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第十四章交易规模的计算(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 就《上市规则》第14.04条裁定,计算「4项测试」时须以总投资的全部责任和承担为基准。案例中甲公司参与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3.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1亿元,甲公司主张仅按50%首次出资额计算,联交所认定应按3.3亿元总投资的承担总额计算。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 就《上市规则》第14.04条裁定,计算「4项测试」时须以总投资的全部责任和承担为基准。案例中甲公司参与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3.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1亿元,甲公司主张仅按50%首次出资额计算,联交所认定应按3.3亿元总投资的承担总额计算。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2000年10月,2009年9月更新,2024年1月撤回)裁定,上市公司甲公司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披露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再额外提供资助(含首次获资助的联属公司)毋须再发公告。但若触发第3.3段披露的情况在半年度或全年财政年度终结时仍存在,须按第3.10段在中报或年报中载入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编制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7-2 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甲公司分拆业务上市时未向股东提供保证获得新公司股份权利是否须经少数股东批准。联交所裁定,根据《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f)段,公司若不打算给予股东该等权利,必须获得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给予豁免,甲公司豁免申请被否决。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5-2(2000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裁定,股价下跌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0.06(2)(e)条所指的「特殊情况」。甲公司因海外上市附属公司乙公司公布全年业绩后股价大幅下挫,申请豁免在公布初步全年业绩前一个月内购回股份的限制,联交所不予豁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36-2022,裁定甲公司建议收购一家在中国开展天然气项目的新成立目标公司多数股权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B 条下的反收购行动。
推荐理由:联交所按原则为本测试认定收购构成反收购行动,六项评估因素与目标公司无往绩记录的分析可直接对照。
联交所同意豁免《上市规则》第14.06B条,A公司建议收购目标公司不被界定为反收购行动,改按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关联交易处理。该交易盈利比率约120%,属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控股股东联营公司作出的收购,但联交所认定其不构成借壳上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30-2021 裁定,主板发行人 A 公司向控股股东 B 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建议收购事项构成《主板规则》第 14.06C 条所指的极端交易,而非反收购行动。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规模悬殊、主业根本转变等落点认定构成极端交易,并列出适用第 14.06C 条的两项条件。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3-2 处理上市公司分拆后余下业务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及第8.05条的问题。核数师撤回原账目并修正若干「错误」后重新发表,联交所认为无须偏离信赖专业会计师意见的一般原则,接纳重新发表账目用于分拆,条件是刊登公告并向股东发出载有该账目的通函。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3-1(2000年3月)处理甲公司计划分拆一家主要附属公司上市后,母公司是否仍保留足够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资产以支持独立上市地位的问题,依据为《第15项应用指引》第3(c)段。鉴于当时经济不景,联交所决议要求甲公司在进一步执行分拆计划前,须呈交最近期管理账目及管理层对余下业务的最新备考盈利估计。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23-2019,审议是否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议持续关连交易增订附加规定。甲公司控股股东在禁售期结束后不久变更,新业务与原有业务毫无关联,按最大年度上限计算相关收入相当于上市首年收入的70%以上;联交所据此认为交易有规避新上市规定之意图,知会甲公司若继续进行该交易,将视其为新上市申请人并按反收购行动规则处理。
推荐理由:联交所援引《上市规则》第2.04条将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视作新上市申请处理,呈现壳股活动的认定思路。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2019 载明,甲公司拟终止原有娱乐业务中一个娱乐场所的租赁协议,联交所认为该建议连同此前的物业管理业务收购具有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意图,知会甲公司若继续进行将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18-2018,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并据第6.01(3)条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 就甲公司修改资本重组交易时间表作出裁定:该公司在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函两天后因技术问题须修改时间表,联交所认为仅刊登付费公告不足以确保所有股东获得适当知会,故要求其刊登付费公告并发出通函通知股东。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116-2017,裁定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故按第6.01(3)及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是否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作出裁决,认定其不符合规定,股份须暂停交易并按第6.10条启动除牌程序。