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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831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联交所就附属公司乙购股权计划10%限额计算基准给予豁免(LD18-2011)
联交所就甲公司分拆附属公司乙在主板上市所涉购股权计划给予豁免,准许按附属公司乙新上市时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10%限额,而非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计划当日。联交所认为该做法与《主板规则》第17.03(3)条注(1)原意一致,且计划及授出购股权限额须经甲公司股东批准。该上市决策已于2020年10月撤回,因相关规则修订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50-2013:甲公司产量分成合同下对油田勘探开采决策的影响力认定
联交所就甲公司(主板上市申请人)在产量分成合同下是否有足够权利作出裁定,认为联合管理委员会须一致决策、甲公司代表可否决不符其利益的决议,故其影响力符合《主板规则》第18.03(1)(b)条。乙公司收回油田营运的权利不影响该认定,因合同逾23年后才届满,且乙公司已确认不会行使收回权。
联交所上市决策:营业纪录期分为前身公司期间与注册成立后期间,能否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及4.04(1)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营业纪录期分为前身公司主理期间与注册成立后期间作出议决,认为构成上市主体的业务已存在超过三个财政年度,且集团能证明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第4.04及8.05条。甲公司以两份会计师报告呈报业务纪录业绩属可接受做法,该事实本身不会引起上市异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65-13 指引信:IPO 上市文件中物业估值报告及市场报告的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65-13 就 IPO 上市文件中物业估值报告及市场报告所采用基准与假设的披露提供指引,要求申请人充分披露折现率、最终资本化比率等主要假设的基准及理据,并确保两份报告信息不相互矛盾。指引还要求将假设与长期历史数据对照、在摘要及风险因素部分突出重大风险,并尽可能提供物业估值敏感度分析。该指引已于 2018 年 7 月撤回,由 HKEX-GL56-13 取代。
联交所是否豁免甲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1)条
联交所同意豁免甲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1)条,条件是招股章程须额外披露第4年最后两季的业绩表现及管理层讨论。甲公司原须在财政年度完结后不久收载截至第4年12月31日止全年的会计师报告,其第4年估计营业额及纯利较第3年大幅减少,但董事确认自第4年9月30日以来无重大不利转变。
联交所上市决策:X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交易中乙公司是否占有重大利益(2014年7月更新版)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X公司拟向甲公司及少数股东收购目标公司60%及40%权益的交易作出上市决策,议决乙公司在该建议收购事项中占有重大利益。乙公司为X公司控股股东兼甲公司附属公司,第一项收购构成关连交易,第二项收购因甲公司为目标公司主要股东亦构成关连交易,乙公司均须放弃表决权。
联交所 LD78-2014:甲公司为联营公司附属公司备用贷款提供担保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就甲公司为借方银行备用贷款提供担保作出上市决策,裁定该担保须遵守《主板规则》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规定。联交所认为应"看穿"乙公司架构,将借方视为共同持有的公司,因主要股东持有借方10%权益,而甲公司及合资公司合伙人透过乙公司持有超过50%权益。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关连交易豁免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的上市决策 LD63-2013
联交所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授予豁免,无须遵守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该交易仅因甲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X 先生间接持有乙公司 30% 权益而构成关连交易,最高百分比比率仅略高于 0.1%,且 X 先生并未控制乙公司、其权益亦非主要业务权益。联交所认为其不大可能施加不当影响,甲公司须以公告披露该交易及豁免。
联交所 LD41-2:按规则第8.05A条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后,招股章程仍须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财务资料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 议决:即使按《主板规则》第 8.05A 条在管理层大致相若条件下接纳较短营业纪录期,甲公司仍须在招股章程呈列被收购集团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收购在上市申请日按第 14.04(9) 条百分比率将归类为主要交易,被收购集团为主要附属公司。联交所并要求以独立附录取列被收购集团自三年营业纪录起至收购日止的独立会计师报告。
联交所会否批准上市发行人修改其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条款的建议(HKEX-LD54-2013)
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4-2013 明确,主板发行人调低可换股债券初步换股价或延长换股期及到期日,均构成对债券条款的重大修改,应视为向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新安排,不得沿用原有一般性授权。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3.36 条,除非现有一般性授权有效且额度足以涵盖换股股份,否则须取得特定授权,否则联交所不会批准修订建议。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88-2015 裁定,甲公司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出售事项令其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超过80%及95%,余下业务上一财政年度仅录得5,000万港元收入及不足100万港元纯利,资产净值约5,000万港元。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9-09 指引信: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8.12及19A.15条管理层在香港规定的多项条件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发布 GL9-09 指引信,列明申请人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 8.12 及 19A.15 条须具备的多项条件。第 8.12 条一般要求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第 19A.15 条则允许联交所考虑申请人与联交所的经常联系安排后给予豁免。指引信要求授权代表担任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担任另一沟通渠道,且每名董事须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电邮及传真号码。
东方证券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证券100%股权
东方证券就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证券100%股权事项,回复了上交所出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81号),并同步修订、补充了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及取得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哈森股份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函: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4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哈森股份就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回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6月26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46号)。公司称本次交易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通过及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76-14 指引信: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刊发 GL76-14 指引信,就独立财务顾问按《上市规则》编备意见函件提供指引,并列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发行人履行职责的建议常规。指引涵盖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与独立性、意见函件须披露的内容与工作标准,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甄选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联交所取消中国来骑哦新能源集团(8039)上市地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宣布,由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 时起取消中国来骑哦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39)的上市地位,依据为《GEM 规则》第 9.14A(1) 条。
