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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前的案头研究:按行业与项目阶段看监管依据、审核关注点、问询与处罚案例。共 926 条。
行业
项目阶段
信源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30-1:财务顾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30-1 明确,财务顾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除须具备适当独立性外,还须曾为至少两宗企业融资交易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若财务顾问在之前12个月内曾为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顾问服务,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其具备适当独立性。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8-2:无土地使用权时主要交易通函是否须列载重估盈余(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2 议决:上市公司就收购内地土地物业的主要交易刊发股东通函时,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将物业重估盈余纳入经扩大集团有形资产净值的备考报表及财务报表。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8-1:主要交易是否须进行物业估值(已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8-1 就主要交易是否须进行物业估值作出议决:须作物业估值。甲公司收购一家主要资产为土地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拟在该土地兴建私人会所,其认为物业价值在于潜在商业用途,询问通函可否载列业务评估而非物业估值。该决策认定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 5.02 条 1 所述情况,物业拟作用途无关宏旨,须在致股东通函中列载物业估值;该决策已于 2024 年 1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应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6-1(2001年6月)已于2024年1月撤回,该决策涉及是否准许延长除牌程序中的原本限期。甲公司正进行清盘并处于《第17项应用指引》除牌程序第一阶段,因委任清盘人出现争拗而要求延期,联交所没有批准延长限期,甲公司按原有时间表进入第二阶段。
联交所上市决策:上市发行人为附属公司银行融资担保超合并有形资产净值25%是否触发《第19项应用指引》披露责任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5-3 议决,上市发行人为其附属公司银行融资所作的担保,即使数额超过发行人合并有形资产净值25%,也不构成《第19项应用指引》所规定的披露责任。原因是该指引的披露责任仅适用于向「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而「联属公司」按第1.2段定义为在综合财务报表中以权益会计法记账的公司。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22-1:计算联属公司贷款占资产净值比例时是否计入拨备(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2-1 明确,计算上市发行人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占资产净值百分比、以判断是否触发《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1的一般披露责任时,一般应以拨备前贷款总额为基准。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21-1:关连交易中可否豁免咨询独立专家意见(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21-1 已於 2024 年 1 月撤回。该决策处理甲公司一宗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因交易不涉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连人士,无人须按第 14A.36 条放弃投票权,甲公司遂询问可否豁免遵守第 14A.45 条寻求独立专家意见的规定。联交所议决甲公司仍须遵照第 14A.45 条委任独立专家提供意见。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后再提供财务资助是否需再公告(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LD18-2(2000年10月,2009年9月更新,2024年1月撤回)裁定,上市公司甲公司先前已按第19项应用指引第3.3段公告披露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再额外提供资助(含首次获资助的联属公司)毋须再发公告。但若触发第3.3段披露的情况在半年度或全年财政年度终结时仍存在,须按第3.10段在中报或年报中载入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编制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甲公司员工股份奖励计划是否需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管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13-3(2000 年 4 月)裁定,甲公司拟设立的员工股份奖励计划毋须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管,因该计划不涉及授出期权,实质是向员工提供递延报酬。该决策已于 2023 年 1 月因第十七章修订生效而撤回。
港交所上市决策:无一宗证券认购超500万港元时是否仍须将证券分为两组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21-2(2001 年 1 月)裁定,新上市申请人甲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中未收到任何涉及 500 万港元以上的认购申请时,毋须按《上市规则第 18 项应用指引》第 3.1 段将供公开认购的证券总数平均分为 A、B 两组。该规则以 500 万港元为界区分大小投资者,本个案只有一类投资者,故无分组必要。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2:关连交易能否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股东大会决议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7-2 就《主板规则》第 14.23(1) 条及第 14.26 条关连交易是否接纳股东书面批准代替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裁定。因无任何关连人士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且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公平合理,联交所接纳书面批准并豁免召开股东大会,但公司仍须发出公告及通函。该决策于 1999 年 10 月发出、2009 年 9 月更新,2014 年 7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2:行业性质特殊不构成资产测试宽免理由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2 裁定,资产测试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行业性质特殊不能获得宽松处理。甲公司拟收购保健行业小规模生意,主张以其盈利潜力及已撇账商誉计入有形资产净值,联交所认为已撇账商誉不应计入资产测试,该收购按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处理。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1:因收购导致控股转变不一定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6-1 裁定,因收购行动导致控股转变不一定使交易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案中甲公司发行代价股份约占其当时已发行股本 80.8%、交易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30.9%,收购属丙公司交易前已拥有的「上市资产」,按《上市规则》第 14.06 条不构成非常重大收购,仅按第 14.09 条构成主要交易。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非常重大收购被视作新上市申请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4-3 裁定,甲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应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该交易以发行新股支付,纯利测试及已发行股本测试均超过 100%,发行新股约占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53%,导致控制权及董事会组成出现重大改变,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14.07(3)(e) 及 (f) 条条件。该决策于 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第 14 章修订后不再适用,并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第二十一章上市申请人上市时最少股东数目(HKEx-LD37-1)