决策指出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仅录得1,100万港元收入及50万港元毛利,净亏损约5,000万港元,资产总值2,000万港元而负债净额达6,000万港元,其改善计划仍属初步且缺乏实质资料支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上市决策 LD113-2017 中知会甲公司,若其继续把经营原有业务的附属公司余下 51% 权益出售予前任董事的私人公司,联交所拟按《上市规则》第 2.04 条将其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甲公司随后终止建议出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了联交所如何用原则为本测试把一连串收购与出售合并认定为规避新上市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发行人甲公司拟出售包装业务一事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出售完成后集团仅余顾问业务,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联交所指出,该顾问业务营运不足六个月,20x6年7月至20x7年4月约2.3亿港元收入中98%来自非经常性新服务,七成来自单一客户,且高度依赖丙先生介绍客户,甲公司亦未提供实质业务发展计划。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2024年1月撤回。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以顾问业务收入集中、依赖单一人士为由认定出售后不符合第13.24条,可作为业务充足性评估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1-3(2000年2月)处理甲公司上市仅两年即拟分拆乙公司在联交所独立上市的申请,裁定该建议构成第15项应用指引所指的「分拆上市」,须遵守全部规定。甲公司主张分拆属公司自身政策、第3(b)段三年上市期规定不适用,联交所不接纳,认定其未符合第3(b)段,分拆建议不能落实进行。该上市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109-2017 裁定,甲公司建议收购电玩游戏公司与约20个月前的第一次收购须合并计算,连同拟向董事出售食品业务,构成一連串把收购目标上市的交易,属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须遵守反收购行动指引信 HKEX-GL78-14 的尽职审查及加强披露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展示联交所如何按原则为本测试把相隔约20个月的两宗收购合并计算,并认定构成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08-2017 认定,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并发行代价股份的交易构成《主板规则》第14.06(6)条下的反收购行动。目标公司资产比率约8倍、收益比率约50倍,且其煤炭由混合销售转为直接销售、销售及分销团队近期才成立,联交所认为其过往财务资料不足以让投资者评估管理层能力及日后表现,故不接纳按极端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处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105-2017,裁定 GEM 上市发行人甲公司在终止占上一财政年度九成收入(约1,200万港元)的金属买卖业务后,余下饮品买卖及多项互不相关的新业务收入微乎其微,负债净额达4亿港元,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故其股份须按第9.04条暂停交易并启动除牌程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HKEx-LD92-2015,附录取列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拒绝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申请理由,涉及公司 A 至公司 P。拒绝理由涵盖不符合《主板规则》第 8.05 条及第 18.04 条、董事不适任、业务不可持续、保荐人不独立及不合规事宜等,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逐案列明2013至2014年被拒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作为判断适合上市与业务可持续性的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拟与母公司订立无期限商标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按总收入百分比缴付专营权费一事,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豁免附有条件,包括豁免期固定并於甲公司从地方政府取得的20年经营许可证余下期限结束时届满、董事及保荐人须确认交易对甲公司及股东整体公平合理、以总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年度上限须经独立评估代理审阅。该决策於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於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给出持续关连交易超三年期限与非币值年度上限的豁免条件,可对照准备同类申请。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准许母公司在甲公司上市后才随即完成重组,条件是上市文件清晰披露重组步骤、订立确保重组在上市后随即进行的有效机制、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取得所有政府及第三方批准同意、董事保荐人及法律顾问提供书面确认,并在上市之日作出公告。
推荐理由:联交所明确上市后完成重组须满足的五项条件,为分拆上市项目的重组时点安排提供对照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10.07(1)(b)条作出决定,允许母公司权益在甲公司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期内因可换股债券转股而被摊薄。豁免附带两项条件:母公司承诺上市后首12个月内不出售其于甲公司的任何权益,因债转股导致摊薄除外;甲公司须在招股章程及上市后定期报告中就可换股债券作出满意披露。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上市决策中给出豁免第10.07(1)(b)条的两项条件,可对照理解控股股东持股摊薄的豁免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能否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增发股份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68,豁免其遵守《上市规则》第 10.08 条。甲公司股份已在外国交易所上市,拟以介绍方式在主板双重主要上市且不筹集新资金;豁免附有条件,包括上市后首六个月内发行的股份须用于支付特定收购项目或作为收购代价、收购须为促进营运增长的资产或业务,且不会申请豁免第 10.07 条。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介绍上市且未集资的海外发行人可获豁免第10.08条,并列出三项自愿遵守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上市申请人甲公司申请调整《第18项应用指引》最低公开认购份额规定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60-2。