联交所取消秀商时代控股(1849)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自2026年10月26日上午9时起,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秀商时代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49)的上市地位。该公司股份自2024年9月24日起暂停买卖,因未能于2026年3月23日或之前履行复牌指引而复牌,上市委员会于2026年7月10日决定除牌,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2日维持该决定。
联交所宣布坤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24)取消上市地位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宣布,由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 时起,坤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24)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6.01(4) 条予以取消。该公司股份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已暂停买卖,上市委员会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认定其被施加的制裁已严重损害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及履行财务汇报责任的能力,且未能证明可在合理期间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证监会对周依蓉、舒磊内幕交易及建议他人交易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周依蓉、舒磊共同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获利460,056.32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证监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各230,028.16元,对共同内幕交易罚款1,000,000元由两人各承担500,000元,另对周依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罚款1,800,000元。周依蓉合计被罚没2,530,028.16元,舒磊合计被罚没730,028.16元。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98-2016:甲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权益后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
联交所就甲公司拟向丙公司出售乙附属公司25%权益并授予余下75%权益认购权一事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完成计划后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3.24条,亦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指出,认购权行使完全由丙公司酌情决定,甲公司于计划完成后并无其他重大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有意拓展其他业务亦无法证明已具备适合上市的新业务。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6-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目标公司是否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2013 认定,目标公司能证明有一条清晰路径达至商业生产,尽管其煤矿已停产数年且尚未取得商业生产所需的全部许可证及执照。该决策涉及《主板规则》第 14.06B、18.04 及 18.07 条的反收购行动评估,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013:目标公司仅以中国准则确认的资源量及储量未能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要求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1-2013 裁定,目标公司仅以中国准则确认的铁矿资源量及储量,未能证明其资源量组合有意义且具足够实质,不满足《主板规则》第 18.03(2) 条。中国准则当时仍非联交所接受的报告准则,其估算未必能按《JORC 规则》归入同一类别。该决策已简化并纳入指引信 GL104-19,并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甲公司建议交易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5-2012 裁定,甲公司建议交易完成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资产,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停牌或可能除牌。该建议交易将大部分现有业务注入附属公司乙并实物分派,余下业务仅占交易前总资产及收入约6%,近几个财政年度资产值及全年营业额仅2,000万港元或以下,并录得净亏损及负营运现金流。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更新 GL81-15 混合媒介要约指引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GL44-12 指引: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可换股工具的处理常规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44-12 载明处理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发行可换股工具的现行常规,适用于可换股或可交换债券、票据或贷款及可换股优先股。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GL25-11: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4.04(1)条及《GEM规则》第7.03(1)条及11.10条的条件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6-2011:X公司内地公开发行新A股涉关连人士认购的关连交易豁免(已于2023年8月撤回)
联交所就X公司拟在内地公开发售新A股、部分关连人士可认购一事,豁免其遵守独立股东批准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关连交易规定。因H股持有人无按比例认购权,第14A.92(1)条豁免不适用;该上市决策已于2023年8月因中国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生效而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8-2012:是否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中期报告规定
联交所就甲公司(A股亦在中国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于第4年9月在联交所上市)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8(1)条有关第4年中期报告的规定。条件是招股章程须载列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的截至第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中期财务资料及比较数字、相应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以及申报会计师的审阅报告。
联交所是否会忽略收购交易代价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接受其他规模测试提议(HKEX-LD83-1)
联交所就X公司(H股在联交所、A股在内地交易所上市)以发行A股收购主要股东业务一案,决定忽略代价比率计算结果并接受其提出的其他规模测试。该代价比率按全部已发行股本(含A股及H股)市值计算,但市值仅按H股价格计算,结果高于100%,其余百分比率仅显示为主要交易。X公司提议以交易前五个交易日A股及H股平均市价计算市值,代价测试结果低于40%。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X 先生豁免期后是否符合资格担任甲公司秘书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7-2013 议决 X 先生在 3 年豁免期结束后符合《主板规则》第 3.28 条资格,可担任甲公司公司秘书。联交所依据其约 3 年联席秘书经验、参与集资及关连交易等公司行动、定期参加培训,且豁免期内甲公司未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作出上述判断。该决策已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由指引信 GL-108-20 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