联交所就第二十一章上市申请人甲公司(投资公司,拟向少数专业投资者发售股份、无意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作出上市决策,裁定《上市规则》第8.08(2)条适用,甲公司上市时须至少拥有1001名股东。该决策已于2015年8月撤回,并由GL17-10取代;附注载明上市时最少股东数目已于2004年3月修订为300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持续性关连交易豁免上限须以已发表资料数字为基准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3-3 就《上市规则》第 14.26 条裁定,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豁免上限必须基于可轻易从上市公司已发表资料(如年报)中确定的数字。该案中甲公司拟以旗下乙公司购货总额的百分比设定上限被否,因乙公司数字并非甲公司已披露数据;甲公司可参照自身年报披露的总营业额设定上限。该决策已于 2009 年 9 月撤回,2004 年 3 月《上市规则》修订引入第 14A 章后不再适用。
联交所上市决策:先旧后新配售14天期间自配售及认购协议签订日起算
联交所就《上市规则》第14.24(6)(a)条作出上市决策,明确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的14天期间应自配售及认购协议的签订日期起计算,而非自完成配售的日期起计算。原因是协议一经签订,控股股东即被视为已减持权益。该决策的基本原则已于2004年3月编纂为《主板规则》第14A.31(3)(d)条。
港交所指引信 GL20-10:在德国注册成立的上市申请人须考虑的事宜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20-10 就德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赴港上市列出五项须注意事项:股东批准事宜、董事规定、股东权利、须法院批准事宜及股份发行。联交所接纳以监事会委任三名独立监事替代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两轮点票机制处理须放弃投票的股东,并考虑豁免《上市规则》第3.10条及附录三第4(2)段等规定。该指引已于2013年12月被德国司法权区指引取代并撤回。
吴清主席与财政部副部长郭婷婷共同会见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主席洛戈泰斯
2026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财政部副部长郭婷婷在京共同会见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主席德梅特里奥斯·洛戈泰斯。双方就持续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增进资本市场审计监管交流等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莱宝高科(002106):天健函〔2026〕7-149号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豁免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专项说明,文号为天健函〔2026〕7-149号,本次披露为豁免版。该说明针对问询函中涉及的财务事项作出回复。
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修改资本重组交易时间表(已于2024年1月撤回)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决策 LD12-2 就甲公司修改资本重组交易时间表作出裁定:该公司在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函两天后因技术问题须修改时间表,联交所认为仅刊登付费公告不足以确保所有股东获得适当知会,故要求其刊登付费公告并发出通函通知股东。该决策已于2024年1月撤回。
联交所上市决策:担任新上市申请人唯一保荐人的资格
联交所上市决策(LD9-2)裁定,甲公司不符合出任新上市申请人唯一保荐人的准则。甲公司业务以企业融资顾问为主,处理新上市申请的唯一经验是约四年前以联席保荐人身份参与同类工作。按联交所一般原则,未曾担任唯一保荐人、未曾多次出任联席保荐人或长时间未担任保荐人的财务顾问,只可出任联席保荐人而非唯一保荐人。
SEC 与日本金融厅举行秋季金融监管对话
美国 SEC 与日本金融厅(FSA)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在东京举行秋季 SEC-FSA 金融监管对话,SEC 委员 Mark T. Uyeda 与 FSA 国际事务副大臣 MIYOSHI Toshiyuki 分别率团。双方讨论了近期市场动态、公私市场发展、资产管理和创新优先事项等监管与监督议题。下一轮对话定于 2027 年春季在华盛顿举行。
IAASB 发布 ISA 600(修订版)意大利语译本
IAASB 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发布国际审计准则第 600 号(修订版)意大利语译本,该准则涉及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包括组成部分审计师的工作)。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专家全国委员会完成,状态为已完成。
ISA Italia 220《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意大利文译本发布
IAASB 于 5 月 14 日发布国际审计准则第 220 号(修订版)的意大利文译本,标题为 ISA Italia 220《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该译本由 Consiglio Nazionale dei Dottori Commercialisti e degli Esperti Contabili 翻译,状态为已完成。
IAASB 发布 ISA 220(修订版)意大利语译本
IAASB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发布国际审计准则第 220 号(修订版)意大利语译本,标题为《ISA Italia 220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该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专家全国委员会翻译,状态标注为已完成。
ISQM 2《项目质量复核》意大利文译本发布
IAASB 于 5 月 14 日发布 ISQM 2《项目质量复核》意大利文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专家全国理事会翻译,状态为已完成。该译本收录于手册、准则与公告栏目。
IAASB 发布 ISQM 2《项目质量复核》意大利语译本
IAASB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发布国际质量管理准则第 2 号(ISQM)2《项目质量复核》的意大利语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专家全国委员会翻译,状态为已完成。
ISQM 1 意大利语译本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国际准则
IAASB 于 5 月 14 日发布 ISQM 1(财务报表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国际准则)意大利语译本,由 Consiglio Nazionale dei Dottori Commercialisti e degli Esperti Contabili 翻译,状态为已完成。该译本收录于 IAASB 手册、准则与公告栏目,版权归 IFAC 所有。
IAASB 发布 ISQM 1 意大利语译本
IAASB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发布国际质量管理准则第 1 号(ISQM 1)的意大利语译本,由意大利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专家全国委员会翻译,状态为已完成。该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