收入约6%,近几个财政年度资产值及全年营业额仅2,000万港元或以下,并录得净亏损及负营运现金流。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公告中中国实体名称的披露要求。原议决要求:若已知中国实体的正式英文名称,文件应同时提供;若无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确定,则应提供英译并注明非正式名称,或采用罗马拼音。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30-1 明确,财务顾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除须具备适当独立性外,还须曾为至少两宗企业融资交易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若财务顾问在之前12个月内曾为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顾问服务,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其具备适当独立性。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3-2(1999年6月)认定,甲公司建议认购乙公司95%新股、乙公司随后购入丙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使甲公司于丙公司权益降至95%,虽未直接分拆丙公司,实质上等同在现有集团内将全资资产分别上市,构成《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分拆上市」。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9-2012 裁定,甲公司向控股股东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构成反收购行动:该交易属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且发生在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控制权后 24 个月内,被认定为将目标公司物业业务上市的途径。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2 议决:上市公司就收购内地土地物业的主要交易刊发股东通函时,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将物业重估盈余纳入经扩大集团有形资产净值的备考报表及财务报表。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6-1(2001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是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甲公司正进行清盘并处于《第17项应用指引》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因委任清盘人出现争拗而要求延期,联交所没有批准延长限期,甲公司按原有时间表进入第二阶段。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1 就主要交易是否须进行物业估值作出议决:须作物业估值。甲公司收购一家主要资产为土地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拟在该土地兴建私人会所,其认为物业价值在于潜在商业用途,询问通函可否载列业务评估而非物业估值。该决策认定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 5.02 条 1 所述情况,物业拟作用途无关宏旨,须在致股东通函中列载物业估值;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5-3 议决,上市发行人为其附属公司银行融资所作的担保,即使数额超过发行人合并有形资产净值25%,也不构成《第19项应用指引》所规定的披露责任。原因是该指引的披露责任仅适用于向「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而「联属公司」按第1.2段定义为在综合财务报表中以权益会计法记账的公司。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3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原议决涉及发行股份交易的甲公司须即时停牌。决策认定上市公司任何发行股份行动均构成股价敏感资料,在刊登付费通告通知市场前必须暂停证券买卖;本案协议在交易时段内签订,故甲公司须立即停牌。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2-1 明确,计算上市发行人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占资产净值百分比、以判断是否触发《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1的一般披露责任时,一般应以拨备前贷款总额为基准。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3-1 明确,上市发行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才上市、且未将该年度经审核业绩加入上市招股章程的,仍须遵守附录七 A 部、B 部或 I 部第 8(1)和 9 段(即现时《上市规则》第 13.46(1) 和 13.47 条),向股东送交年报并按附录十六披露财务资料。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1-1 已於 2024 年 1 月撤回。该决策处理甲公司一宗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因交易不涉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连人士,无人须按第 14A.36 条放弃投票权,甲公司遂询问可否豁免遵守第 14A.45 条寻求独立专家意见的规定。联交所议决甲公司仍须遵照第 14A.45 条委任独立专家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