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授予《第18项应用指引》豁免,允许其将首次公开招股股份的15%初步分配至香港公开认购组别,并在超额认购10倍、20倍、40倍时分别触发17.5%、20%、介乎不低于20%至不超过40%的回补。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个案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4-2,裁定若管理层职能在整个业务纪录期内大致上只由一名主要董事全权负责,仍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推荐理由:联交所裁定单一主要董事全权负责管理仍符合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为同类个案判断提供参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由逾30家附属公司组成的集团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认定若与营业纪录业绩关系最密切的核心管理团队在整段三年营业纪录期直至上市前一直担任申请人及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即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b)条及第3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规定。
推荐理由:联交所通过个案说明管理层维持不变的判断落在核心管理团队是否贯穿三年营业纪录期,而非董事人数比例。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2-5,处理保荐人联系人在上市前不久以低于招股价 20% 至 35% 的换股价转换可换股票据、认购不超过 2% 已扩大股本的两项问题。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保荐人独立性看事实与保证盈利条款,Pre-IPO 折让认购股份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上市前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是否受强制禁售限制、可否计入公众持股量作出裁决,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个案中投资者在呈交上市申请前约一个月行使可转换票据转股,票据则在申请前约15个月已认购并订定转换比率,实际成本较建议发售价折让近80%。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可转换票据的认购时点而非转股时点作为判断关键,为Pre-IPO转股是否受禁售限制提供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员工及母公司员工在上市申请前约五个半月、以较建议发售价低 30%至 45%的折让价认购股份一事作出裁定,认为该等股份不须设强制禁售限制,并可计入公众持股量。
推荐理由:联交所在这份已撤回的上市决策中说明,上市前低价配售给员工及母公司员工的股份是否设禁售、能否计入公众持股量的判断因素。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 LD52-2013,认为可接纳一家在中國证券交易所上市逾10年、拟将全部B股转为H股的公司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推荐理由:联交所对B股转H股以介绍方式上市的接纳条件与豁免口径,可作为同类项目设计公众持股与流通量安排的参照。
联交所就甲公司(GEM 上市申请人)裁定,可将控股集团五名股东于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的股权及控制权合并计算,以证明符合《GEM 规则》第 11.12 条有关业务须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经营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了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合并计算的判断因素,可用于梳理活跃业务纪录期的拥有权论证。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51-4,处理业务纪录期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内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权益均曾变动、是否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条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规定的问题。
推荐理由:联交所把两组互无关联控股股东的权益变动合并看待,为判断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提供了可对照的口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主板申请人甲公司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9.16(6)(b) 条(即现时第 9.11(35)(b) 条)及附录六第 11 段作出决定,批准其不呈交日本非上市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列明境外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單豁免的四项条件,可作为判断同类豁免申请能否成立的对照口径。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作出上市决策 HKEx-LD48-3,裁定其在业务纪录期结束后由控股股东 X 先生把股权转入以家属(X 先生除外)为受益人的全权信托,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8.05(1)(c) 条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控股股东在业务纪录期后把股份转入家族全权信托,仍可满足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反收购后股份视同新上市个案作出上市决策,认为在考虑是否原则上批准上市申请时,由保荐人提供估计股东人数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属可接受做法。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明确保荐人可用估计股东人数支持原则上批准,但上市时须以事实证明符合8.08(2)及8.08(3)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预IPO可转换票据在上市时或上市后不久按首次公开招股价自动转换一事作出裁决,认为该转换虽导致控股股东权益被视作出售,但不被《上市规则》第10.07条禁止,转换后股份亦无需设禁售期。联交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可转换票据的重大条款已在招股章程显著披露、票据在上市申请聆讯前逾六个月发行,以及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者均为独立第三方。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精简并整合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推荐理由:上市决策说明预IPO可转换票据按招股价转换时,联交所如何适用第10.07及10.08条判断是否属被视作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